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601059)公司公告信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新浪财经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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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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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信达承诺:

“本公司作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控股股东,就信达证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如下:

1、自信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信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信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信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6个月内,如信达证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信达证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信达证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信达证券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信达证券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信达证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信达证券,则信达证券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信达证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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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中泰创投、中天金投、昊天光电、前海运营、永信国际、中海信托、中国中材承诺:

1、自信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信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信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公司持有信达证券股份之日(2020年3月30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信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信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股东持股期限有其他要求,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本公司作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的股东,就信达证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如下:

自信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信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信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信达证券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信达证券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信达证券所有,如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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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信达证券,则信达证券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信达证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三)公司各股东股份锁定期限

本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本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预案在本公司上市后自动生效,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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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前提、稳定股价责任主体

1.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3.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符合国资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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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日次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交易价格、公司净资产金额及公司现金流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和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回购公司股份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时,单次触发上述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日次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告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期顺延为N+30交易日内)将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时,单次触发上述条件时各自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金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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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能履行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如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但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制订或实施需由公司实施的稳定股价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最终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但控股股东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本公司自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义务起,扣留其下一年度的与履行增持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现金股利,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义务所需金额相等。

(四)其他事项

2.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公司承诺并保证以同意本预案内容作为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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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信达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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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公司有过错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不得转让所持有的信达证券股份,并且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达证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2.自上述情形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机关确认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以前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全部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依法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下:

“若因本公司为信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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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中伦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审计机构安永华明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于2022年9月28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61232044_A03号);(2)于2022年9月28日出具的标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232044_A16号);

(3)于2022年9月28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232044_A13号);(4)于2022年9月28日出具的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232044_A14号)。”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评估承诺如下: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信达对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持股流通限制期满后的减持事项承诺如下:

“1.减持数量:如在持股流通限制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如在持股流通限制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数量视需要而确定;

2.减持条件:符合国资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减持方式: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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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认可的方式;

4.减持价格:如在持股流通限制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公告: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或减持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期限予以公告。

本公司若未能按照上述承诺履行,发行人有权收回本公司违反承诺减持股份所得的相应收益。”

(一)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直至该等未履行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约束措施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约束措施另有要求的,本公司将遵守该等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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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未履行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但需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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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主动申请离职,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约束措施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约束措施另有要求的,本人将遵守该等规定或要求。”

六、老股转让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老股转让的情形。

七、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计划及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不进行当年度的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在任意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当年未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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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此外,本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决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如下: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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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八、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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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1-9月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安永华明对公司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2022年1-9月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编号为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232044_A17号的《审阅报告》。

根据《审阅报告》,公司2022年1-9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二)2022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已实现的经营情况以及对未来市场预测情况,发行人2022年度业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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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情况如下:

受下列因素影响,公司预计2022年度业绩较2021年度可能会有所下滑:

1、2022年1-9月市场交易量同比有所下滑且佣金率下降,信用业务市场融资融券余额下降,基于此市场环境,公司预计全年经纪业务及信用业务收入有所下降;

2、基于2022年1-9月已实现收入及在手项目,公司投行业务收入预计全年有所下降;

3、2022年以来市场波动较大,全行业证券投资业务收入出现大幅下滑,公司投资业务具有较大不确定性,预计全年收益有所下降。

十、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证券市场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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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性、波动性。证券市场的波动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经营和收益都产生直接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还可能产生叠加效应,进一步放大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的波动、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等因素均对我国证券市场造成较大影响,导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大幅波动。以上证指数和股票交易额为例,报告期内,上证指数在2019年上升22.30%,在2020年上升13.87%,在2021年上升4.80%,在2022年1-6月下降6.63%。而根据Wind资讯统计,同期全市场股票成交金额分别为127.46万亿元、206.83万亿元、246.98万亿元和114.09万亿,其中2020年较2019年上升62.27%,2021年较2020年上升19.41%,2022年1-6月较上年同期上升6.85%。随着证券市场走势的波动,我国证券公司的盈利状况也显著波动。根据证券业协会统计数据,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全行业净利润分别为1,230.95亿元、1,575.34亿元、1,911.19亿元和811.95亿元,其中2020年较2019年上升27.98%,2021年较2020年上升21.32%,2022年1-6月较2021年1-6月下降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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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竞争风险

近年来,我国证券业正加快业务产品创新和经营模式转型。与此同时,行业监管持续转型、对外开放不断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演变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等诸多因素,导致证券行业的竞争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

根据证券业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国共有140家证券公司。国内证券公司业务同质化较为严重,对传统业务依赖性较强,业务品种和目标客户群比较类似,行业整体竞争日趋激烈。在发展过程中,已有多家证券公司通过发行上市、增资扩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迅速扩大资本规模、提升竞争实力;也有部分证券公司通过专注优势业务、深耕本地市场等方式在特定业务类型、特定地域等方面形成了比较竞争优势。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本公司如果不能快速提高资本实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可能面临业务规模被迫压缩、经营业绩下滑等不利结果。

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外资券商对国内市场的参与程度将进一步加深。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在品牌声誉、资本实力、创新能力等方面,外资券商都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其在海外承销、跨市场运作方面也有着更丰富的经验。随着外资券商境内业务经营领域的进一步扩大,其将更加深入地参与我国证券行业竞争。

除与其他证券公司的竞争以外,本公司还面对来自其他众多不同类型竞争对手和更多新的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一方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凭借客户资源、网点渠道、资本实力等优势,通过对产品和服务创新向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领域渗透,业已在某些领域与证券公司形成有效竞争。另一方面,随着金融综合化趋势的演进,特别是若国家逐步放松对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证券公司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业务竞争会进一步加剧。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行业竞争环境。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开始加速互联网证券业务布局,通过打造多层次互联网平台,整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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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线上线下资源,加速网络证券业务创新,增强客户粘性,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公司以其海量客户基础及互联网服务优势介入金融领域,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产品销售和小额融资等金融服务,从而对传统的证券投资理财方式产生冲击。

若本公司未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抓住发展机遇、扩充自身的资本实力,实现业务转型升级、提高服务品质和运营质量,加速布局互联网金融,则将可能面临行业竞争地位快速下降的风险,对本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三)政策变化风险

作为严格高度监管的行业,证券公司在网点设置、风险控制、业务资格和业务规模等方面均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可能随之进行调整。未来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将从长远上有利于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在强监管的新形势下,如果本公司对监管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响应不及时、执行不得当,可能造成公司合规成本增加、业务发展受限,甚至面临受到行政处罚或引发诉讼的风险。

(四)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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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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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经纪业务在辽宁辖区市场份额排名行业第一,且经纪业务收入贡献占比在发行人各区域中最高。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在辽宁地区(含大连)所有分支机构的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分别为21,208.70万元、27,632.50万、27,089.58万元和10,977.45万元,占发行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03%、41.17%、41.49%和42.05%,辽宁地区收入贡献占比稳定在41%左右。如果辽宁地区未来经纪业务竞争加剧或发行人在该地区财富管理转型不及预期,可能对发行人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在广东和北京地区经纪业务收入贡献占比较大(均超过10%),如果广东和北京地区经纪业务未来竞争加剧,亦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信用交易业务风险

本公司信用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和转融通等业务。信用交易业务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在信用交易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维持担保比例或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能追加担保物、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到期不偿还信用交易资金、市场交易出现极端情况等情形,导致信用交易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从而致使公司出现资金损失。此外,若出现客户信用账户被司法冻结等情形,公司也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收回债权的风险。

如果公司信用交易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将带来持续的资金需求,若公司不能及时筹集相应的资金,将可能带来因流动性不足而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所造成的业务发展受限或客户流失等风险。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于信用交易业务的监管持续加强,陆续修订或出台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监管部门对于信用交易业务监管政策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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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以及加强对公司业务开展的监管有利于推动证券行业信用交易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对证券公司的信用交易业务的风险识别、尽职调查、标的证券评估和项目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满足信用交易业务监管要求,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因人为因素等违反监管规定,公司可能会受到警示、罚款、责令整改甚至限制公司开展信用交易有关业务等处罚,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五)证券自营业务风险

