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家贵金属投资公司的指导下,王先生在一个交易中心平台上开设账户炒卖白银。在注册时,选定某商品经营公司作为交易对手,并与该公司签订《客户协议书》。今年1月7日,王先生激活账号后入金5万元,根据这家贵金属投资公司“金牌分析师”的指导进行操作,当天就盈利三百元。随后几天,王先生的交易均盈利,他见势追加投资,先后共投入30万元。可之后形势一路向下,再也没有赚过钱。到1月14日,在七个交易日内,王先生就亏损了13万余元。对于这种亏损,贵金属投资公司解释说,这是大盘震荡所致的正常现象。
王先生认为,这种白银买卖方式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把贵金属投资公司、交易中心及商品经营公司告到吴中法院,要求三者共同赔偿他的亏损。
白银投资疑是“对赌游戏”
吴中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交易中心是现货(含贵金属)交易平台,被告商品经营公司是这个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被告贵金属投资公司接受商品经营公司委托,为其介绍白银买卖客户。在本案涉及的交易过程中,王先生进行的交易操作界面中,无实物交割的选项,双方交易采取T+0交易模式(即当天买入的证券或期货在当天可以卖出),同时以小博大,保证金只需要3%,杠杆比例可达33.3倍。简单来说,就是3元可以当做100元来用,如果盈利能放大33.3倍,亏损也放大同样的倍数,风险非常大。此外,该交易中心的“风险提示”中称:“根据亏损的程度,客户必须随时追加保证金,否则将被强行平仓。”王先生以预付保证金方式进行白银买卖,被告商品经营公司并不需要向王先生交付白银实物,并可以通过后续买入或卖出免除其实物交付的义务。交易双方向被告交易中心交手续费,王先生亏损资金最终结算至被告商品经营公司。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商品经营公司相互买入卖出,并不实际交付,王先生盈利即商品经营公司亏损,王先生亏损即商品经营公司盈利,交易模式不符合现货交易的一般特点,有“对赌”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