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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报关与报检实务(第4版)电子教案授课专业授课班级任课教师
(4)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出口此类货物,经营者均须到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对部分自由进口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一经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即应当获得批准,并不得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条件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对自由进口货物实行有效监测的手段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2019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分为两个管理目录目录一和目录二
2.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商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总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4)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5)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3.自动进口许可证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项下的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实行“一批一证”的进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货物数量的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货物进口数量的3%)
(2)对于确实不能一次性清关的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3)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与各海关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海关验核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纸面证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接受企业报检、报关
(四)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签发我国的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核和签发由商务部统一负责,实行分级管理经营者申领进出口许可证要按照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向各级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申请
(2)审核、输入计算机系统
(3)发证三特殊贸易货物管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是固体废物进口的主管部门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原则1不符合我国强制性要求的入境货物,一律不得销售、使用2对涉及安全卫生及检疫产品,必须对国外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条件进行登记
(3)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消毒、灭菌、杀虫或采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4)对于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注册登记的向中国输出有关产品的外国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注册登记证后方准向中国出口其产品
(5)有权对进入中国的外国检验机构进行核准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方法
(1)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2)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3)对于特殊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②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一、报关单位(-)报关单位定义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并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报检单位)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备案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通关业务,从事通关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企业法人报关企业的代理报关、报检活动可采用以其委托人的名义(直接代理)或以报关企业自己的名义(间接代理)两种不同的形式报关企业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报关单位备案登记
2.报关单位备案登记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会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3.从事非贸易进出口业务单位的临时备案登记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4.报关单位备案的变更与注销申请变更情形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情形
①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②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④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⑤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报关单位未按照
①②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将依法注销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5.海关对报关单位备案的管理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①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②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③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报关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在中国电子口岸网站完成填报),逾期未提交年报的可能会影响通关
(三)报关单位的信用管理
1.高级认证企业的认定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①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②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③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④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⑤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2.失信企业的认定失信企业
①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④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⑤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⑥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⑦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海关对认证企业的管理措施高级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①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②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④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⑤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⑥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⑦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⑧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⑨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⑩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①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
②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③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④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失信企业提出修复申请的条件如下
①因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以及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
②因存在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6个月;