证券自营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报告期各期,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40,630.35万元、41,551.76万元、21,925.11万元和16,204.51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28%、13.14%、5.76%和9.08%。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投资产品的内含风险及投资决策不当风险。

证券市场风险方面,自营业务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证券市场的走势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局势、国际市场波动及投资者情绪和预期等因素影响,加之国内证券市场相比于发达国家市场尚不完善,易产生剧烈波动。此外,我国证券市场的金融工具并不丰富,投资产品之间收益关联性高,缺少对冲和金融避险机制。因此,如果未来证券市场长期低迷,可能会制约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增长。

投资产品的内含风险方面,本公司自营投资品种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其他等,由于不同的投资产品具有其独特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需承担不同投资产品特有的内含风险。例如,股票可能面临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导致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债券可能面临债券发行人主体违约或信用评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衍生产品投资可能面临衍生产品价格发生不利逆向变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或因市场交易量不足等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新三板做市业务可能面临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流动性不足、无法退出、标的企业经营困难的风险。其中,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自营业务投资标的中房地产企业发行的固定收益产品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0,105.97万元、66,235.57万元、34,196.73万元和108,152.37万元,政府近年来一直根据国内经济发展、房地产行业走势等情况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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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时期内,房地产行业政策预计仍将趋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如果信达证券持有的房地产企业固定收益产品未来违约,信达证券未来的业绩可能受到一定影响。投资决策不当风险方面,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自营部门的专业研究和判断能力。由于证券市场本身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自营业务投资人员未能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下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规模,可能存在因投资决策不当造成损失的风险。

未来市场情况变化,证券市场整体下滑,证券投资品种及交易对手选择不当或时机把握不准确,资产组合不合理等投资决策失误,均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自营业务出现亏损的风险。

(六)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是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报告期各期,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23,022.89万元、54,201.75万元、44,003.32万元和4,860.43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36%、17.14%、11.57%和2.72%。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以及财务顾问业务等,投资银行业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行情风险、承销风险、保荐及其他履责风险、监管政策变化风险等。

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受到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行情的影响。经济状况不佳,往往会导致投资银行客户业绩波动,投资者信心不足,可能导致全行业融资及并购意愿下降。证券市场剧烈波动或市场行情较差,可能造成客户融资金额下降甚至发行失败,或者并购重组失败,进而导致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的下滑。

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面临证券承销风险,如出现发行失败、认购不足、余额包销或发行人违约等情况可能对公司声誉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近年来,科创板和创业板陆续试点注册制,随着证券发行市场化的推进,以及证券发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对公司股票定价及承销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面临保荐及其他履责风险。公司在执行保荐业务、债券及结构化融资业务、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挂牌推荐业务时,面临因尽职调查及申报文件编制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公开招募文件或报告书信息披露在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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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管理业务风险

本公司和子公司信达期货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并通过子公司信达澳亚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报告期各期,本公司(合并口径)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分别为7,864.71万元、13,486.23万元、15,911.16万元和9,364.74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4%、4.26%、4.18%和5.25%;信达澳亚管理费净收入分别为9,771.46万元、31,080.29万元、68,833.85万元和46,896.95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0%、9.83%、18.10%和26.27%。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管理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竞争风险、产品投资风险和监管政策变化风险等。

竞争风险方面。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参与最广泛的业务之一。除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以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均在开展各种类型的理财或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从而加剧了该业务的竞争。此外,贝莱德集团等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使得资管行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如果公司不能在投资能力、产品创新、市场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优势,则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管理业务开展及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产品投资风险方面。资管产品和基金产品可能由于市场波动、投资品种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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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期货业务风险

公司的期货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信达期货开展。报告期各期,公司期货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14,810.39万元和15,425.71万元、20,439.86万元和10,613.43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6%、4.88%、5.37%和5.95%。期货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期货经纪业务风险、期货资管业务风险、利息收入大幅下滑风险等,其中期货资管业务风险具体参见本节“(七)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管理业务风险”。期货经纪业务风险方面。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水平主要取决于客户交易规模、手续费率以及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减收政策等因素。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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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期货行业手续费率持续下滑,公司期货经纪业务面临竞争风险以及盈利能力下降风险。同时,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减收政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利息收入大幅下滑风险方面。期货业务利息收入包括客户保证金存款利息和自有资金存款利息等。如果利率水平出现大幅下滑,或者客户期货交易规模下降导致保证金规模大幅下滑,或者自有资金规模大幅下滑,可能导致公司利息收入大幅下滑。

(九)私募投资基金业务风险

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信风投资开展。报告期各期,信风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费收入分别为2,867.26万元、6,207.20万元和5,671.70万元和663.80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9%、1.96%、1.49%和0.37%。私募投资基金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募集失败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投资管理风险和投资退出风险等。

(十)另类投资业务风险

公司的另类投资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信达创新开展,报告期内主要从事场外衍生品投资业务、证券私募基金投资业务以及股权投资业务等。开展另类投资业务需要投资机构具备更广泛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报告期各期,信达创新实现投资收入分别为2,842.87万元、9,769.52万元、20,687.05万元和401.84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8%、3.09%、5.44%和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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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投资主要取决于专业知识、市场判断和风险控制能力,如果投资决策失误或者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造成公司投资损失。证券私募基金投资,主要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投资能力,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失误,将可能造成公司投资损失。股权投资决策主要基于公司对投资对象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潜力、技术水平、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判断,如果判断出现失误、投资对象发生经营风险或者投资对象所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均可能致使投资项目失败,进而使公司投资遭受损失。

(十一)境外业务风险

公司的境外业务通过控股子公司信达国际开展,信达国际主要从事资产管理、企业融资和销售及交易等业务。报告期各期,本公司境外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20,872.78万元、25,018.59万元、20,359.42万元和2,652.93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9%、7.91%、5.35%和1.49%。

由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审查与境内存在较大的差异,本公司可能对境外监管法律法规的理解与当地监管机构的意图不一致,可能由于理解的差异而遭受制裁、罚款或其他处罚,从而使公司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声誉受到不利影响。同时,若信达国际及其子公司不能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和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将可能导致罚款、其他处罚或诉讼,从而对本公司的业务开展、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信达国际作为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还需要遵守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则,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境外业务还面临当期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国际金融市场发生不利变化、金融服务行业竞争加剧等经营环境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如果公司无法有效应对上述经营风险,可能导致公司境外业务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十二)其他创新业务风险

我国证券公司持续处于探索、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中。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已陆续开展了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经纪商、柜台业务、私募基金综合托管等创新业务,但受到证券市场成熟度、监管政策环境、证券公司经营和管理理念、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的限制,我国证券公司金融创新始终处于尝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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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风险

2018年以来,随着A股市场的深幅调整,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主要融资渠道之一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问题凸显,部分前期在股价高点参与业务的股东,受股价大幅下跌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担保物市值急剧缩减,存量合约屡屡触发预警线。同时,由于融资工具和资金用途之间存在期限错配等问题,导致部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客户无法全额偿还本息,或质押股份无法减持还款。此外,股票质押业务风险频出也使市场预期恶化,违约平仓进一步对标的证券二级市场股价造成压力,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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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质押客户担保物主要是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价格不仅受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宏观经济环境、财政与货币政策、国际资本市场环境、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以及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公司质押回购业务标的证券股价剧烈下跌,且客户未及时追加补足担保物,则公司可能面临对相应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公司积极落实监管规定,收紧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额度,严把股票质押回购项目准入关,从源头上减少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在此背景下,公司部分股票质押客户新融资或延期的难度加大,公司可能面临交易对手未按照合同于约定日期履行偿还本息的信用风险。如果公司股票质押回购客户在合同到期无法使用自有资金或新融资偿还本息,则公司可能面临无法全额收回本息导致股票质押回购出现实质性损失的风险。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余额分别为172,612.69万元、106,060.65万元、52,848.99万元和36,983.09万元,股票质押式回购余额逐年下降。截至2022年6月30日,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主要为存量违约项目,违约资产减值计提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之“(一)资产结构分析”之“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十四)债券投资业务违约风险

