甲公司一方面应确认进口商品的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对于自国家有关部门取得的24000万元补偿款应确认为营业收入。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12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借:银行存款9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96000
借:其他应收款2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2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库存商品120000
借:银行存款24000
贷:其他应收款24000
【提示】甲公司自国家有关部门取得的补偿款并非属于政府向公司单方面的经济资源流入,其本质上是国家代下游客户向甲公司支付的购货款,不属于政府补助。
甲公司为一家粮食储备企业,2024年发生有关政府补助业务如下:
(1)甲公司粮食储备量为30000万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储备量给予每季度每斤0.031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2024年1月收到补贴存入银行。
(3)2023年12月,甲公司为购买新储备粮从国家农业发展银行贷款5000万元,贷款利率为3%。自2024年1月开始,财政部于每个季度初按照甲公司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利率拨付甲公司贷款利息。甲公司1月实际收到财政贴息存入银行。
甲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2024年1月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930
贷:递延收益930(0.031×30000)
2024年1月至3月,每月末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310
贷:其他收益310(930/3)
(2)
2024年1月初确认递延收益:
借:其他应收款447
贷:递延收益447(17880×0.025)
借:递延收益149
贷:其他收益149(447/3)
2024年3月2日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447
贷:其他应收款447
(3)
2024年1月收到财政贴息:
借:银行存款37.5
贷:递延收益37.5(5000×3%/4)
借:递延收益12.5
贷:财务费用12.5(37.5/3)
甲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每年均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
(1)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一栋自用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开始日为2021年12月31日,租期3年,年租金240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该办公楼原值3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至出租时已累计使用10年,累计计提折旧600万元,未计提减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折旧方法、净残值等与转换前一致。税法与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净残值相同。
(2)2022年年末,由于道路修整,该出租办公楼出现减值迹象,当年年末,甲公司预计此办公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2000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2150万元。
(3)2023年1月1日,甲公司经调查得到,此办公楼所在地的房产交易市场已经比较成熟,办公楼满足了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房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当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27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3100万元。
(4)2025年1月1日,甲公司收回租赁期满的办公楼,同日以3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丙公司,取得价款并存入银行。假定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