1.报关、报检权
2.监督权
3.查询权
(二)报关人员的义务
1.依法报关、报检
2.合理审查
3.配合执法
一、海关的性质和任务-海关的性质《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海关的性质,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2海关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二海关的任务
2.征税征税既包括征收关税,也包括征收其他税、费
4.查缉走私查缉走私简称缉私缉私是监管、征税两项基本工作的延伸,当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出现逃避监管和偷漏关税的行为时,海关必须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以确保前两项工作的有效进行
5.编制海关统计编制海关统计是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
二、海关的权力-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三进出境监管权1检查权2查验权3查阅、复制权4查问权5查询权6稽查权7扣留权四行政强制权
1.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2.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4.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5.税收保全权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7.连续追缉权
8.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包括处罚担保、税收担保和其他海关事务担保
(五)行政处罚权海关有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六)走私犯罪侦查权
(1)侦查权
(2)拘留权
(3)执行逮捕权
(4)预审权
(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
(八)其他行政管理权
(1)行政裁定权
(2)行政命令权
(3)行政奖励权
(4)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权
三、海关监管货物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前的进口货物,自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1.一般进出口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从境外进口,办结海关手续直接进入境内生产或流通领域的进口货物,以及按境内商品申报,办结出口手续到境外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出口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期限为进口货物,自货物进境时起到海关放行止;出口货物,自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
2.保税货物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此类货物又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类保税货物的监管期限为自货物进入关境起,到出境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或转为实际进口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3.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经海关依据有关法律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为自货物进入关境起,到监管期满,海关解除监管或办理补证、纳税手续止
4.暂时进出境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保进境或出境,在境内或境外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主要包括在展览会、交易会展示和使用的货物、货样;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进行新闻报道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期限为进境货物,自进入关境起到复运出境,或转为实际进口办理补证、纳税止;出境货物,自出境起到复进入关境,或转为实际出口止
5.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监管期限为进境货物,自进入关境起到复出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货物,自出境起到复进入关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6.其他货物其他货物是指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包括溢卸货物、误卸货物、退运货物、租赁货物、进出境修理货物及无代价抵偿货物等教学后记教学日历2020学年第学期课程名称报关与报检实务班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任课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教研室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部)副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教务处副处长_____________________教材名称报关与报检实务(第4版)主要参考书目(老师们可根据教学任务安排课时调整)周数周学时总学时讲课时数实训课时数期中考试机动
164644810241.教学安排遇节假日、实习周等周序顺延
2.每章章后作业均安排课后完成
1.《协调制度》的特点1完整性2系统性3通用性4准确性
2.商品名称及编码表《协调制度》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将商品分为22类、98章章下分为目和子目,商品编码前两位数字代表“章”,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代表“目”,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代表“子目”,第七位、第八位数字代表“本国子目”《协调制度》在商品编码表中的商品名称前分别用“一”“一一”“----”“一一——代表级子目、二级子目、三级子目、四级子目商品编码表的实例如表
3.1所示
3.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1定义法2列举法3详列法
(4)排他法
二、《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使用归类总规则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按顺序使用每条规则当规则一不合适时才用规则
二、规则三,依次类推二是在使用规则二至规则四时要注意类注、章注和品目是否有特别的规定或说明(-)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规则二
1.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进口或出口的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三)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o
(四)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品目
(五)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1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六)规则六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商品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三、《协调制度》编码的分类特点
1.以商品所属的社会生产分工为类
2.以商品的自然属性(原料性商品)或所具有的功能和用途(制成品)为章
3.以商品的原料到成品的加工程度、深度依次排列
4.以商品的用途划分
5.章次多依照动物商品、植物商品、矿物商品的次序排列
一、目录概况我国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分为22类,98章目录前六位数字及其商品名称与《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
七、八两位数字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进行细分的,后来又根据需要对部分税号进一步分出了第
九、十位数字的编码
二、进出口商品各类、章的主要内容第一类(第1章第5章)活动物;动物产品本类包括所有活动物以及未加工或仅经过有限加工的动物产品,共5章,分为三部分
①活动物(第1章、第3章);
②食用动物产品(第2章、第4章);
③非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第二类(第6章第14章)植物产品
①活植物(第6章);
②食用植物产品(第7章第12章);
③非食用植物产品(第13章、第14章)第三类(第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第16章第24章)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①主要以动物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第16章);
②主要以植物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第17章第21章);
③饮料、酒及醋(第22章);
④食品工业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23章);
①无机化学及有机化学品(第28章、第29章);
三、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依据和报关要求
(一)进出口商品归类依据
(1)《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归类总原则、类注、子注释、税目条文
(2)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规定
(3)《进出口税则一一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
