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东侧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010-81026623
010-66413647
天津函证服务团队
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中山路403号(3楼)
022-58071559
022-28400777
山西函证服务团队
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22号
0351-6248225
0351-6248124
内蒙古函证服务团队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丝绸之路大道10号
0471-6940109/6940510/6940481/6940428
0471-6940087
辽宁函证服务团队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9号3楼
024-22523975
024-23491649
吉林函证服务团队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街道西安胡同4号工商银行3号楼
0431-89291336
0431-89569133
黑龙江函证服务团队
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218号(省工行附属办公楼B2栋1楼)
0451-85870645
0451-84668491
上海函证服务团队
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383号
021-35155066/021-35155052
021-68499967
江苏函证服务团队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04号
025-84569069/84569020
025-52858995
浙江函证服务团队
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50号
0571-87833821
0571-87336074
安徽函证服务团队
合肥庐阳区寿春路211号
0551-62668762
0551-62869029
福建函证服务团队
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600-1号
0591-63667877
0591-88087407
山东函证服务团队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东西丹凤街7号工行5楼
0531-85871225
0531-66682205
河南函证服务团队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1号证券大厦
0371-63622077
0371-657765350
湖北函证服务团队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17号
027-82219836
027-69908380
湖南函证服务团队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19号
0731-89767117
0731-89767126
广东函证服务团队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207-209号工行函证服务团队
020-84801362
020-81308130-3957
广西函证服务团队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8-3号区工行业务处理中心406室
0771-2860817/2868215
0771-5390219
海南函证服务团队
海口市大同路6号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0898-66210850
0898-65336715
四川函证服务团队
成都市红星路一段13号5楼
028-62077828
028-86514577
贵州函证服务团队
贵州贵阳市中华社区服务中心文昌北路13号贵州省工行业务处理中心
0851-88623558
0851-88620193
云南函证服务团队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95号中国工商云南省分行10楼
0871-65536708
0871-65536613
陕西函证服务团队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84号工商银行
029-87602181
029-87413014
青海函证服务团队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东大街33号
0971-6113506
0971-6169410
宁夏函证服务团队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1号
0951-6010582
0951-5891450
新疆函证服务团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80号联合办公大楼四楼工商银行
0991-5982700
0991-5980661
重庆函证服务团队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6楼
023-63720394
023-62914743
西藏函证服务团队
拉萨市城关区金珠中路31号工商银行西藏分行
0891-6898023
0891-6309812
大连函证服务团队
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路17号
0411-82205837
0411-82378635
青岛函证服务团队
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108号
0532-66212793
0532-66211569
宁波函证服务团队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18号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3楼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0574-87367245
0574-87254919/87365312
深圳函证服务团队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泰然工业区302栋6楼业务处理中心
0755-82975792
厦门函证服务团队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68号二楼
0592-2220085
0592-8095562
苏州函证服务团队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122号
0512-65008631/65008635
0512-65008409
中国农业银行
银行询证函业务受理公告
一、业务范围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函证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函证事项包括: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注销账户、委托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托收、信用证、外汇买卖合约、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托管、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归集以及其他(含贵金属、外汇期权、外币利率互换、人民币利率互换、人民币货币掉期和外汇货币掉期)对公业务。
二、函证受理
(一)我行单位客户委托的发函机构可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二)询证同一客户涉及不同“函证基准日”的函证,须分别填写。
(三)纸质来函应加盖被审计单位缴费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并加盖骑缝章;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须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的纸质来函,我行将按照来函地址邮寄或现场交付加盖集中受理机构或开户网点“业务专用章”的回函文件,且不退回函证原件,请自行留档备查。
(四)我行营业网点不再受理属于集中受理范畴的询证函。
(五)集中受理。
1.我行可集中受理通过银行函证服务平台、企业网银和纸质邮寄三种渠道发起的,函证基准日为2018年11月30日(含)以后至T-2日(T为函证受理日期)之间的审计类银行询证函,并根据来函渠道发送回函。集中受理机构不受理现场跟函方式。
2.集中受理的询证函须采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查询范围为该扣费账户所归属客户在我行全行范围内历史业务数据。《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所列项目不可修改(如增加字段或删除字段)。
(六)开户网点受理。
1.开户网点受理发函机构通过邮寄或跟函的银行询证函,现场提交的须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及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开户网点受理的询证函须采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查询范围为2018年11月30日(不含)以前该客户在该网点的历史业务数据。
3.验资业务询证函、被询证客户在我行账户已销户等无法出具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情况,以及被询证客户在我行没有可供使用的缴费账户的询证函业务,发函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被询证单位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前往开户网点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
4.发函机构对集中受理的询证函回函数据有疑问的,应咨询相应的开户网点并作进一步处理。
三、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集中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二)开户网点及联系方式
我行各网点的联系方式详见我行门户网站。
四、收费标准
五、业务服务与投诉
如遇函证业务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9或向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咨询或反馈。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8日
中国银行
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公告(2023年1月1日起)
一、受理机构
二、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对于不满足《通知》及我行公示要求的,我行将不予受理,予以退回或通知。
(三)我行受理的纸质银行询证函原则上均采用我行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询证函进行回函,函证报告打印开户机构或一级分行“电子化印章”。电子化印章与实物印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化印章内嵌16位业务验证码。使用该业务码,可通过中国银行官方网站首页“便捷服务”栏位(第二屏)的“业务验证”功能,对凭证上的业务信息进行验证。
三、业务收费
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第四章“公司及金融机构客户服务收费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受理的《银行询证函》来函上应指定扣款账户,如无法成功扣款,我行有权拒绝回函。如采用现金缴费方式,请至开户机构办理。
四、业务咨询
银行询证函业务咨询、投诉请联系95566;函证单位对回函不及时、回函真实性有疑虑的,可向函证集中受理机构反映。函证单位对回函内容不完整或函证结果有疑虑的,可向被函证单位开户行反映核实。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国银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表
备注:
1.北京分行含总行营业部;
2.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江苏省分行、苏州分行,浙江省分行、宁波市分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市分行,福建省分行、厦门市分行均为一级分行,请注意寄送地址。
中国建设银行
我行由各一级分行集中受理及回函,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将《银行询证函》邮寄至被审计企业开户机构所在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中国建设银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表》(附件)。集中受理机构不受理现场跟函方式。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对于不满足《通知》及我行公示要求的,我行将不予受理,予以退回或通知。
(三)原则上,我行出具的函证回函为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询证函回函》,直接邮寄至来函指定地址,《银行询证函》原件存档不再寄回。
收费标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价目表》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受理的《银行询证函》应指定扣款账户,如无法成功扣款,我行将不予回函,予以退回或通知。如采用现金交费方式,请至开户机构办理。
如有疑问或投诉建议,可致电受理机构或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