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9期粮情快讯

十月份中旬福州市场粮油价格涨跌不一

品种

等级

本月上旬

平均价

本月中旬

涨跌率

早籼谷

(19-21)

中等

2450

持平

晚籼谷

2550

早籼米

3860

晚籼米

(江西923)

一级

6040

(安徽)

4560

浦城

4440

东北米

4840

江苏粳米

4240

红小麦

江苏中等

2730

2700

-1.1%

白小麦

河南中等

2750

2720

-1.09%

玉米

2400

大豆

6100

5800

-4.92%

豆粕

3200

3250

1.56%

籼糯米

6440

麦皮

中粗

2000

2080

4%

大豆色拉油(散装)

8500

大豆色拉油(20L)

8900

市场动态

本周小麦价格持续上涨,一些企业周内涨幅高达0.02元/斤,而截至本周六,主产区制粉企业主流收购价格一般在1.21-1.245元/斤,部分粉企收购价格陆续接近1.25元/斤。整体来看,小麦需求虽然或处于偏弱水平,但目前小麦市场信心有所修复,短期渠道库存多选择持粮观望。那么后续小麦价格还能延续涨势呢?贸易商前期的库存小麦又能否顺价走货呢?

利空释放基层挺价

随着秋收火热进行,前期极度看空小麦后市或库容、资金不足的贸易商库存也已陆续清库、转战新粮,因此随着小麦集中腾仓期告一段落,目前小麦市场利空情绪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目前仍较为惜售的贸易商,一方面购销重点多在新季玉米上,暂时无暇购销小麦;另一方面,本周小麦价格虽有上涨,但对多数贸易商来说,目前库存小麦走货仍然倒挂,因此短期积极清库的意愿欠佳。而渠道库存对小麦后市观望有所好转后,即便制粉企业需求仍然不旺,但贸易商心态上的好转也促使小麦底部价格的支撑趋强。

麸皮涨价提振小麦

近期麸皮价格有明显回暖,本周不少粉企混麸报价已陆续涨至0.8元/斤。目前来看,麸皮涨价的主要原因还是中秋节后制粉企业开机率一直处于偏低水平,因此副产品、尤其麸皮的生产量不大,同时随着天气转凉,下游陆续的补货也助推了近期麸皮价格的涨势,更重要的是,现阶段麸皮价格上涨也的确带动了不少粉企对小麦需求量增加,陆续有企业选择提价促量,但仍需指出的是,多数地区制粉企业面粉走货仍然不快,经销商对面粉维持刚需拿货,粉企开机率持续偏低且基层粮源相对充足的情况下,短期面粉厂对小麦需求难有明显起色。

政策支撑全球减产

尽管小麦集中收购期已基本结束,但近期中储粮仍有分公司宣布增储库点,虽然量级不大,但也能反映出政策稳市的态度,尤其为了保障小麦种植面积,后续政策消息也值得我们期待。此外据外媒消息,恶劣的天气正在减少全球主要小麦出口国的产量,导致预计已触及9年低点的小麦库存减少,同时推动价格突然走高。从全球最大的供应国俄罗斯到阿根廷,干旱困扰着供应国,使粮食生产变得脆弱。此外俄罗斯近期在黑海袭击粮食船只,也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战争限制供应的担忧。在南半球主要小麦出口国阿根廷和澳大利亚因干旱和霜冻损失了数百万吨小麦的同时,缺水正在影响俄罗斯、乌克兰和美国2025年的作物种植。因此在主要进口国小麦价格有涨价预期的情况下,或许后续对国内的小麦的冲击也会有所减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短期内小麦价格或将震荡趋强运行,现阶段基层小麦流通步伐放缓,市场看涨情绪有所升温,库存偏低的面粉厂也多选择提价收购,不过本周小麦价格虽然处于上涨节奏,但目前来看,基层涨幅仍相对有限,叠加面粉行业产能过剩的情况仍较为突出,短期小麦价格大涨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也建议各位粮友保持理性,合理把握出货时机,尽量规避过高预期带来的风险。

国庆假期期间,东南沿海玉米市场价格略涨,下游主要执行合同订单,新增订单较少。国庆节后,北港玉米价格稳中偏强,但期货回落对市场心态依旧有利空影响。贸易环节看,预计在本月中旬将有玉米新作陆续到港,远期价格或略有松动。

