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简称金银首饰。
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
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金条、银条不属于消费税税目中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金银珠宝首饰,因此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加工方也不需要代扣代缴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是5%。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企业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两类商品应该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7.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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