(4)在进出口商品归类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将其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操作程序1,归类准备报关人员应向海关提供所需要的归类商品货物形态、性质、成分、加工程度、结构原理、功能、用途等详细的技术性指标和技术参数
2.归类操作第一步确定品目第二步确定子目海关认定“商品归类错误”,企业面临的四大涉税风险
1.“申报错误”一作补税处理作补税处理;
2.“申报不实”一予以行政处罚;
3.“伪报”逃税一定性走私并追究责任;
1.法定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是海关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他事项等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
2.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由商检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数量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书的工作
3.动植物检疫
(1)对入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2)对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实施检疫
(3)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
(4)对入境拆解的废旧船舶实施检疫
(5)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实施检疫
4.卫生检疫
(1)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2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海关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书,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3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4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入境5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6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7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6.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检验我国对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
7.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8.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用船舶和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船舱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
9.对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的审核和监督认可对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海关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
10.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海关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承担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点工作等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流程一报检报检范围主要包括
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海关检验检疫的;
②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③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④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⑤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⑥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⑦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入境货物,经收、发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向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
⑧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不同种类的货物,报检的具体要求不同一般的报检手续主要有填写检验检疫申请;提供相应的单证(-)抽样/制样海关根据有关工作规范、企业信用类别、产品风险等级,判别是否需要实施现场检验及是否需要对产品实施抽样检测
1.抽样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一般需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抽取样品
2.制样凡所抽取样品需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称为制样(样品制备)
(三)检验检疫对出入境应检对象,检验检疫人员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地区)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卫生除害处理(检疫处理)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疫卫生除害处理的方法包括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
一、出境一般货物报检(-)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2)海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检资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3)由商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4)检验检疫合格,报关手续完成,海关统一发送放行指令,海关监督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办理货物提离手续若被抽中出境口岸核查货证的货物,须在口岸实施核查货证
(二)出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凡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1.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要求
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
(2)随附资料
3.特殊情况报检应提供的文件
(三)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填写的要求
1.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填写的基本要求
(2)检验检疫申请填写必须真实,做到“三个相符”
①单证相符
②单货相符;
③纸质检验检疫申请应与电子数据信息相符
(3)检验检疫申请必须按照所填报的货物内容填写,填写内容必须与随附单据相符,教学日历周授课n*n3授课章节内容摘要别顺序时数教学方式课外作业§
1.1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概述我国进12讲授出口货物贸易管制内容与程度§
1.2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的手段我国22讲授章后训练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四种管理方式§
2.1报关单位与报关人员报关单位管理、32讲授报关人员管理*§
2.2海关与海关监管物42讲授章后训练海关的性质、任务、权力、海关监管物5技能训练12讲授+辅导—§
3.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2讲授《协调制度》的基本概念、归类总规则§
3.2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目录概72讲授章后训练四况、进出口商品各类、章主要内容8技能训练22讲授+辅导§
4.1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述92讲授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内容、一般工作流程五§
4.2出入境一般货物的报检一般出入境货102讲授物的报检§
4.3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报检出入境动物112讲授及其产品报检八§
4.4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出入境植物122讲授章后训练及其产品报检13技能训练32讲授+辅导七§
5.1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报检交通运输报142讲授检、检疫§
5.2集装箱报检152讲授P94/98八集装箱检验检疫概述、报检流程16期中考试2随堂考试§
6.1认识关税172讲授§
6.2出口关税的征收与计算九§
6.3进口关税、182讲授章后训练环节税和其他税费的征收和计算§77一般进出口货物192讲授一般进出口货物报报关的基本环节十§
7.2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申报、查验、202讲授章后训练税费征收、放行填写必须完整、正确、真实,不得涂改4检验检疫申请日期按海关受理检验检疫申请的日期填写5填写完毕的检验检疫申请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已经向海关备案的专用章,报关人员应在签名栏由本人手签,不得代签