10月初受国庆假期影响,东南沿海玉米市场贸易活跃度不高,现货价格较节前略涨,南北港口贸易利差恢复至盈利线之上。截至10月10日,以蛇口港为例,国标二等玉米港内自提成交价参考2300-2330元/吨,相比9月底价格略涨10-20元/吨。国庆节期间,北港收购价格小幅回升,得益于9月最后两个交易日期货盘面的回升,国庆期间北港贸易环节收购积极性提高,低位收购价格减少,截至10月10日北方主要贸易港口玉米平仓参考价格2180元/吨左右,南北港口理论贸易利差30元/吨左右,南北港口实时贸易利差20元/吨左右。

国庆假期之后,期货盘面虽有小幅震荡,但总体价格仍呈现与现货升水状态,对北港收购价格与南港贸易心态均有正向影响。截至10月10日收盘,玉米近月2411合约收盘价为2184元/吨,主力2501合约收盘价为2210元/吨,相比北港2130元/吨的收购价格均有升水空间。北港贸易运作积极性尚可,并且集港新作比例不断提高,平仓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关联度增强。

国庆期间,东南沿海贸易活跃度较低,港口走货主要执行前期合同订单,港内可售供应量维持低位,截至10月10日,广东港口(粤东港区)玉米内外贸库存总量约21.7万吨,处于近五年同期库存水平线以下,其中内贸库存19.9万吨,外贸库存1.8万吨。低位的可售供应量使得贸易环节主导权提升,对价格也有利多的支撑。

需求端看,国庆之后,东南沿海需求增量偏低,多数下游企业延续执行国庆节前的合同。具体表现在,走货量虽然有所提高,但新增订单较少,多为小额订单补库。叠加南港可售货源低位,使得东南沿海玉米现货成交价格较节前有所提升。

据了解,目前东南沿海各港口已经有零星新作到港,预期中旬后贸易主体将过渡至新作。下游企业将进行新一轮的采购周期,东南沿海贸易活跃度将有所提升。考虑本月对东南沿海玉米价格主要的两个影响因素——库存与成本,北港目前收购价格与产区多地尚处倒挂,港内库存积累偏低,预期短期内南发玉米数量有限,贸易环节竞争关系不明显。成本因素来看,结合目前北港平仓参考价,东南沿海到货成本预期在2280元/吨左右,相比当前价格仍有一定回落空间。

综合来看,10月中下旬东南沿海玉米市场价格存回落空间,但南北港贸易或延续顺价运作。

近年来国际米价波诡云谲,可谓涨也印度跌也印度。去年印度大米出口限制一再加码,叠加厄尔尼诺将致多国稻谷减产预期,曾刺激国际米价持续大幅上涨;而今年全球大米收成好于预期且印度放松出口限制后,国际米价又持续走低。

近期印度农业部预计大米产量同比增加1.5%,库存同比高出38.6%,印度财政部又宣布蒸谷米出口关税从20%下调至10%,同时放宽非巴斯马蒂大米出口限制,并将底价定为490美元/吨,国际大米市场竞争更趋激烈。

今年亚洲稻谷普遍丰收在望,随着四季度新米上市高峰临近,加上整体需求清淡致出口价格持续下跌,9月底泰国5%破碎率大米FOB报价570美元/吨。进入四季度,随着印度放宽大米出口和泰铢走强,泰国5%破碎率大米FOB报价509美元/吨,较节前回落61美元/吨,较年初高点下跌151美元/吨。

湖北早熟首先高开低走

起初,湖北早熟品种率先进入市场,当时全国大豆市场一片“萧条”景象,新豆上市无疑给这份本就不景气的购销氛围再填一丝凉意。随着干旱天气的持续,紧接着上市的中黄豆受到重创,质量、价格逐渐拉开距离,不仅价格下滑,且销路不畅,初期上市的湖北省天门地区早熟品种一度高开上行,但随着中熟品种质量担忧的消息接踵而至,早熟豆价格持续回落。截至到目前,湖北地区早熟品种外发价格为2.45-2.5元/斤,后续上市的豆质有所改善,不过由于现阶段周边新豆上量,江苏高蛋白大豆也逐渐上市,出货量受到影响,有价无市的状态明显。当前贸易商以消耗库存为主,后续或采购周边地区优质豆源补充库存。湖北新豆已经逐渐淡出新季市场,未来价格很难有大幅波动。