本公司主要通过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债券。本公司自营业务面临债券发行人主体违约导致无法兑付或信用评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等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面临所投资债券违约或价格下跌导致资管产品净值下跌或资管产品产生亏损的风险,可能对本公司的品牌及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投资者诉讼。

报告期各期,本公司自营业务债券投资规模(按母公司月均投资成本口径)分别为77.75亿元、77.61亿元、133.48亿元和196.29亿元,期末投资规模较大。如果本公司所投资债券发生违约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自营业务持有“12圣达债”违约债券,该债券于2015年12月发生违约,期末公司持有成本为2,589.41万元,账面价值为930.45万元;公司自营业务持有“20深钜D1”债券,该债券于2021年9月30到期无法按期偿付(协商展期不超过6个月,2022年3月30日,该债券发行人深圳市钜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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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展期至2022年12月10日),期末公司持有成本为9,000.00万元,账面价值4,774.61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规模(份额,母公司口径)分别为1,056.80亿元、1,407.80亿元、1,599.17亿元和1,164.36亿元,期末受托管理规模较大。如果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所投债券发生违约事项,将可能导致相应资管产品产生亏损,进而对公司资管业务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定向资管产品所投债券存在多只债券发生违约,合计违约债券金额约为1.73亿元。上述定向资管产品债券违约风险事件,本公司已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公司作为定向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均不对上述违约风险事件承担刚性兑付或予以补偿的责任,但本公司仍存在名誉受损或投资者发起诉讼要求赔偿等风险。截至目前,上述发生风险事件的资管产品委托人,未对本公司发起诉讼要求赔偿。

信达证券于2013年承销了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格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3博瑞格”)。2013年4月18日,新时代信托代表“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认购了债券面值人民币6,700万元整的“13博瑞格”债券,并于2013年4月18日支付认购款。2014年4月,博瑞格公司未支付首期利息,“13博瑞格”债券发生违约。截至目前,“13博瑞格”债券本息尚未兑付。

信达证券的控股股东中国信达已就前述诉讼案件出具承诺函,承诺“若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愿意最终承担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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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担赔偿责任导致的全部损失。”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上述案件尚未判决。虽然信达证券就“平安银行是‘13博瑞格’的受托管理人”事项被认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的风险较低,并且中国信达已承诺最终承担信达证券因该案件承担赔偿责任导致的全部损失,但信达证券在上述案件中仍然存在可能败诉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或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十六)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22,296.60万元、316,236.13万元、380,327.58万元和178,524.7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8,622.67万元、85,583.22万元、121,162.83万元和51,298.94万元。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2年全年收入同比增长-7.97%至7.8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7.74%至7.9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7.98%至7.81%,2022年度业绩较2021年度可能会有所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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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同等含义。本招股说明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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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中国信达、中海信托、中国中材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12日,中国信达、中海信托、中国中材签署《发起人协议》,拟以发起方式设立信达证券,注册资本151,1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

2006年11月8日,财政部出具《财政部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2006]100号),同意中国信达动用15亿元资本金,以货币出资方式发起设立信达证券。

2007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7]52号),同意中国信达发起设立信达证券,注册资本为15.11亿元人民币。同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07]84号),同意中国信达出资人民币15亿元发起设立信达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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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日,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健华证中洲验(2007)GF字第01001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7年8月2日止,信达证券(筹)已收到各股东缴存的资本为人民币151,100万元,其中中国信达以货币资金出资人民币150,000万元,中海信托以货币资金出资人民币900万元,中国中材以货币资金出资人民币200万元。上述验资报告已经安永华明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32044_A16号)复核。

2007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一致同意设立信达证券,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系由发起人股东以货币出资方式发起设立,本公司发起人为中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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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中海信托和中国中材,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1、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91,870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32,43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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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二)发起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1、发起人的持股情况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3名,其持股情况如下:

2、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共有8名股东,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次发行前,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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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本公司从事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同时,本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信达期货、信风投资、信达创新、信达澳亚和信达国际分别从事期货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另类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和境外业务。其中,境外业务主要包括境外资产管理、企业融资和销售及交易等。报告期内,公司各业务分部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本公司于2019年收购信达国际63%的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上表列示的境外业务为追溯调整至报告期期初的数据。

2、本公司其他业务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另类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和总部其他业务。

(二)发行人所属行业的竞争情况

我国证券公司数量众多,各项业务竞争十分激烈,行业竞争格局呈现以下特征:1、行业集中度较高,逐渐呈现分化趋势;2、盈利模式较为单一、同质化程度较高,经营模式趋于多元化;3、外资金融机构、非证券业主体进入,证券行业竞争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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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整体排名

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在北京、辽宁、广东、浙江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103家分支机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并在辽宁省具有较为明显的区位优势。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具备了较为齐全的经营资质,具有较好的业务发展基础,形成了较为综合的金融服务能力,涵盖证券、期货、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另类投资、境外金融服务等业务。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综合竞争实力,经营业绩实现稳步发展。

根据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行业排名情况如下表所示:

88.77%、82.12%、63.23%和54.07%。

根据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19年到2021年,公司重点业务指标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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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及行业排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2020年全行业合并后共98家参评,2021年全行业合并后共103家参评。

2、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度《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公司在全行业中总资产排名第41名、净资产排名第54名、营业收入排名第50名。为确保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全面、具有可比性,且为确保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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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可取,选取标准定为: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度《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中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三项财务指标均在信达证券前后12名内的同行业已上市公司(剔除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情况),最终选定红塔证券、华安证券、中原证券、中银证券、南京证券、第一创业、太平洋、国联证券和华林证券共9家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根据上述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红塔证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塔证券”,股票代码:601236)成立于2002年1月,注册资本363,340.54万元,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期货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基金管理业务等。2019年度红塔证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06,572.85万元,实现净利润84,749.05万元;2019年末总资产为4,546,095.11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361,978.79万元。2020年度红塔证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58,516.32万元,实现净利润145,155.57万元;2020年末总资产为3,831,778.1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470,331.61万元。

(2)华安证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证券”,股票代码:600909)成立于2001年1月,注册资本362,104.47万元,主要向个人、机构、企业客户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证券金融产品和服务,以获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以及通过自有资金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等。

2019年度华安证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23,160.54万元,实现净利润121,417.70万元;2019年末总资产为5,096,342.44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363,790.16万元。

2020年度华安证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35,652.14万元,实现净利润126,549.41万元;2020年末总资产为5,861,341.5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488,276.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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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原证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原证券”,股票代码:601375)成立于2002年11月,注册资本464,288.47万元,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信用业务、期货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投资管理业务、自营交易业务和境外业务。

2019年度中原证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37,252.70万元,实现净利润7,508.29万元;2019年末总资产为4,356,990.24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049,778.65万元。

2020年度中原证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10,330.17万元,实现净利润10,211.91万元;2020年末总资产为5,237,687.56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418,647.61万元。

(4)中银证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银证券”,股票代码:601696)成立于2002年2月,注册资本277,800.00万元,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业务、股票期权业务、期货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研究与机构销售业务、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另类投资业务等。

2019年度中银证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90,766.76万元,实现净利润80,006.18万元;2019年末总资产为4,831,178.9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273,786.43万元。

2020年度中银证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24,417.23万元,实现净利润88,491.87万元;2020年末总资产为5,395,976.1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500,632.89万元。

