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并提供代保管、提取、转账汇金、组合拆分以及回购等服务的一项业务。

黄金定投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制定的投资计划代客户进行黄金资产投资,并提供主动定投、库存卖出、实物提取、转账汇金等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三条各级机构在开展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各级机构应充分认识和分析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制定和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企业与客户合法利益不受损失,维护银行的信誉及形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邮储银行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以下简称“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是指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实现邮储银行各类贵金属业务的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邮储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

自有品牌产品是指由我行自行设计与运作,委托贵金属精炼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商”)加工并标示邮储银行品牌的实物产品。

根据税务处理方式的不同,代销实物产品又分为视同买断和非视同买断两类。

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根据销售量和供货价向我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直接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我行向供应商开具手续费发票。

第七条销售方式实物产品的销售方式包括现货销售(或称“现售”)、预销售(或称“预售”)和展会销售(或称“展销”)三种。

现货销售可针对三种不同销售模式的实物产品,预销售可针对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和经销实物产品,展会销售仅针对代销实物产品。

第八条代保管指客户购买实物产品后暂不提取,我行为客户提供代为保存管理的服务。

客户选择代保管后,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为客户记录对应实物产品的代保管库存。

第九条组合拆分指在一定条件下客户将账户下相同报价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经过拆分或组合,形成的新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的交易。

第十条黄金回购指我行向客户购回符合一定标准的黄金实物产品的交易。

第十二条按计划定投我行根据客户制定的定投计划,在客户指定的结算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按计划代客户进行定期定额黄金资产的投资。

第十三条主动定投指客户在计划定投外,针对某一定投计划的额外一次性主动追加投资。

第十四条转账汇金指客户将账户下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或黄金定投库存转让给其他账户的行为。

第十五条提金网点与非提金网点所有可办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网点分为提金网点与非提金网点。

提金网点可办理实物产品销售、提取和检验回购;非提金网点仅能办理实物产品销售,客户须预约到提金网点提取实物产品。

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第十七条个人金融部是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二)负责行业发展情况的跟踪研究和全行业务发展规划的拟订。

(三)负责业务制度体系建设,日常业务管理,宣传营销组织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四)负责代销、经销业务合作机构与产品的准入、协议签订、跟踪评价和退出管理;负责自有品牌产品的准入、跟踪评价和退出管理;负责与实物贵金属业务合作机构开展日常业务合作。

(六)负责定期统计汇总各一级分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的原料使用额度,负责全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订单管理。

(七)负责业务系统建设及功能优化需求的提出。

(八)负责业务经营情况分析,并定期向风险管理部报送风险报告。

(九)牵头贵金属旗舰网点、回购网点建设,制定全行的贵金属展示柜参考标准。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部负责实物贵金属与黄金定投业务公司客户的营销维护,对公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电子银行部负责贵金属业务在电子银行渠道的功能实现及营销推广。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税事务的规章制度,负责处理总行的业务应税事务并指导各级分支机构的业务应税事务处理,综合管理业务各项服务的定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战略发展部负责实物产品品牌的制定,负责业务宣传材料的审核。

(二)根据总行制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制定辖内业务的发展战略。

(三)在总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按要求制定辖内业务的实施细则。

(五)负责辖内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系统参数维护、宣传营销、客户服务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七)负责辖内实物产品的订单管理。

(八)辖内有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的一级分行须按照总行个人金融部要求,落实办理贵金属原料的出库手续和与合作加工商的交接工作。

(九)负责定期向总行个人金融部报送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原料使用额度的需求;负责在总行报价的基础上对辖内自有品牌实物产品进行报价。

(十)负责辖内辅料的订货、使用和保管工作。

(十一)总行个人金融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个人金融部或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归口部门(以下称“业务部门”)是本辖区内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二)负责辖内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宣传营销、客户服务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三)负责在辖内开展与合作机构的日常合作。

(四)负责辖内实物产品的订单管理。

(五)负责辖内业务辅料的领用、使用和保管工作。

(六)上级机构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辖内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公司客户的营销维护,对公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节营业网点的职责第三十一条营业网点应在获取业务开办准入资格和系统中相应的业务处理权限后,方可对外办理相应业务。

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规章制度,合规进行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

(二)负责业务的宣传营销、客户开发与客户服务。

(三)依照执法部门的法律文书要求,办理司法查询和司法平仓等交易。

(四)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机构准入管理第一节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第三十二条内部机构是指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营业网点,其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与一级支行为内部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内部管理机构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开办的前一年内经营活动正常,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二)已制定完善的应急管理措施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三)有一定的客户基础和市场需求。

(六)辖内网点若拟销售总行已准入的代销,一级分行应与供应商提前接洽,明确合作方案。

(七)申请办理黄金回购业务的内部管理机构,一级分行应已与总行准入的黄金回收厂商(以下简称“回收商”)提前接洽,明确合作方案,下辖机构中应有具备办理黄金回购业务条件的网点。

(八)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一级分行或其他级别的机构必须已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九)辖内至少有一家营业网点符合成为提金网点的条件且预备开办提金业务。

(十)总行要求的其他开办条件。

第三十五条营业网点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须逐级向上级机构提交开办申请,原则上由一级分行负责准入审批。

