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8号”文、“37号”文、商务部2013年第3号令的规定看,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经营业务是没有金融属性的,这种电商平台开展商品交易业务是不需要审批的。
五花八门的批文
按照“38号”文的规定,各地再想设立新的“交易所”基本无望。但“37号”文指出,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在这个条款指引下,在各路市场人士的游说下,部分省市大干快上,在2013—2015年批复了大量交易中心、交易市场,这可能是管理层始料未及的。目前市场存在两乱:一是审批机构混乱;二是批复形式及批复内容混乱。
审批机构混乱
批复形式及内容混乱
在笔者搜集到的各种批复文件中,批复程序、批复形式、批复内容各式各样。在审批程序上,有的是一道程序,有的是两道程序。有的直接只批准设立;有先批准设立,再批准投入运营的;有先批准筹建,再批准开业的。
批复形式上,有的叫“关于同意组建(设立)XX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的批复”;有的叫“关于同意组建(设立)XX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的通知”;有的叫“关于同意组建(设立)XX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的函”;有的叫“关于同意XX交易中心开业备案的通知”;还有个别省份,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给交易场所的材料,标题叫“对XX公司的复函”,不知道这种复函算不算是批复。
批复内容上也是各说各话。简单一点的,批复内容大多是同意设立,依法经营;详细一些的,批复内容一般会涉及公司名称、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治理、高管名单。有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中,会列举“38号”文规定的“六个不得”。笔者有位朋友当初收到某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列举了“六个不得”的设立批复后,不解地问笔者:“既然这些业务都不能做,那我辛辛苦苦折腾一年去拿这个批文干啥?既然这些业务都不能做,批我干什么?”笔者居然无法作答。
交易场所与交易中心的差别是什么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类似上面的电商平台开展的是商品贸易业务,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开展的是交易业务。交易与贸易有一定区别。但是,在“38号”文、“37号”文、商务部2013年第3号令规定的框架内,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能够开展的交易业务与淘宝、京东、找钢网、钢银电商等电商平台的商品贸易已无任何实质差别。
自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下称“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下称“37号”文)发布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了一场交易场所批复竞赛,个别省份在短短几年内,批复了几十家现货交易场所。两年过去了,笔者仍然认为文件中的禁止性规定是恰当的,所涉各方应严格按照两个文件开展清理整顿,尽快结束交易场所乱象。在当前推行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环境下,笔者对交易场所的审批这一关键问题做一简要分析,以理清交易场所审批的政策依据,探讨交易场所审批有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