(5)南京证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证券”,股票代码:601990)成立于1990年11月,注册资本368,636.10万元,主要从事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自营、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期货经纪、私募基金管理及另类投资等业务。

2019年度南京证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20,177.73万元,实现净利润71,514.58万元;2019年末总资产为3,605,860.6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120,486.78万元。

2020年度南京证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36,529.68万元,实现净利润81,510.41万元;2020年j末总资产为4,456,961.33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590,444.73万元。

(6)第一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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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第一创业”,股票代码:002797)成立于1998年1月,注册资本420,240.00万元,主要从事的业务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固定收益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经纪及信用业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及另类投资业务、自营投资及交易业务等。2019年度第一创业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58,327.15万元,实现净利润58,312.35万元;2019年末总资产为3,557,402.7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951,423.14万元。

2020年度第一创业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11,981.54万元,实现净利润87,907.21万元;2020年末总资产为4,063,643.14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443,543.74万元。

(7)太平洋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股票代码:601099)成立于2004年1月,注册资本681,631.64万元,主要从事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信用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研究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另类投资业务等。

2019年度太平洋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77,698.13万元,实现净利润47,381.74万元;2019年末总资产为3,072,771.81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044,347.08万元。

2020年度太平洋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17,158.16万元,实现净利润-75,575.57万元;2020年末总资产为2,265,854.04万元,所有者权益为965,842.39万元。

(8)国联证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联证券”,股票代码:601456)成立于1999年1月,注册资本237,811.90万元,主要从事的业务包括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及投资业务、信用交易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等。

2019年度国联证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61,938.10万元,实现净利润52,134.30万元;2019年末总资产为2,841,940.3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806,732.60万元。

2020年度国联证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87,634.03万元,实现净利润58,787.14万元;2020年末总资产为4,621,994.9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059,417.00万元。

(9)华林证券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林证券”,股票代码:002945)成立于1997

1-2-45

年6月,注册资本270,000.00万元,公司主要通过总部以及下属分支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信用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以及自营业务等,通过全资子公司华林创新从事另类投资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华林资本从事私募股权业务。

2019年度华林证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01,060.31万元,实现净利润44,125.78万元;2019年末总资产为1,650,963.2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533,836.17万元。2020年度华林证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48,980.06万元,实现净利润81,249.63万元;2020年末总资产为2,479,599.9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602,048.90万元。

3、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

根据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19年度和2020年度《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证券业协会尚未公布2021年全行业证券公司排名),发行人主要业务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如下:

(1)证券经纪业务收入

注:市场份额,系依据《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中各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收入除以所有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收入,计算得来。

(2)投资银行业务收入

1-2-46

注:市场份额,系依据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中各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除以所有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计算得来。

(3)证券投资收入

注:市场份额,系依据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中各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收入除以所有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收入,计算得来。

(4)融资类业务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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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市场份额,系依据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中各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利息收入除以所有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利息收入,计算得来。

4、重点地区的行业地位

报告期各期,公司在辽宁辖区的买卖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21,208.70万元、27,632.50万元、27,089.58万元和10,977.45万元,占公司买卖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03%、41.17%、41.49%和42.05%。

发行人证券经纪业务在辽宁地区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证券营业部在辽宁辖区(不含大连,下同)市场份额分别为13.15%、13.87%、

13.85%和13.85%,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在辽宁辖区市场份额分别为16.93%、

16.24%、16.20%和15.63%,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具体如下:

1-2-48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动力设备、通讯电子设备、办公电器设备、安全防卫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公司各项固定资产目前使用状况良好。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情况具体如下:

注:成新率=账面净值/账面原值。

(二)自有及租赁房产

1、自有房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自有房产共计7处,建筑面积共计15,636.79平方米,均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简称“房产证”),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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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有房屋的权属瑕疵情况

在公司已经取得不动产证(或房产证)的房屋中,3处房屋所对应的土地存在如下问题:

(1)公司拥有的位于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武圣路81号的房屋,面积为2,550.24平方米,因土地性质为划拨,目前无法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2)公司拥有的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商西小区1-45-11的房屋,面积为3,880.00平方米,该宗土地的权利人为盘锦证券公司,因土地性质为划拨,目前无法办理更名手续。

(3)公司拥有的位于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光华路北11号的房屋,面积为2,198.13平方米,因土地性质为划拨,目前无法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2、房屋租赁

1-2-50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向第三方承租房屋共计130处,租赁房屋面积总计79,342.60m2。具体如下: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1

(1)信达证券的房屋租赁

信达证券总部向第三方共承租了4处房屋,租赁面积共计10,888.29m2,详细情况如下:

(2)控股子公司的房屋租赁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共承租了9处房屋,租赁面积共计11,701.78m,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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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支机构的房屋租赁

信达证券分支机构向第三方共承租了101处房屋,租赁面积共计53,368.48m,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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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期货分支机构向第三方承租了16处房屋,租赁面积共计3,384.05m。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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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租赁到期的,均已续签或换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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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持有以下土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注:因土地性质为划拨,目前无法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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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土地外,公司持有以下2宗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

2、商标

(1)信达证券持有商标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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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许可协议

3、域名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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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软件著作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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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席位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无形资产中交易席位费的账面原值为2,236.71万元,账面净值为2,236.71万元。

(四)公司主要业务资质

公司拥有与开展证券业务相适应的资质牌照,各主要业务资格如下:

1、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1)本公司及其设立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均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本公司子公司信达期货及其设立的分公司和期货营业部均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3)本公司子公司信达澳亚及其子公司新兴财富均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上述《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均未规定有效期,当公司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等证载事项发生变更时,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

2、其他主要业务资格

(1)信达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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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达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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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达国际

1)信达国际香港业务资质

2)信达国际境内业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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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达澳亚

(5)新兴财富

(6)信风投资

(7)信达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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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1)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信达持有本公司股份255,1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7.42%,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2)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状况

中国信达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首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从事不良资产经营,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差别。本公司与中国信达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3)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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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中国信达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不存在从事证券类、期货类和公募基金类牌照业务的情形。中国信达下属二级子公司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本”)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已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并成立了多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子公司信风投资和信达创新信分别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此外,中国信达控制的其他主要境内子公司中,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信达金建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始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达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信风投资、信达创新存在相似之处。

信达资本及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历史沿革、过往投资标的、未来投资战略或投资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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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风投资、信达创新的历史沿革、过往投资标的、未来投资战略或投资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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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达资本、海南建信等中国信达控制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与发行人在历史沿革上不存在股权关系,过往投资标的及未来投资计划与发行人下属信风投资、信达创新存在差异,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投资决策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中国信达下属控股子公司从事投资业务,与信风投资、信达创新从事的直接投资业务存在广义上的相似性,但两者不存在实质性竞争,主要由于:

1)股权投资业务系一般公司的通常业务,不属于需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业务,而证券公司的股权投资业务需要监管部门许可,业务的开展受中国证监会等证券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信达资本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受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而发行人子公司信风投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机构类型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除受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外,还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二者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2)信达资本主要聚焦农业、大健康和绿色金融等业务领域,发行人子公司信风投资主要聚焦信息安全、能源和专项纾困等业务领域,发行人子公司信达创新为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另类投资业务,信达资本与二者的业务领域均存在一定差异。

4)中国信达下属从事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与信风投资和信达创新均建立了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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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资决策体制,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投资决策等方面相互独立,能够有效防范双方在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时产生利益冲突。

此外,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和2021年12月20日出具了《关于出具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的函》,根据其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其未发现信达证券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综上,中国信达下属控股子公司从事投资业务与信风投资和信达创新从事的直接投资业务不构成实质性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中国信达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承诺未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从事经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若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义务致使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形发生,本公司有义务提出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方案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从事同业竞争业务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停止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将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转让给发行人等),以尽快解决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1、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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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有关的关联方