东北新豆价格低开低走

紧接着,黑龙江省绥化海伦伦河地区东升系列早熟品种上市,蛋白偏低又给新豆市场增添一份凝重,随着后续新豆上量,质量有所提高,但黑龙江地区新豆蛋白偏低,颗粒偏小已成事实。由于绥化地区优先进入东北地区新豆市场,前期开秤价格随陈豆走,价格略逊于往年同期。加之近期随着周边地区新豆逐渐上量,价格继续小幅下滑,各大加工厂也进入采购阶段,但收购价格根据市场情况也进行适当调整,整体小幅回落。后续上市的地区开秤价格也比较谨慎,依据地理位置,酌情调节当地收购价格。现阶段多数地区毛粮收购价格为1.73-1.75元/斤左右,商品粮,以质定价。同初期上市的市场情况相比,现阶段东北地区新豆价格小幅回落,稳中偏弱运行。新季大豆种植面积范围增加,后续市场占有量也势必扩大,供大于求的情况也将出现,后续新豆价格预计会有下行压力。就现阶段来看,经过一番价格窄幅震荡后,东北新豆价格还将处于相对稳定的走势。

南方产区继续跟跌

随后,安徽省安庆地区新豆也开始收割,刚上市水分较往年同期偏好,质量稳定,价格相对偏高,但该价位并未持续多久,东北新豆价格走低影响了安徽新豆价格,呈现小幅下滑。当前毛粮收购价格多在2.1元/斤,当前老百姓惜售,看豆品质定价,量少不测蛋白,水分13.5%。河南地区新豆也开始陆续上量,毛粮收购价格暂稳,国庆前毛粮收购价格在2-2.05元/斤,国庆后毛粮收购价格仍保持在2.05-2.1元/斤,水分略低于国庆前夕。当地此时正值农忙时期,部分农户直接田间出售,以便减缓库存压力,待后期库存充裕的时候,农户对于当前价格可能会出现惜售现象。以此看来,南方主产区新豆价格在此波动过后,会逐渐转向平稳,未来还将以窄幅震荡为主。

上周为国庆假期后的首个交易周,整体来看国内油脂仍是偏强震荡。周内棕榈油、菜籽油分别领涨豆油。况且国庆假期期间油厂开机率下降以及下游消费旺盛,各地终端均有补货需求,豆油成交量增加,给予市场支撑。那么补货结束、两大报告也相继落地,国内油脂能否延续上涨呢?

豆油现货市场参考价,截至10月11日午间,国内沿海主要厂商一级豆油现货平均报价8425元/吨左右,其中大连地区约8330元/吨。天津地区约8340元/吨、青岛地区约8320元/吨、张家港地区约8480元/吨、东莞地区约8560元/吨、防城港地区约8330元/吨左右。

美豆创纪录丰产

产地棕榈油价坚挺

上周棕榈油期货上涨1.16%。这也是连续第四周上涨。棕榈油持续走高,站上4300令吉以上主要原因是原油期货上涨使得棕榈油作为生物柴油原料的吸引力提高。上周四马来西亚棕榈油MPOB发布的报告数据显示,马来西亚棕榈油9月期末库存增长6.94%至201.4万吨,产量较上月减少3.80%至182.2万吨,出口环比略增0.93%至154.3万吨,进口环比减少45.02%至0.5万吨,消费环比减少37.5%至15.4万吨。出口、产量与预期偏差不大,因国内消费偏弱,库存较预期高,此次报告中性略偏空,但市场反应并不强烈,因长远来看,产地即将进入减产周期,另一产地印尼即将在2025年实施B40政策,长远看棕榈油需求前景乐观,棕油行情或延续偏强震荡。