2.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入境货物不同,报检地点的规定也不同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填写的要求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的填写要求与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的填写要求基本相同1收货人2发货人3原产国地区4贸易国别地区5提单/运单号6到货日期7启运国家地区8卸毕日期9启运口岸10入境口岸11索赔有效期至12经停口岸13目的地:14货物存放地点15用途16外商投资财产四入境货物报检时提供的单据和文件入境货物报检时,需要提供的基本单据和文件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交相应的单据和文件
一、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报检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包括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及其他检疫物检疫凡是出境的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均属于实施检疫的范围
(一)出境动物报检国家对出境动物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注册制度,所有出境的动物都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企业
1.检验检疫的范围出境动物实施启运地隔离检疫、抽样检验,离境口岸作临床检查、必要时复检的制度
3.报检时随附单证出境动物不同,报检时随附的单证也不同
4.离境检验检疫经启运地海关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动物运抵口岸后,还要由离境地海关实施临床检查或者复检,共有以下三个步骤1离境申报2离境查验3签证放行二出境动物产品报检
二、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报检凡是入境的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均属实施检疫的范围-入境动物报检所有入境动物及其产品均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海关对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采取的是前审后批的方式
1.检疫审批进口商在签署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订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一般检疫审批手续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无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检疫申报入境动物抵达口岸前,进口商须按规定向入境地海关报检入境后须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海关报检并实施检疫
3.检疫入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
(二)入境动物产品报检入境动物产品的报检范围包括向我国输入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危害农牧渔业生产和人类健康的,来自家养或野生的动物、禽鸟类、动物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甲壳类等动物的毛、羽、绒、皮、角、骨、蹄、甲、肉、脏类及制品、哺乳动物的奶及奶制品、蛋及蛋制品、油脂和动物粉类、其他动物产品和动物检疫物
1.检疫审批我国对入境动物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一、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出境植物检疫是指对贸易性和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的检疫海关对出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对生产、加工、存放出境检疫物的场所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在出境口岸实行监管装运
(一)报检范围
(1)贸易性的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商品)
(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非商品)
(3)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及其产品
(4)以上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我国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凡需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的出境检疫物,都必须批批自检粮谷类出境检疫物,无论是否需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熏蒸/消毒证书或换证凭单,必须批批自检
(二)检验检疫
1.报检报关人员报检时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并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相应贸易单据以及输入国(地区)有关检疫规定的文件或函电外,还应提供相应的单证
3.签证根据政府间双边植物检验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或输入国(地区)要求,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检验证书、卫生证书;经认可的检疫处理后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出境植物应在放行单有效期内出境;超过放行单有效期的,报关人员应重新报检出境口岸对出境植物按照1%3%的比例抽查、核对货证,经查验货证相符的放行;经查验货证不符的,不准出境
二、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凡是入境的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均属实施检疫的范围(-)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1.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应符合的条件
(1)入境植物不得带有国家禁止入境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
(2)入境植物不得带有有关协定、贸易合同中规定的应检病、虫,这些多属于我国尚未发现或分布并不广泛的病虫
(3)引进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经营者须事先提出引种计划,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必须附有输出国(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产地证
(5)不得带有天然土壤
2.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国家对入境的植物及其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海关对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采取的是前审后批的方式
(1)检疫审批需要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植物是指列入《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植物
(2)检疫审批手续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我国海关检疫部门对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提出的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
3.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与检疫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报检;输入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经营者应在入境前报检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包括产地检疫、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入境种子、苗木报检
1.入境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个人)或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经营者还要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经营者还须办理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一、出入境交通工具报检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报检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海关对出入境运输工具办理检疫的方式是即时办理,即审即办二.出入境交通运输检疫
(一)出入境船舶检疫出入境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出入境的船舶应在各水运口岸隶属海关办理出入境的检疫
1.入境检疫入境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手续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1)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2)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4)对于需实施靠泊检疫或锚地检疫的入境船舶,检疫人员登轮开展检疫工作
(5)海关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两岸直航船舶,签发“船舶进港卫生检疫证书”;对来往港澳的小型船舶,在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除害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经检疫判定合格的船舶,应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须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当向船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在处理合格后,应船方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2.出境检疫