(2)本公司的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的关联方

(4)其他关联方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18日修订施行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3号),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截止目前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

1-2-85

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截止目前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由上述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均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5)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与本公司存在交易或往来余额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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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中国信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每年审议通过当年《集团内部服务定价参照体系指引》,上述指引要求通过四种方式确定内部服务定价依据,一是利用协会定期披露行业数据,剔除偏差极大的样本,直接获取或计算费率的平均数、中位数等;二是利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规模和收入等数据,计算单个样本费率;

1-2-87

三是向其他同业机构进行口头询问,了解市场参考价格;四是无法获得市场价格时,采用成本加成法进行分析,计算人员单价。中国信达与信达证券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现逐类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说明如下:

1)提供承销保荐业务取得的收入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承销保荐业务主要包括承销关联方的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报告期各期发生额及占保荐服务及证券承销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比例如下表所示:

注: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银监发〔2014〕41号),因政策性债转股而持有企业股权的不构成关联方,因此中国信达未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关联方进行管理,本次从严将其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

公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根据《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等,牵头管理费、承销佣金按融资方实际发行规模的一定承销费率进行定价。资产证券化项目根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合作协议》,承销佣金按专项计划实际发行规模的一定比例进行定价。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关联方提供不同类别的承销保荐业务及对应期间市场上相应类别承销保荐业务收取的费率或公司向非关联方收取的费率如下表所示:

①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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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公司金融债券客户主要为关联方,因此定价公允性主要通过与市场收费水平进行比较,市场费率区间摘自Wind数据,下同。

②公司债券

③资产证券化

注:1、因资产证券化项目公开市场无法查阅发行费率,因此使用公司内部非关联方发行费率予以比较,其

中2019年未承销非关联方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但向关联方收取的承销费费率均在2018年非关联方费率区间之内;

2、2022年1-6月未承销关联方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1-2-89

①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定价公允性分析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占比较低,不具有重要性。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收取的费率如下表所示:

如上表所示,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费率水平在非关联方费率区间之内,公司制订了制定差异化佣金收取标准,综合考虑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量、交易频率、资产规模、客户维护等因素,具体佣金收取标准由营业部与客户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②提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服务定价公允性分析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占比较低,不具有重要性。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服务收取的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2022年1-6月公司未对关联方提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服务。

如上表所示,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服务的费率水平在非关联方费率区间之内,公司为其他金融机构代销金融产品收取的佣金率与金融产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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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按类别可分为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定向资产管理产品、专项资产管理产品和基金产品,其中集合产品为一对多产品,关联方在产品存续期间支付的管理费率与非关联方支付的费率相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其余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收取的费率如下表所示:

①定向资产管理产品

②专项资产管理产品

③基金产品

公司综合考虑资管产品的委托资产类型、投资政策、提供的服务类型、是否存在业绩报酬安排等因素,按照市场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管理费率。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产品、专项资产管理产品和基金产品的管理费费率水平均在公司向非关联方提供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费率区间内,关联方采购资产管理服务均履行了内部程序,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4)提供投资咨询及财务顾问业务取得的收入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投资咨询业务主要系对需求方的资产经营及处置、股权转让、股权投资、财务性投资、另类资产管理等各类事项提供的专项、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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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研究服务。报告期各期发生额及占投资咨询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主要针对并购重组、股权投资、财务性投资等各类事项。报告期各期发生额及占财务顾问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公司每年与中国信达签署《综合业务服务书》,约定根据中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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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向关联方租赁房屋公允性分析

本公司及分支机构向关联方租赁的房屋主要包括总部租赁的信达金融中心部分房屋、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海口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信达期货上海营业部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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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的部分经营房屋等。报告期各期发生额及占租赁支出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注:自2019年起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于业务及管理费中租赁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用中核算,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支出因金额较小,上表未列出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的房屋主要包括总部租赁的信达金融中心部分房屋,上述房屋的租赁费用占比超过50%,系关联租赁的主要部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②关联方代销公司的金融产品

由于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广泛、客户资源丰富,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报告期各期发生额及占代销支出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关联方代公司销售金融产品的支出占代销费用的比例相对较低,不具有重要性。报告期内,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服务收取的费率如下表

1-2-95

所示: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关联方承销费率水平与非关联方承销费率水平无明显差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③与关联方之间其他关联交易的分析

除上述向关联方租赁房屋、关联方代销公司的金融产品外,公司购买关联方发起的产品、接受关联方出让资产使用权或提供的服务主要系支付的关联方代理买卖证券款资金利息、在关联方存款、持有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其占同类业务的比例较小,不具有重要性,服务参考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具有公允性。

6)关联方购买本公司发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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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托管理的其他关联方产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管理关联方委托资产而成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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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9)参与的年金计划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公司分别支付164.35万元、

674.05万元、5,690.30万元和5,166.59万元至中国信达企业年金计划。公司与中国信达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除正常的供款外,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2)偶发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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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转让信达国际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股权2021年11月,子公司信达国际向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信达国际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为93.61万港币。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并经中国信达备案(信评备字2021第65号)的评估结果金额为准,该转让价格定价公允。

2)2017年转让12博源MTN12017年11月15日,中国信达以净价63.3118元/百元面值受让信达证券持有的面值为5,000万元的12博源MTN1。12博源MTN1系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发行的一期中期票据,发行总额11亿元,发行利率6.8%,期限5年,兑付日为2017年11月21日,到期应付本息金额11.75亿元。2016年开始,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陆续违约。经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协商一致,12博源MTN1全部由中国信达进行收购。

(3)债权债务往来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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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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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必要性

中国信达作为国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在问题企业救助、国企主辅剥离、违约债处置、产业整合、上市公司纾困等方面完成了诸多重大项目,有力地支持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了金融稳定。在中国信达主业开展过程中,需要证券公司提供多项投资咨询与财务顾问专业服务;在资金筹措方面,亦存在金融债、资产证券化等多品种融资需求,需要证券公司提供承销服务。信达证券作为中国信达的子公司,证券业务牌照齐全,具备为中国信达提供证券服务的良好条件,并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在不良资产处置服务方面的丰富经验。中国信达与信达证券围绕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开展金融服务协同,是中国信达化解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不良资产风险、打造综合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客观需求;也是信达证券以战略客户为抓手,发展另类投行业务,进行差异化竞争的重要经营策略,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2)关联交易公允性

报告期内,信达证券的主要关联交易系与母公司中国信达及其各级子公司进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实行严格监管。中国信达董事会根据要求设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中国信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每年亦会审议通过当年《集团内部服务定价参照体系指引》,上述指引要求通过四种方式确定内部服务定价依据,一是利用协会定期披露行业数据,剔除偏差极大的样本,直接获取或计算费率的平均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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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数等;二是利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规模和收入等数据,计算单个样本费率;三是向其他同业机构进行口头询问,了解市场参考价格;四是无法获得市场价格时,采用成本加成法进行分析,计算人员单价。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依据市场价格或与非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执行,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具体如下:

4、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关联交易的评价意见

202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对2019年至2022年6月30日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做出确认,独立董事亦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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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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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兼职系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兼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无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对外投资。

1-2-106

2021年度,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从公司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二)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2021年从公司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注:刘俊勇于2020年11月任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的薪酬2.97万元于2021年1月实际发放。

(三)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从关联公司领取收入情况如下:

1-2-107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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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1-2-109

2、合并利润表

1-2-110

1-2-111

3、合并现金流量表

1-2-112

(二)非经常性损益

1-2-113

(三)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注:1、资产负债率(合并)=(总负债-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总资产-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2、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总负债-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总资产-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3、净资产负债率=(总负债-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净资产。

4、自营证券比率=期末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投资规模/期末净资产。

5、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期末净值+期末在建工程)/期末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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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总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期初和期末(总资产-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的平均余额。

