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闻:银监办发[2017]110号文《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登场
2、13个问题了解新销售专区双录规定
3、银监办发110号文原文(划重点)
4、银监办发110号文答记者问
登登登登!
银监会刚刚又下发了新文件。
银监办发[2017]110号文《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隆重登场!
这一次是为了规范自身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销售行为,对于银行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内部流程等等,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制度重点:
1、哪些机构需要遵守110号文?
①对个人销售自营理财/代销金融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②(参照执行)信托公司及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
2、销售哪些产品需要双录?
①银行自己发行的银行理财。
②代销的金融产品。
③(可选)代销国债/实物贵金属。
3、销售专区必须是个区域么?
①有条件的,必须辟一个专门的地儿。
②实在没地方的,可以设置一个“专柜”,但这专柜除了占地面积以外,其他要求必须和专区一致。
(就是该有摄像头的、该贴提示语的,一样都不能少)
4、只有销售专区可以卖自营理财和代销产品?
①对于现场销售,是的。
②对于通过自助终端等设备自主购买的,不用。
5、那对自助终端有什么要求么?
①当然有啊,首先要充分披露产品风险。
②其次要在终端上提示客户:如果有活人销售过来和你blabla了,就得去专区双录去......
③都这样规定了,当然销售代客操作也是禁止的。
(就是说,老爷爷老奶奶不会用的话,你也只能口头指导,别把自己的手伸过去......)
6、销售专区的外观有啥规定?
①醒目显示“销售专区(柜)录音录像”字样。
②醒目提醒消费者可通过信息平台、网站等了解产品信息。
③用超明显的方式张贴风险提示。
⑥不得有本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在营业场所(不仅仅是专区)销售。
7、对于产品信息平台有什么要求么?
①得有一个统一产品信息查询平台。
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录入和管理。
③所有在卖的产品都要录进去。(即,没录的不准卖)
④产品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私募还是公募,理财还是保险......都要标标清楚。
⑤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这些字段都得有
⑥可以只在终端上查,也可以搞一个纸质版。方便老爷爷老奶奶。
⑦私募产品的展示不许大鸣大放......
8、专区内可以放一些产品宣传页的吧?
①可以,但不准诱惑误导夸大......都懂的。
②风险提示要明目张胆、浅显易懂。
9、专区里,双录的要求是什么?
①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即不能默认你贴了大字客户就知道在录音录像了,还要有提醒。(这里没有明确,可能录像确认和纸质确认都行)
②对于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推介、风险提示、客户确认反馈等等一个都不能少(如果就1分钟的一个客户点头的镜头,当然是NG的。少了几句寒暄是OK的,但风险提示环节绝对不能漏。)
③录像需要可以辨别销售和客户的面部特征。(嗯,就是必须得从录像里看得出,这人到底是马云还是马化腾。)
④听得出双方在说什么,并且音画同步。(当然啦,听不清不就是哑剧了么...不同步也有后期过的嫌疑...)
10、录音录像的保存要求是什么?
①一般产品,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合同解除半年后。
②闹纠纷的,至少保存到纠纷解决后。
③有的产品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来。
④要方便调阅查询。(不要监管来了捣鼓半天找不出)
⑤不可人为更改、涂抹或删除。(总之做好权限管理)
⑥要有备份,别一个wannacry就都没了
⑦要有安全措施,别什么人都能看,到期也要销毁。
11、对于银行制度上有什么要求?
①要制定(有了的话就完善)制度,实现全流程管理。
②有专门部门管理录音录像。(就是不要随便抽两个人出来“你们来做”就完事了)
③内审、合规、IT要联合起来搞好双录专区的监督。
④要有应急预案。设备断电了、系统故障了、录音录不了都要有解决恢复方案。
12、对于销售管理上有什么要求?
①统一销售话术。(总不能freestyle......一个银行出来的至少应该说得差不多)
②销售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真实、全面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征,不得误导。
③内部检查结果和投诉等,要用来考核销售人员,权重还不能太低。
④要求追责制度,出了事儿要找得到这个销售和责任人和上级并给予相应处分
找当地银监分局说明情况,然后定一个可以完成的实施方案报送上去。
所以,接下来的两个月里银行要做的,主要是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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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办发〔2017〕110号)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3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有效防范和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市场乱象,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简称专区“双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自有理财产品)及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个人消费者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及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产品销售专区管理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应进行销售专区建设并安装配备录音录像设备。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应在销售专区内进行,不得在销售专区外进行产品销售活动。
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自主购买的除外。
第五条
第六条
除本机构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平台的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
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凡未在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建立产品分类目录,严格区分自有与代销、公募与私募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产品信息涵盖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配备可登陆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的终端或提供纸质产品目录,便于消费者查询、核实产品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助信息查询平台公开宣传私募产品。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专区内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应真实、合法,全面反映产品的主要属性,严禁使用诱惑性、误导性的文字夸大收益或隐瞒重要信息。
产品宣传资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浅显易懂的文字表达。
第九条
第三章录音录像管理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上述录音录像行为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则不能销售产品。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中对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应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
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保障录音录像质量,确保影音资料清晰、完整、连贯。
(一)录像可明确辨认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面部特征。
(二)录音可明确辨识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语言表述,并与录像画面保持同步。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存储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严格管理,不可人为更改、涂抹或删除,并确保能够实现快速精准的检索调阅。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录音录像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数据。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录音录像数据存储及管理系统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第十七条
第四章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制度,实现从录制、储存到调阅使用的全流程管理,并对原有的经营管理及内控制度进行补充及修订。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建立标准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对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销售业务操作流程,注重消费者体验,设计统一的服务话术标准,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真实、全面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征,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内控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信息科技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能够涵盖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高风险产品、投诉多发营业场所的检查力度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内外部审计检查结果及消费者有效投诉举报等情况纳入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并适当提高考核权重。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在录音录像管理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等情况下迅速反应,做好应急恢复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分步推进实施专区“双录”,并要求其报送实施方案、过渡措施、工作进度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于2016年2月印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销售专区录音录像首次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及工作要求。
截至2016年底,绝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基本上完成了销售专区“双录”的建设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实际运行效果,有效保障了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监会通过开展专项评估检查全面掌握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在内部充分研讨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制定了《暂行规定》。
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规定》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阐述了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的定义、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
第三章录音录像管理。明确了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并就自助终端设备、录音录像质量、资料的保存及销毁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就日常管理、操作流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应急预案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暂行规定》在哪些方面有新的要求?
《暂行规定》首次对专区“双录”管理作出比较系统性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产品范围。《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除此之外的理财及代销产品,均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
二是对自助购买作出规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自助购买过程中的销售人员代客操作、介入营销等事项作出限制。
三是要求机构设计统一的服务话术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
四、如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强化机构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方式确保政策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二是强化评估检查。各级监管机构要通过评估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机构严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