油脂现货基差易跌难涨

上周国内油脂基差多以稳中走跌为主,主要是期价走高,厂商有出货需求。截至当前东北地区一豆基差在01+10~90之间、华北地区贸易商一豆基差在01+20、山东地区工厂一豆01+20~60、华东地区主流01+160、华南地区主流在09+300~350,基差稳中小幅走跌。棕榈油方面,上周棕榈油基差与前一周相比整体稳定,市场货权相对集中,因价格偏高,市场成交偏弱,多以刚需为主。华北地区贸易商24度棕油01+220、华东地区基差在01+260华南24度基差多在01+220。菜油方面,上周菜籽油基差多以稳定为主,市场供给方面依然宽松,各地成交不旺。从菜籽到船来看,四季度总量虽然有下降,但实际供给充足。除了菜籽外,仍有少量的从欧洲进口的菜籽油。当前川渝地区三级菜油基差为01+250~260,华东地区三级菜油01+50、华南地区01-150~160,基差稳定。

油脂后市展望

综上所述,短期内油脂或延续上涨的趋势,主要是外围产地棕榈油价格处于高位。同时南美巴西大豆播种进度缓慢。国内方面,国家宏观经济向好,提振市场消费信心。特别是进入10月份后,国内油脂也将步入季节性消费旺季,需求向好,可逐步缓解大豆、豆油供给压力。同时11月份后大豆买船进度缓慢,也间接支撑了豆油行情。

政策动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保障、应急、监督管理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粮食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平稳、粮食质量符合法定标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

第四条保障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和践行大食物观,充分发挥福建山海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统筹用好耕地、海洋、森林、河湖等,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第五条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履行粮食安全具体责任,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稳定区域内粮食生产和区域外粮源供给。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储、产销合作、应急调控与加工、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保护等监督管理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生产经营活动,发挥民营企业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落实粮食产业规划和财税、金融、保险、用地、用电等政策,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安全保障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促进机制,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鼓励研发先进设施、技术、装备,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完善科技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科研机构、人才、成果与企业有效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粮食生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指导意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补充耕地进行数量认定和质量验收,并加强耕地质量跟踪评价。

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社会各界通过代耕代种、认筹认种、订单种植等方式,恢复撂荒地用于粮食种植等农业生产。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治理退化耕地。

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控,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根据耕地、水源受污染情况,划定禁止种植粮食区域,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广水稻、大豆、玉米、芋头、花生、油菜、蔬菜等轮作、间作套种、多熟制等种植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粮食种植奖补制度、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实施,保障粮食种植合理收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鼓励种业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粮食作物良种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加强粮食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者的指导和服务,鼓励粮食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农业耕作措施;指导粮食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增施有机肥料;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粮食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推进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粮食生产用水保障能力。

粮食育苗育秧等种植活动用电和烘干、净化、剥皮、分类、大批包装等初加工用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农业生产企业根据本省耕种条件,加强粮食生产技术和先进农业机械研制创新;鼓励和引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特派员为粮食生产者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咨询等服务,提升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和机械化水平。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优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推进绿色优质粮食产业体系建设,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特色粮食基地建设,培育名特优粮食品牌,强化粮食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扶持和培育种粮大户、粮食生产类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推行粮食生产集约化和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经营者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以及提供加工、储存、营销服务等方式,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合作。

第三章粮食储备

第二十二条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企业储备包括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本省建立以省级粮食储备为主,市、县两级粮食储备为辅的三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储备品种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全省政府粮食储备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总量规模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地方各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量,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储备粮的品种结构和收储、轮换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

鼓励创新储备粮轮换机制,探索改进储备粮管理模式,实现储备粮常储常新。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本级政府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供给明显紧张或者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应急的;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调控和应急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调用政府储备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机制,动态调整储备管理费用。

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市、县两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政府粮食收储任务相匹配、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仓储管理制度,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等负责。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政府储备粮出入库应当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储存期间定期进行质量、品质监测,保证政府粮食储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和等级。

第二十八条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

(三)在政府储备粮中以旧粮顶替新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比例和储存地点;

(五)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以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采取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或者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政府储备粮贷款或者财政补贴;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储粮。鼓励粮食经营者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自主储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粮食代储服务。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粮食仓储、加工、物流产业园和批发市场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备案。