7、营业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

8、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当期普通股股份加权平均数。

9、每股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当期普通股股份加权平均数。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报告期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下:

(三)主要监管指标(母公司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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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公司上述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符合监管标准。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1)资产结构变动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4,530,673.74万元、4,731,911.68万元、6,466,144.65万元和6,498,485.19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1-2-116

报告期内,本公司的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融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构成,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上述资产合计占公司总资产比例分别为93.09%、91.59%、93.11%和93.14%。公司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占比较低,公司资产结构合理、变现能力强,流动性风险较小。

公司资产由客户资产和自有资产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扣除客户资金存款、客户备付金后的自有资产分别为3,173,702.28万元、3,174,809.01万元、4,808,300.56万元和4,592,738.92万元,占比分别为70.05%、67.09%、74.36%和

70.67%,2021年末,公司自有资产增加1,633,491.56万元,增幅为51.45%,主要系公司融入资金加大债券投资规模所致。

(2)负债结构变动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3,578,317.20万元、3,568,551.19万元、5,181,883.36万元和5,161,338.44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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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负债主要由应付短期融资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代理买卖证券款和应付债券等构成。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上述负债合计占公司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2.93%、90.99%、92.59%和92.14%。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公司代理买卖证券款占负债合计的比例分别为40.02%、46.83%、

34.40%和39.69%,占比较大。代理买卖证券款是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该项负债和客户资产存在对应关系,其波动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

剔除代理买卖证券款等客户权益后,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公司自有负债总额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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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136.35万元、1,897,234.36万元、3,399,260.17万元和3,112,804.03万元。2021年末,公司自有负债总额增加1,502,025.81万元,增幅为79.17%,主要系因公司业务量增加,资金需求量上升,公司合理运用财务杠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综合通过资金拆借、卖出回购融入资金、发行债券募集资金。

2、盈利能力简要分析

(1)营业收入分析——按会计核算口径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6月末,公司实现利息净收入分别为44,395.24万元、54,738.63万元、46,539.39万元和13,109.29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97%、17.31%、12.24%和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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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61%、67.50%、69.07%和65.80%。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主要包括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金融工具投资收益等。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实现投资收益分别为37,948.35万元、61,889.60万元、22,922.66万元和82,710.58万元。金融工具投资收益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占公司投资收益的比例分别为97.27%、

99.57%、88.31%和102.20%,主要系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的债券、基金、股票等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以及处置上述金融资产取得的收益。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分别为7,883.72万元、-14,953.78万元、44,252.35万元和-36,165.07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5%、-4.73%、11.64%和-20.26%。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实现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2,305.49万元、2,005.68万元、2,227.86万元和823.45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4%、0.63%、0.59%和0.46%,占比较低。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系公司房屋租赁收入以及信达国际的杂项收入。

(2)营业收入分析——按经营分部口径

公司营业收入按业务分部划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期货经纪业务、境外业务和其他业务等。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分部口径的营业收入主要构成和变动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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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40,630.35万元、41,551.76万元、21,925.11万元和16,204.51万元。2020年,公司把握市场机会,适时扩大权益类投资规模,证券自营业务分部收入较高。2021年,股票市场受高估值、流动性收紧预期、交易拥挤等因素影响,出现大幅震荡,尤其是春节后优质龙头股票短期内快速下跌,上证指数和创业板指数最大回撤率分别为11%和25%。受此行情影响,在公司较强风控条件约束下,公司股票投资风险偏好下降,收益回撤比较明显,全年证券自营业务分部收入有所下降。2022年1-6月,因公司权益类产品持仓较少,使得证券自营业务分部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收入有所增加。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23,022.89万元、54,201.75万元、44,003.32万元和4,860.43万元。2020年,公司在股权融资业务方面发展较快,债券承销规模同比增长较多,投资银行业务分部收入较高。2021年,公司股权融资业务和债券承销业务收入均有所下滑,导致投资银行业务分部收入有所下滑。2022年1-6月,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分部收入较低,主要系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承销规模降低所致。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8,145.99万元、14,110.19万元、33,127.73万元和12,255.78万元。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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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2021年,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部收入较上年分别增加5,964.20万元和19,017.54万元,增幅分别为73.22%和134.78%,主要系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上升导致管理费收入上升所致。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期货经纪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14,810.39万元、15,425.71万元、20,439.86万元和10,613.43万元。2020年,受益于我国宏观形势总体向好,市场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期货经纪业务分部收入有所回升。2021年,公司期货经纪业务分部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2.51%,主要系期货经纪手续费收入、交易所手续费返还收入增加以及投资收益增加导致。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境外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20,872.78万元、25,018.59万元、20,359.42万元和2,652.93万元,营业利润分别为6,154.54万元、8,377.89万元、6,102.32万元和-2,926.40万元,营业利润率分别为29.49%、33.49%、29.97%和-110.31%。2020年和2021年1-6月,公司境外业务分部因从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的联营企业盈利较好,相应投资收益增加使得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率有所增加。

(3)营业支出分析

公司营业支出包括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业务成本。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支出的构成和变动情况如下:

(4)净利润分析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8,622.67万元、85,583.22万元、121,162.83万元和51,298.94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1,006.80万元、81,968.81万元、117,171.96万元和50,285.65

1-2-122

万元。

2020年,A股市场出现结构性行情,市场交投活跃,公司各项业务取得较好发展,净利润水平显著提高。2021年,A股市场整体呈现震荡行情,公司各项业务总体较为稳定,受益于资管业务和科创板跟投业务产生较好效益,且股票质押式回购存量业务风险化解使得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大幅下降,净利润水平同比实现增长。2022年上半年,因公司权益类产品持仓较少,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公司净利润水平同比实现增长。

3、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现金流量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8,414.04万元、230,894.26万元、300,221.54万元和109,791.4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受市场投资环境及公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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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策略影响。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9,087.74万元、5,302.77万元、172,263.19万元和-543,144.16万元。报告期内,为支持信用交易业务、证券自营业务等主营业务发展,公司适时发行公司债、次级债券、收益凭证等,拓宽融资渠道。

4、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以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为经营指导方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夯实经纪业务基础;投行业务在继续保持债权类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股权类业务不断突破;着力提升产品设计、主动管理和投研能力,在财富管理多个领域形成专业特色,产品体系不断丰富。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和业务规模稳中有进,盈利能力持续提升,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高于中国证监会设定的预警标准,抗风险能力较强。

展望未来,证券行业的机会与挑战并存。公司将紧紧抓住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双向开放的历史性机遇,结合自身禀赋优势,以另类投行为主要发展方向,以资本中介和战略客户为抓手,不断提高服务客户的能力,推动传统投行中介向资本中介转变,在激烈竞争格局中谋求竞争优势的提升,持续打造具有行业影响力和差异化品牌特色的现代投资银行。

(五)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上市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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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述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交易风险准备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2、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股利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

3、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4、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利分配。经本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本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2-125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交易风险准备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1-2-126

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不进行当年度的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第一百九十七条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在任意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当年未盈利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当年现金流不足,实施现金分红将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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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百条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综合考虑本行业特点、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发展所处阶段、实际经营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回报等重要因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就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做专题讨论,并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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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十、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情况

(一)本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

1、信达期货

信达期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安永华明已经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对上述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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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信达期货设有8家分公司与8家期货营业部,具体如下:

2、信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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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风投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3、信达创新

信达创新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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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达澳亚

信达澳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信达澳亚合并报表范围内有1家全资子公司新兴财富,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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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财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5、信达国际

截至2022年6月30日,信达国际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已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将其持有的信达国际股权全部转至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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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子公司香港控股持有。信达国际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截至2022年6月30日,信达国际控股的主要子公司情况如下:

6、香港控股

香港控股是信达证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香港设立的控股平台公司,于2022年9月5日成立,报告期内无财务数据。

(二)本公司直接参股公司

1、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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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6月30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审计,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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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量