(2)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登轮检疫,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4)对于需实施登轮检疫的出境船舶,检疫人员登轮开展检疫工作
(5)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境口岸联系单上签注;对两岸直航船舶,签发“船舶出港卫生检疫证书”;对来往港澳的小型船舶,在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对需卫生处理的,实施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消除公共卫生风险后,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二)出入境航空器检疫出入境航空器应在各机场口岸海关办理检疫
1.申报
①人员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
②人员出现传染病症状/体征;
③人员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④发现医学媒介生物或医学媒介生物活动迹象的;
⑤发现可疑的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或危害事实的
(2)出境航空器出境航空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航空器关闭舱门前15分钟向海关申报
2.实施检疫教学日历周授课课外n*n3授课章节内容摘要作业别顺序时数教学方式21技能训练42讲授+辅导十§
8.1保税货物222讲授§
8.2保税加工货物报关232讲授章后训练§
8.3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概述、报关程序十§
9.1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242讲授概述、特点、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
9.2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概念、暂准进252讲授出境货物的报关+§
9.3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262讲授§
9.4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出口的报关§
9.5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272讲授章后训练十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四§
10.1报关单及其填报基本要求282讲授报关单的分类、内容、填报的基本要求§
10.2报关单各项目填制十292讲授章后训练进出口报关单各项目填制规范五30技能训练52讲授+辅导31机动2十六32机动2海关审核航空公司提供的申报材料,评估检疫风险,确定检疫方式,并实施查验1登机检疫
②出境航空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申报材料,接受检疫查验2电讯检疫在收到海关给予电讯检疫批准回复后,入境航空器在抵港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航空器可直接起飞离港检疫完成后分不同情况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航空器进港检疫证书”“航空器出港卫生检疫证书”等证书三出入境列车检疫出入境的列车应在各隶属海关实施检疫
②人员出现传染病症状/体征;
③人员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⑤发现可疑的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或危害事实的2出境列车的检疫出境列车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离开出境口岸30分钟前向海关申报
2.实施检疫海关审核列车的负责人或代理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评估检疫风险,确定检疫方式,并实施查验1登车检疫
①列车到站后,检疫人员首先登车,经判定无染疫情况下,其他人员方可上下列车
②列车长应当向检疫人员报告车上人员的健康状况及车体卫生状况,提交申报单、旅客/乘务人员名单、货物清单、其他检疫有关证书、文件
⑤检疫人员对入境、出境人员及列车实施传染病监测、卫生检查、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等检疫查验后,经判定无染疫,签发相应出入境卫生检疫证书2电讯检疫在收到海关给予电讯检疫批准回复后,入境列车在抵站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列车可直接离境3随车检疫根据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对需实施随车检疫的列车,海关派员实施随车检疫,随车检疫人员在列车上开展检疫查验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入境列车经海关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入境列车,应当向列车负责人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在处理合格后,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出境列车经海关审核列车负责人或代理人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车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对需检疫处理的,实施相应的检疫处理措施,消除公共卫生风险后,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四)出入境汽车检疫出入境汽车应在隶属海关进行备案并实施检疫
1.入境检疫
(1)对所有入境车辆实施核与辐射有害因子监测,对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车辆进行检疫处理
(2)常态下,实施“主动申报”制度,即所有入境车辆负责人或驾驶员应在入境时,向海关申报,提交“出入境车辆检疫申报卡”申报内容包括
①司乘人员及旅客有发烧、咳嗽等传染病症状,或最近一周内到过传染病疫区或接触过传染病病人的
②司乘人员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活体动物、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应申报物品的
③司乘人员未按要求持有有效的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其他有关检疫证明的
(4)海关根据申报内容和检疫工作需要,评估风险,确定检疫方式,包括电讯检疫、车道检疫和指定地点(指定车道或指定车位)登车检疫检疫指令在车辆入境时下达
(5)对实施电讯检疫的,入境车辆可直接办理通关手续
(6)对实施车道检疫的,海关在车道对司乘人员实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携带物巡检、车辆卫生学状况巡视等对发现异常的,实施指定地点登车检疫
(7)对实施指定地点登车检疫的,海关在口岸指定地点登车检疫,实施司乘人员健康检查、携带物检疫、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车辆卫生学状况检查、核生化监测等,根据检疫及处置结果,签发相应检疫证书或证明文件
2.车辆停留口岸期间的卫生监管
(1)对口岸停留的车辆,按比例抽查实施卫生监督,抽查重点为大型客运车辆、装载废旧物品/活体动物等检疫高风险货物的货运车辆
(2)对口岸停留的车辆,发现以下情况的,车辆负责人或驾驶员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申请临时检疫
①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
②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一)集装箱检验检疫范围
(1)所有出入境的集装箱,都应向海关申报,实施卫生检疫
(2)对装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出入境集装箱,实施动植物检疫
(3)对装载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4)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检验检疫的,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二)集装箱检验检疫的要求和重点
1.集装箱检验检疫的要求
(1)集装箱箱体表面须贴有集装箱所用裸露木材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免疫处理的免疫牌(标识)
(2)未携带啮齿动物及蚊、蝇、蟒螂等病媒昆虫
(3)未被人类传染病和国家公布的
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污染
(4)未携带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5)未携带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
2.集装箱检验检疫的重点集装箱是否来自疫区,是否被人类传染病和动物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是否带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有无啮齿动物、蚊、蝇、嶂螂等病媒生物,是否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否清洁,是否带有土壤、动植物残留物,有无废旧物品、特殊物品、尸体、棺柩等,并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三)集装箱检验检疫的方式
1.强制性检验强制性检验主要是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在装运前实施清洁、卫生、冷藏效能、密固状况等适载性检验
2.非强制性检验非强制性检验的范围包括集装箱载损鉴定、集装箱货物的装箱鉴定、集装箱货物的拆箱鉴定、集装箱承租鉴定、集装箱退租鉴定、集装箱的单项鉴定
(四)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主要有熏蒸、消毒和杀虫三种方法出入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
(2)被传染病污染的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3)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4)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