被拆除、迁移的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粮食生产经营者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提供平台和服务,支持发展粮食产销新模式、新业态,促进粮食供需平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和拓展粮源,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粮食生产经营者到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源基地,建立种植、收储、加工、中转等产销合作关系;支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省建立粮食储存、加工基地和营销网络;鼓励粮食企业参与国际合作,提高竞争力和掌握粮源能力。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统筹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促进粮食适度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

第三十四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粮食加工企业应当配备独立的原粮仓和成品粮仓。粮食生产区、仓储区应当与生活区分开。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的粮食供应保障工作,推进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发展,增强军粮供应保障能力。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编造、散布粮食市场虚假信息,扰乱粮食市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粮节粮、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公民应当增强爱粮节粮的意识,践行光盘行动,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粮食安全公益性宣传,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粮节粮的宣传、指导和监督,将其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文明校园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餐饮行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服务规范,引导餐饮经营者开展标准化服务,加强对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单位食堂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提供餐后打包服务,对餐饮浪费行为予以劝导,不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或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五章粮食质量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污染情况监控,做好被污染粮食跟踪监管监测;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粮食经营者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购进粮食应当查验供货方的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报告;对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配备粮食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建立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区域性粮食污染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污染粮食制定收购处置预案,实施强制检验、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全程监管等措施。处置费用按照粮食权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发生大面积或者跨区域粮食污染时,上级财政对处置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粮食经营者擅自收购被污染粮食,或者因保管不善等造成粮食被污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禁止被污染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于食品加工。

第四十三条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作为食用用途粮食的运输和装卸,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因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受到污染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于食品加工。

第四十四条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其他影响食品安全或者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禁止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化学药剂并且在药效残留期限内,或者混有化学药剂残渣未处理的;

(四)在包装、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受到污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销售前款粮食用于非食用用途的,应当在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第四十六条粮食生产经营者发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采取召回、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召回和处理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责令并监督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采取召回、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六章粮食应急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应急粮源,确定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应急加工、供应网点建设,确保当地具备与口粮供应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能力。

鼓励和支持粮食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强小包装粮油生产等应急加工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配套粮食应急加工方舱或者小型应急加工设备,提高粮油产品应急供应能力。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粮食供应。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安排和调度,承担粮食应急任务。

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遭受损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粮食生产损失,通过专项资金、农业保险、信贷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粮食应急企业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促进粮食应急体系有效运转,确保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区的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实行动态监测、分析预警。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流通执法机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装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执法力量。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收购储存中被污染粮食处置情况的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政府储备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政策性补贴、储备粮贷款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息化建设,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建立全省统一的粮食购销领域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并与粮食安全保障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足额落实政府粮食储备规模的;

(二)粮食风险基金无法保障粮食储备支出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和其他专项粮食安全资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大粮食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不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收购、储存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未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四)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粮食抢购等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粮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政府储备粮所属的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编造、散布粮食市场虚假信息,扰乱粮食市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粮食市场虚假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粮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和装卸作为食用用途粮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大豆、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甘薯、马铃薯、绿豆、高粱、大麦等谷物杂粮、杂豆和薯类。

被污染粮食,是指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六十九条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综合信息

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题:守住管好“天下粮仓”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

“悠悠万事,吃饭为大。”世界粮食日,就我国粮食库存、应急保障、好粮好油、执法监管等公众关心的话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刘焕鑫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口粮库存:满足全国1年以上口粮需求

问:目前粮食市场运行情况如何?

答:充足的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对我国这样拥有14亿多人口的大国来说,建立一定数量的储备粮,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守牢粮食安全底线,确保经济社会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国内粮食市场保持供应充足、运行平稳的良好态势。粮食总产量连续9年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小麦、稻谷两大口粮品种实现百分之百自给。粮食库存充裕,高于17%-18%的国际粮食安全警戒线,小麦、稻谷库存量能够满足全国人民1年以上口粮消费需求。

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涵盖中央储备、地方储备、社会储备的多层次、全方位粮食储备体系。京津沪渝等36个大中城市主城区成品粮储备保障能力在15天以上。

应急保障:形成安全可靠的应急体系

问: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如何?