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股票数量324,300,000股A股新股,占公司发行后的总股本3,243,000,000股的10.0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量将根据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乘以发行股数最终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本公司拟使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的金额为258,095.70万元。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1、进一步巩固传统经纪业务,优化调整营业网点布局,拓展公司业务辐射区域;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促进财富管理转型;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构筑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2、在合规经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公司资本中介业务的资金配置规模,优化业务结构,加快业务发展。

3、在严谨完善的研究体系和投资决策体系下,视市场情况适当增加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丰富自营业务类型,提高自营业务投资的收益率和稳定性。

4、加大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入,并通过市场化途径引进优秀投研、营销和产品设计开发人才,不断提高资管团队的产品设计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提升产品业绩,打造品牌效应。

1-2-136

5、扩充承销业务资金实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打造公司专业、高端的投资银行人员队伍,提高投资银行业务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投资银行业务实力。

6、加大合规风控的投入,保障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规范、有效;持续加大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

7、公司期货业务、另类投资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公募基金业务和境外业务分别由下属子公司开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加大对各子公司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业务体系,提升公司作为综合性证券控股集团的整体服务能力。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状况确定具体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以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将会使得公司的净资本和净资产得到增加。同时,预计本次发行股票价格高于公司发行前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预计将会增加。

其次,随着净资本实力的提升,公司业务开展的范围得到扩展,与净资本挂钩的各项业务空间将扩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得到提高,经营治理能力得到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和盈利能力将会得到长期的发展,从而有利于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将有利于公司增加资本并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从而有效的优化收入结构,加快新业务发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加公司各项业务的竞争实力,以优良的业绩努力为股东创造良好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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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十、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中披露的风险外,投资者应考虑下述风险因素:

(一)管理风险

1、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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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风险

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是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公司业务始终处于动态发展的环境中,用以识别和监控风险的模型、数据信息可能会受到证券市场的发展、业务规模的扩张以及产品的创新等因素的制约而难以实时保持准确和完整,从而存在无法预见所有风险的可能。

同时,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未必能够有效降低不可预测的风险,采用的降低风险的策略和技术方法未必充足和有效,以及不能根据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多、业务范围的扩张、业务创新及金融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而及时调整、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从而因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失效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取决于员工的实际执行能力。由于本公司业务范围广、规模较大、分支机构众多,公司不能完全确保员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操作不当、职务舞弊或违法违规等情形。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将受到不利影响。

3、人才流失及储备不足风险

证券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证券公司发展的关键在于人才的储备和积累。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发展迅速、对优秀人才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加剧了人才的竞争。

若本公司的激励机制和人才队伍建设不能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无法为员工打造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政策、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以稳定现有的优秀人才,并积极引进更多的金融领域优秀人才,公司则可能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离职后继续开展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可能导致客户流失,亦可能导致公司业务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从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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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系统是证券公司业务运行与管理的重要载体,客户证券交易、公司管理、会计核算、网上交易、资金清算、第三方存管、售后服务和产品研发等多个方面均需要信息技术系统的支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合理性将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公司不能排除因人为或突发事件发生导致软硬件故障、通信中断、病毒攻击、数据丢失或泄露等情况。若未能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该问题,将使本公司的正常业务受到干扰或导致数据信息丢失,从而可能对本公司的声誉、竞争力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新业务的推出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对信息技术系统的要求日益增强。为了适应业务的发展和保持在竞争中的有利地位,本公司需要不断投入资金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如果本公司未能及时有效的更新和提升信息系统,或者因新技术引发无法预料的系统缺陷,将对本公司的竞争力和经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5、净资本管理风险

6、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本公司在业务经营的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因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投资银行业务大额包销、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规模过大,以及交易对手或客户违约等对公司流动资金形成影响和压力,如果公司不能及时以合理的成本获得足额资金,将会给公司带来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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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公司金融资产配置情况也可能给公司带来流动性风险,剧烈的市场波动将导致公司资产不能以合理价格对所持资产进行变现,也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12月,为配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实施,证券业协会针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及《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多项自律规则进行了修订,对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作出了明确要求。

若未来经营环境出现变化或受到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等,本公司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业务流程、内部程序、信息系统、人员岗位设置、内外部人员欺诈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广泛存在于各个业务部门,由于各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差异化较大,对操作风险控制的程度和要求也不同。特别是近年来创新业务的发展使得公司业务流程日益复杂,风险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差异较大,涉及的操作风险管理难度显著提高。因此公司存在因操作风险控制不力,从而给公司的声誉、经营活动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8、员工道德风险

9、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交易对手、客户、中介机构、债券发行人及其它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机构或自然人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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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与不同的经济主体、法律主体签订合约,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及各个交易对手的差异性,在各种经济活动中难免产生一些不确定性,有可能产生少数个别的违约事件,给公司造成一定的信用风险。10、分类监管评级变动的风险中国证监会对国内证券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的监管评级。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本公司在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分别被评为B类BBB级、A类A级、A类A级、B类BBB级和B类BB级。本公司面临因监管评级变动而引发的风险。如果未来监管部门下调本公司监管评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比例或者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准备金率可能会提高,公司亦存在不符合新业务的申请条件或无法获得业务资格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及竞争实力产生不利影响。

11、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风险

目前,我国对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如果本公司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监管部门可能会处罚公司或者对公司采取其他措施,本公司亦可能需要为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亦可能导致社会或者客户对公司运营或者品牌造成负面印象,从而对公司声誉以及公司业务开展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2、自有房产及租赁物业产权不完善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自有房产中有3处房产存在一定的瑕疵问题,具体表现为:该3处房产所对应的土地为划拨地,其中1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2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司自有房产的具体情况请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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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立以来,本公司一直使用“信达”品牌,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本公司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开展业务。“信达”品牌名称也为中国信达及其关联公司使用。如果中国信达及其关联公司作出任何有损“信达”品牌名称的行为,或存在任何有关的负面消息,本公司的声誉、业务及发展前景可能受损,从而可能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14、大股东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中国信达持有本公司87.42%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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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系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本公司己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本次发行后,仍有可能发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它方式,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或重大决策施加不利影响,进而损害本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2、股东资格无法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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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因此,投资者存在购买本公司股份达到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标准,而股东资格未能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风险。

3、重大诉讼或仲裁风险

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若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客户自身的期望,或者公司在业务操作中未能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将面临被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投诉甚至诉讼、仲裁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或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在信用交易业务开展过程中,如客户由于维持担保比例或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线且未能按约定追加担保物或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到期不能偿还信用交易资金、市场交易出现极端情况等原因,信用交易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本公司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保障公司权益,从而引发本公司的诉讼风险。

4、不可抗力风险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对社会经济秩序、各行各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也造成了证券市场一定程度的波动。尽管国内已有效控制新冠疫情,但若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蔓延且得不到有效控制,或者今后出现其他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均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本节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重大或非金额重大但对本公司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或协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投资银行业务合同、资产管理业务合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同及其他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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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银行业务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合同主要包括三类,分别为保荐承销协议、债券承销协议和财务顾问协议,其中各类预计收入金额前五大的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承销协议

注:1、因投资银行业务收费金额一般以费率形式体现,故未列示合同金额,下同;

2、除上述已披露的保荐承销协议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保荐承销协议。

(2)债券承销协议

(3)财务顾问

2、资产管理业务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包括四类,分别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基金管理合同,其中各类存续规模前五大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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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2)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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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合同

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待偿还本金金额前五大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4、其他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重大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如下所示:

除上述合同外,公司存在第三方存管业务、期货子公司经纪业务及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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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子公司投资业务等交易协议,此类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且交易频繁,故不作为重大合同逐一披露。

(二)对外担保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如下:

