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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的贷款的种类
1996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将贷款分类如下: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银行可向借款人的贷款加息吗
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您好,我是孙先格律师,理解您的焦虑。请与我详细沟通,让我为您找到安心、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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