答:当前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多发频发,暴雨洪涝灾害易发高发,对粮食应急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持续健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体系建设。

持续加强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全国建立1200多个国家级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点,建立库存、价格、销售等粮油市场信息日监测日报告制度,完善监测预警分析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

持续推进粮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修订,指导地方加快粮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目前,省、市、县三级粮食应急预案实现全覆盖,并按要求开展了粮食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目前省、市、县三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体系基本形成,正在积极推进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建设。全国有粮食应急储运企业5100余家、应急加工企业6900余家、应急配送中心3900余家、应急供应网点5.9万余个,完全可以满足应急需要。

总体看,我国已基本建立涵盖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全链条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并经受住了疫情防控、灾害应对等大战大考检验。

地头餐桌:防止“谷贱伤农”“米贵伤民”

问:粮食流通管理,如何“一手托两家”?

答:粮食一头连着农民,一头连着消费者。确保粮价在合理区间运行,是国家粮食安全能力水平的重要体现。

我们统筹抓好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购,激发市场购销活力,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底线,粮食价格总体平稳,近三年粮食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基本稳定。

近年来,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不确定难预料因素交织叠加,引发全球粮食价格波动。2023年以来,全球粮食供给呈供大于需态势,同时全球粮食供应链预期趋稳,粮价明显回落。

这也给国内粮食市场带来传导效应,但影响有限,国内粮价波动幅度远小于国际市场。这主要得益于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库存处于较高水平,市场调控“工具箱”丰富。

我们将通过不断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充分发挥粮食储备吞吐调节作用,持续做好保供稳价,防止“谷贱伤农”“米贵伤民”。

秋粮收购旺季在即,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健全完善有关机制,激发市场购销活力,加大粮食收储调控力度,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底线。

吃得健康: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问:如何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答:从“吃得饱”到“吃得好”“吃得健康”,就要把牢粮食质量安全关。通过健全制度机制、强化风险监测、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标准体系,我国粮食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健全制度体系。粮食安全保障法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出台,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备。

加强质量监测。开展新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安全监测,监测品种、范围、频次、数量逐年增加。2023年采集检验样品8万份,获得数据100万个。

强化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累计投入资金逾80亿元,全系统检验机构有700多个,质量检验能力显著提升。

严格出入库监管。加强粮食收购入库、储存和销售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2023年采集检验样品1万余份,获得数据10万余条。

强化标准。组织制修订小麦、大豆、高标准粮仓建设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粮食全链条标准体系。

“铁拳行动”: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问:如何进一步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答:粮食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是“国之大者”。近年来,我们先后组织开展全国粮食流通“亮剑”专项执法行动、“严监管强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

今年初,启动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严厉打击粮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持续释放依法强化粮食监督强烈信号。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创新方式手段、强化严查快处,打好监管执法“组合拳”。

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实现政策性粮食全链条实时在线监管。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制度,推进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罚结果互认,探索开展联合惩戒。

以“铁拳行动”为抓手,扎实做好粮油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畅通12325热线投诉举报渠道,保持执法办案高压态势不减。

综合运用视频抽查、交叉检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高库存监管穿透性、精准性和效能性,不断放大中央储备粮库存动态监管系统监管效能。

农业农村部最新农情调度显示,目前全国秋粮收获过半,进度快于上年同期,有望再获丰收。

东北地区秋粮面积占全国秋粮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眼下,黑龙江省已秋收近1亿亩。今年,黑龙江筛选适合全省不同积温带的主导品种135个,实现主要农作物良种全覆盖。富裕县种粮大户王友宝今年换上了高产耐盐碱大豆新品种“黑农531”,收获下来的大豆经过专家测产,每亩达488斤。

河北省6200多万亩秋粮已进入收获高峰,其中大部分作物是玉米。今年,河北大面积推广“密植+水肥精准调控”等增产措施,5215万亩玉米平均亩密度增加129株,加上秋粮生长期间光温水资源充足,今年河北有望是秋粮产量增幅最大的一年。

为大面积提升单产,山东在全省布局建设了6个单产提升引领区,共安排2.95亿元资金,重点推广玉米单产提升5项打包技术,预计项目区增产幅度达到10%以上。

聚焦旱作地区提单产,山西省今年在9个市27个县重点推广有机旱作集成技术。在翼城县里砦村的示范田里,用上了集成技术的玉米每穗籽粒数增加10粒左右。

江苏省4470万亩秋粮丰收在望,大面积收获即将展开。今年,江苏首次预下达粮食稳产保供和生产应急救灾备用资金6亿元,支持各地统筹用于粮油作物病虫防控和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目前,江苏准备了13.5万台履带式收割机、3.5万台烘干机,为应对不利天气影响做足了准备。

