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脚刚在金店豪掷百万购买黄金,后脚却在回收店出售刚购入的全部金条,“倒买倒卖”背后有何猫腻?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购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案情回放】
“我这里缺人做代购,要不要来赚点钱?只要按要求到指定地点买东西就行,吃住全包,每天再额外给一两千作为报酬。”
2022年6月,25岁的王某收到了网络好友闻某的“工作邀约”,对方称可通过代买物品赚取好处费。王某将该消息告诉了同样手头紧张的张某,为牟利,二人随即答应下来。
闻某按照其上家“文文”的安排,在重庆联系他人将两张银行卡交与王某和张某,并把“文文”的联系方式推送给两人,要求他们按照“文文”的指令做事。
随后,王某和张某听从“文文”指令抵达上海市金山区。陈某负责接应,并给两人一张他人的身份证。在上家的指示下,王某和张某在金店购买了价值100万元的黄金。
此外,王某还根据指示,使用另一张银行卡在本市其他区金店分6次刷款80多万,购买了2000多克金条。
拿到金条后,“文文”再次发来指令,要求王某和张某立即将刚购入的全部金条拿到某黄金回收店,并发来银行账号,用以接收回收黄金款项。
他们的异常举动引起了店主的怀疑,后,接到举报的民警在黄金回收店内将张某抓获,在附近等候指令的王某同样落入法网,陈某、闻某也相继落网。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涉案的两张银行卡涉及34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覆盖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达一百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张某处扣押到黄金共计4,220克。
【以案说法】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闻某、陈某、王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闻某、陈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被告人实施的代购黄金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明细,证实本案的多名被害人被骗取的钱款流入了本案的两张银行卡,其中最少的一名被害人也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上游诈骗犯罪成立。
因此,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在洗钱犯罪团伙中属相对次要的地位、作用,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认定为从犯。
二、求职兼职需谨慎
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遇见如本案所述的异常购买黄金的情况,请立即拨打110报警,交由警方进一步核实。
三、贵重金属销售商提高防范意识,注意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在此,提醒贵重金属销售商:
二是完善销售流程,留意交易过程中的细节,如登记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保留交易凭证等,警惕“代购黄金、珠宝”等非法交易圈套,以免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