1、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因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方”)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5年4月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已公证),未按要求履行提前购回义务,信达证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上海盈方支付本金29,986,000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盈方进行了执行,对质押股票进行拍卖处置后,向信达证券发放执行款项12,720,155.58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2017年9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前述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2、戴某蓉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因戴某蓉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7年4月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及《补充协议》、2018年4月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委托书》(均已公证),未按约定履行购回义务,信达证券通过违约处置程序自行收回部分资金后,针对未收回的资金,于2018年8月9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戴某蓉归还本金共计85,353,840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戴某蓉进行了执行,对质押股票执行处置后,向信达证券发放执行款项83,613,471.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2019年10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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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执行程序。

3、张某文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文进行了执行,对质押股票进行了执行处置,同时又执行了张某文其他账户资金,累计向信达证券发放执行款13,150,142.57元。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将张某文持有的17,314,000股邦讯技术股份作价92,664,528元交付信达证券,抵偿被执行人张某文应支付信达证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92,664,528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2020年9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石河子融铭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融铭道进行了执行,对质押股票执行处置后,向信达证券发放执行款项5,915,898.74元。因剩余3,037,500股股票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22日,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办理以股抵债。2022年4月28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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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将3,037,500股股票进行以股抵债。2022年5月30日,3,037,500股股票司法过户至信达证券。

5、火凤天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因火凤天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凤天翔”)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6年6月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及《补充协议》(已公证),未按要求履行提前购回义务,信达证券于2019年4月24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火凤天翔支付本金99,949,500元人民币、利息806,259.3元人民币及相应延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火凤天翔进行了执行。在对质押股票进行了拍卖处置,同时又执行了火凤天翔的账户资金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计向信达证券发放执行款项32,996,652.41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陈某松、陈某连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因陈某松、陈某连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6年11月签订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已公证),未按要求履行购回义务,信达证券于2019年8月28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陈某松、陈某连支付本金99,036,000元人民币、利息985,848.36元人民币及相应延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对陈某松质押给信达证券的21,650,000股ST中新(证券代码:603996)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9月3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6月19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陈某松名下的21,650,000股ST中新股份。2021年6月4日,公司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陈某连提出的执行异议材料。2021年7月27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裁定驳回陈某连的执行异议。2021年8月,接台州市中院通知,陈某连针对前述裁定向台州市中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2021年12月20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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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执行裁定书(2019)浙1002执5052号之四,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ST中新股权。2022年1月4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2,165万股*ST中新股权价值5,187.35万元。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先后对2165万股*ST中新股权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流拍未拍卖成功。2022年4月11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2165万股*ST中新股权进行司法变卖。因*ST中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中止本次司法变卖流程。*ST中新终止上市后,2022年7月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市及退市板块挂牌转让,证券名称变更为“中新3”。截至目前,公司正向法院申请后续执行操作。

7、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因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维”)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未按要求履行购回义务,信达证券于2019年8月27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中维归还本金48,100,000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对天津中维质押给信达证券的1,600万股中房股份(证券代码:600890)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过程中,信达证券通过二级市场违约处置收回部分债权。2021年6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胜诉,判决天津中维给付公司剩余融资款本金、延期利息及违约金,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天津中维质押的1,081.56万股“中房股份”(证券代码:600890)优先受偿权。上述判决已于2021年7月15日生效。信达证券已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执行申请材料,法院于2021年8月4日正式立案。截至目前,法院已经完成质押股票的处置,共发放执行案款660.15万元。中房股份终止上市后,2022年8月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市及退市板块挂牌转让,证券名称变更为“中房5”。截至目前,公司正向法院申请后续执行操作。

8、程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8年7月20日,为解决漳州三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股份”)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后信达证券所持利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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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回购事宜,信达证券、程某及利达股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9年3月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程某应当于利达股份摘牌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信达证券支付股份转让款44,370,000元。2019年7月12日,利达股份从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摘牌,但程某未如约支付股份转让款,构成违约。2020年4月2日,信达证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支付股份转让款44,37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信达证券支付股权转让款44,370,000元、违约金2,21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3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股权转让款44,37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律师费损失7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44,163元,并承担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17,824元。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发行人发放执行案款971.2元。因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债务人破产重整)

2017年3月、9月,信达证券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控股”)签署了两份《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信达证券向新光控股融出资金共计190,528,000元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到期后,新光控股未按约定进行购回。2019年4月25日,新光控股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信达证券向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包括尚未归还的本金180,214,555.34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等合计205,070,982.73元,并主张对新光控股质押给信达证券的40,521,300股中百集团(证券代码:000759)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年5月6日,新光控股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确认信达证券债权金额为204,470,982.73元,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目前,该案正在破产重整程序中。

10、深圳钜盛华债券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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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于2020年认购了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钜盛华”)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认购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到期日为2021年9月30日。

由于深圳钜盛华到期无法兑付,信达证券与深圳钜盛华下属深圳华利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通”)和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润田”)签订了《差额付款合同》,约定华利通和中山润田承担标的债券清算或分配的差额补足义务及约定情形下的债券回购义务,并提供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信达证券与深圳钜盛华签订了债券展期协议,同意标的债券延期。随后,南宁市富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天投资”)与信达证券签订《补充质押合同》,约定富天投资将其持有的部分南宁百货股票质押给信达证券。但由于部分拟出质股票被第三方司法冻结,双方最终仅就部分股票办理了质押登记。

因华利通、中山润田和富天投资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足额股票进行质押,已构成违约。2021年11月,信达证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华利通和中山润田回购信达证券持有的全部标的债券,并向信达证券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97,140,821.92元(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2)确认信达证券对富天投资所持有的南宁百货15,887,831股股票享有质权,并有权以此就第

(1)项诉讼请求优先受偿;(3)判令华利通、中山润田和富天投资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已于2021年11月正式立案,因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已超过1亿元,案件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截至目前,本案尚待法院开庭审理。

11、宜华生活债券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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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博瑞格债券纠纷案

信达证券的控股股东中国信达已就前述诉讼案件出具承诺函,承诺“若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愿意最终承担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担赔偿责任导致的全部损失。”

由于信达证券就“平安银行是‘13博瑞格’的受托管理人”事项被认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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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证券虚假陈述的风险较低,目前无法确定该未决诉讼为公司的现时义务,且无法可靠地计量该义务的金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该未决诉讼无法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除上述披露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在前十一个案件中,公司均作为原告、债权人参加诉讼,不存在预计负债。部分案件中,公司已通过处置担保产获得受偿;针对未受偿的部分,公司也已相应计提减值准备。在博瑞格债券纠纷案件中,信达证券就“平安银行是‘13博瑞格’的受托管理人”这一披露信息符合实际情况,被法院就此事项认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的风险较低,并且信达证券控股股东中国信达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最终承担信达证券因该案件承担赔偿责任导致的全部损失。因此,该等案件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数据及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上述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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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1、初步询价日期:2022年12月20日

2、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23年1月13日

3、网上、网下申购日期:2023年1月16日

4、网上、网下缴款日期:2023年1月18日

5、股票上市日期: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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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三、查阅地点

投资者在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可在本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所在的办公地点查阅。

四、信息披露网站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sse.com.cn)。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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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受瞩目!期货品种手续费一览表(如何获取最新的手续费标准)期货品种手续费一览表是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必须了解的重要信息,它直接关系到交易成本和投资回报。本文将详细解析期货品种手续费的构成、计算方式以及如何获取最新的手续费标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期货交易中的费用问题。 一、期货手续费的构成 期货手续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交易所手续费和期货公司佣金。 http://ggcmoa.cn/5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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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银证券(601696)公司公告中银证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页次 一、审计报告 1–6 二、已审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7–8 合并利润表 9 – 10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11 – 12 合并现金流量表 13 – 14 公司资产负债表 15 – 16 公司利润表 17 – 18 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19 – 20 公司现金流量表 21 – 22 财务报表附注 23 –https://q.stock.sohu.com/cn,gg,601696,69965946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