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病虫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性的其他病虫害的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5)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6)装载尸体、棺柩、骨灰等特殊物品的7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二、集装箱报检办理流程
①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申请
②报检委托书
③合同
④发票
⑤装箱单
⑥报关预录入单
一、我国进出口货物(技术)贸易管制的内容我国进出口贸易管制制度的内容体系可简要概括为“备”“证”“检”“核”“救”五个字1,备备,即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验放手续
2.证证,即货物、技术进出口的许可证件它主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3.检“检”,即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海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具体体现的总和
4.核“核”,即对进出口企业结汇、用汇的监督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
5.救救,即贸易管制中的救济措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个世贸组织成员都可以为维护自身经济贸易利益.、防止或阻止本国产业受到侵害和损害而采取保护性措施
二、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对列入国家公布禁止进出口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报检、报关(-)禁止进口货物(技术)的管理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商品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3.因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
4.禁止进口技术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2022年9月20日,经厦门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厦门海关所属东渡海关此前在进境空集装箱中查获的废纸、烂木头、废玻璃瓶等“夹带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共计
1.7吨现场海关立即联系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确认该批“夹带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前,该批货物已移交后续部门处置(总台记者陈庚)全国海关将落实国家政策,严防严控重点嫌疑货物,严厉打击固体废物入境等危害国家生态安全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把禁止洋垃圾入境生态文明建设标志性举措落实到位
(二)禁止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我国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有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至第五批的商品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3.禁止出口技术管理依据《禁止、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目录》有关规定,不得出口的技术
三、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国家实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进出口必须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限制进口货物(技术)的管理方式限制进口货物(技术)管理按照限制方式可划分为许可证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的方式来实现对各类限制进口货物(技术)的管理许可证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和其他政府行政职能部门
2.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是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的管理方式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国家发改委(-)限制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方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其出口必须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
1.出口配额管理限制出口配额管理的主要部门是商务部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出口配额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障最大限度地收汇,保护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数量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我国出口配额管理的形式有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2.许可证管理限制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许可证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军事、技术、卫生、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约的有关国际条款规定,经国家行政许可并签发许可证以限制出口的管理措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主要包括部分农产品、濒危物种、两用物项和技术、黄金及其制品等
四、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外的其他货物,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这些货物本身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但基于监测进出口货物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对所有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二、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管理指的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国家规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持证向海关办理申报和验放手续(-)进口许可证管理
1.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2019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以下两类
(1)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三氯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二氯四氟乙烷或它们的混合物等商品
(2)重点旧机电产品
2.进口许可证报关规范3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42)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改进口许可证正面的内容如需更改进口许可证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重新换发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签证机关与海关对进口许可证实施联网核查53)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即一个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即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
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2019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每年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方式主要有出口配额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2.出口许可证报关规范
(1)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2)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改出口许可证内容如需更改出口许可证内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重新换发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签证机关与海关对出口许可证实施联网核查
(3)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和“一批一证”制对于不属于“一批一证”的货物,签证机关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货物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出口货物数量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其他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这种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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