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六条营业网点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备良好的风险防控水平,在业务开办前一年内经营活动正常,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三)具备一定的客户基础和业务市场需求。

(四)配备接受过业务培训、熟悉业务的操作人员与营销人员,能为客户提供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

(五)已做好对外宣传公告的准备工作,配备了业务宣传折页、客户单证与协议等。

(六)开办法人客户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网点应已获得办理对公业务的资格。

(七)营业网点对应缴拨现金的金库,应具备《现金出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物产品的储存条件并做好了接收储存实物产品的准备。

(八)若申请办理提金业务,网点必须为示范性网点或具备独立的理财区域,应配备按标准制作的贵金属产品展示柜;客户办理实物产品提取的柜台与产品展示柜应能置于视频监控有效控制下。

(十)上级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已正式对外开办业务的内部机构应谨慎申请业务退出。

对于确有业务退出必要的机构,需提前与上级机构做好沟通,制定好业务退出处理方案,经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退出。

第二节外部机构准入、合作与退出第三十九条外部机构包括与我行合作的加工商、供应商、运输商和回收商等。

第四十条对外部机构的准入、合作与退出等事宜,各级机构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合作机构与产品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4〕104号,以下简称《合作机构与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实物产品管理第一节产品准入与停售第四十一条邮储银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的设计与准入由总行个人金融部统一管理,代销实物产品、经销实物产品由总行个人金融部从已签署合作协议的代销、经销业务合作机构所提供的产品清单中选择性准入。

产品准入后,总行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维护产品信息,各一级分行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选择产品订货和销售。

第四十三条总行在《合作机构与产品管理办法》中对实物贵金属产品的成色、品质提出了具体要求,总行和分行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存放在我行金库内的实物产品进行抽检。

第四十四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对过时、长期滞销或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继续销售的产品做停售处理。

处于停售状态的产品无法再对外销售,也无法提交订货需求。

第四十五条自有品牌实物产品、代销实物产品和经销实物产品的准入、跟踪评价与退出等具体管理须根据《合作机构与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产品定价第四十六条自有品牌实物产品的定价包括确定总行与分行间销售的内部报价与对客户销售的外部报价。

内部报价由基准价格与产品加工运输成本组成,外部报价由内部报价与外部价差组成。

第四十七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国内外贵金属市场价格、价格波动率、交易成本等因素确定和发布各产品基准价格;总行个人金融部维护产品加工运输成本,并综合我行业务发展需要、成本收益等因素设定全行各实物产品的外部价差浮动范围。

第四十八条各一级分行每日可根据内部报价、经营成本、市场情况等因素,在总行规定的浮动区间内自行确定下辖机构对外销售的各实物产品外部价差。

第四十九条总行依据与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与供应商共同制定代销实物产品的销售价格形成方法。

第五十条代销实物产品的供应商是代销实物产品定价的具体执行者。

供应商每日依据实物产品价格形成方法提供其在我行代销实物产品的每日零售价。

各一级分行是代销实物产品报价的监督者,检查各供应商对其在我行的代销实物产品是否按照销售定价方法正确报价。

如有异议,应直接向对应供应商提出质疑并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总行个人金融部。

第五十一条各一级分行是经销实物产品定价的执行单位。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买断购进价格和市场销售情况,设置实物产品的进货成本和外部价差,确定辖内经销实物产品的销售报价。

销售报价等于进货成本与外部价差之和。

第五十二条所有自有品牌实物产品、代销实物产品和经销实物产品的销售单位应以“克”为单位,报价以“(人民币)元/克”为单位,实物产品销售单位不以“克”为单位的,需将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元/克”后进行报价。

第五十三条未经报价的各类实物产品不得对外销售。

在额度使用期限内的任一时刻,一级分行所占用的黄金原料重量是指辖内未销售(包括金库、网点尾箱和在途)的现售自有品牌黄金实物产品,已提交加工商生成配货单但尚未到货的现售自有品牌黄金实物产品,正在流转的需求单、订单中现售自有品牌黄金实物产品三者总重量之和。

第五十五条金融市场部在原料申报期开始前公布原料租赁利率,各一级分行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申报确定下一额度使用期限内的原料额度。

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全行总原料额度租入原料。

第五十六条各一级分行应根据前期销售情况、租赁利率等因素适量申报原料额度,着力提升销售能力,减少辖内可售产品库存积压,加快原料周转速率。

第六章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管理第一节产品销售第五十八条客户需使用邮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贵金属业务签约并加办实物贵金属业务后方可购买实物产品。

第五十九条实物产品现售遵循“实库销售”的原则,仅当销售网点或其对应缴拨金库中有可售的实物产品库存时方可销售。

销售成功后,销售货款直接从客户所加办业务的结算账户中扣收。

第六十条实物产品预售先从客户结算账户中全额扣收销售货款,销售网点和其对应缴拨金库中均不必有可售的库存。

如为自有品牌实物产品,总行根据预售数量购买原料并选择对应加工厂下达加工订单;如为代销实物产品,一级分行汇总预售数量向对应供应商下达订单。

第六十一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可根据产品特点、历史销售情况等因。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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