核心阅读

9月2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切实抓好粮食和农业生产,关心农民增收。

农技推广服务是农业科技成果落地田间的“最后一公里”。当前,我国短视频用户已超过10亿人。如何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更好解决农民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助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技短视频应运而生,成为农技推广体系的有效补充。

农技推广服务是农业科技成果落地田间的“最后一公里”。近年来,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在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上发挥着独特作用。

屏上“耕耘”是如何帮助小农户链接现代农业技术的?这其中又产生了什么连锁反应?记者进行了采访。

实用便捷、时效性强,破解农技推广及时响应难题

如何更好解决农民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在基层农技站工作了27年的赵亚经常琢磨,“现在流行刷短视频,是不是可以把平时下地发现的情况也做成短视频?”

近年来,很多像赵亚一样的农技工作者主动利用短视频平台,探索开拓农技推广新渠道。数据显示,2023年,快手平台农技作者规模达21.6万人,日均直播5万小时,覆盖26825个乡镇;抖音平台共发布2778.3万个农技视频,总播放量达1206.2亿次。

短视频成为农民喜闻乐见的数字“新农具”。“农时一到,赵亚的短视频就来了,自动推送到平台首页。”农闲时刷刷农技短视频,让安徽颍上县种粮大户左中军受益匪浅。今年2月,正值小麦返青期,他根据赵亚视频中的提示,调来挖机清理三沟,有效减少了后期渍害的发生,夏收时小麦单产比周边农户多52公斤。不少农户还找到赵亚办公室:“我是看了短视频来的,找你看看我家的稻子生了什么病。”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发布的专题报告显示,短视频、直播平台上的农技推广内容,已成为农技推广体系的有效补充。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迫切需要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方式方法,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科技推广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抖音平台,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官方账号“中国农技推广”持续发挥“三农”政策发布、农技资讯传递等功能,累计发布5000多条短视频,获得超397万点赞。

“农业技术需求点上偶发、面上多发,短视频、直播有利于破解农技推广的及时响应难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陈秧分说,短视频直观、简明,互动性强,农民可以随时查询、反复观看学习,减少信息不对称,同时平台智能推荐机制还能有效提升农技供需配置效率。

内容生态加速构建,更多专业人才和优质资源接入平台

今年1月,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联合快手举办了首届“农技之星”短视频大赛。凭借丰富的果树知识技能和较高人气,山东临沂科技职业学院现代农业系副教授徐明举获得大赛冠军。

与其他类型的短视频相比,农技短视频偏专业、小众,其“流量密码”正是优质实用、接地气的内容。

打开徐明举的新媒体账号“果树达人徐明举”,从种植管理到服务营销,不同的内容被精细分类、收录成辑,每个短视频还标注了关键词,方便果农按需查找。

徐明举发现,提高农技内容的吸引力,要转换话语体系。今年7月,他路过一家桃园,发现桃子每斤地头价只有1毛钱。如何说明“农产品市场低迷时,品质提升至关重要”这个道理?架起设备、就地取材,徐明举跟农民拉起家常,“丰年得使劲疏果,为啥?你的桃子个头比别人大,才能卖上好价钱……”

分析用户需求同样重要。10多年前,徐明举就开始通过网络视频授课。听课的“学生”有些是从零散种植逐年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有些是从卖农资、农产品转入种植业的。“果农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尽相同,做农技短视频要因材施教,才能让技术更快、更准落地。”徐明举说。

早在2020年,山东临沂科技职业学院现代农业系就跨学科开设了新的专业方向——现代农业技术(新媒体营销方向),各涉农专业均开设了短视频策划制作课程。“这是未来新农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向。”徐明举说。

“高质量的农技推广内容,有助于引导更多农民利用信息化手段获取农技知识,提高他们应用新技术、新手段来发展生产、增收致富的本领。”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有关负责人表示,学校将继续引入更多优质专业农技内容资源,加强农业短视频应用培训,合力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三农”人才队伍。

直播流量反哺乡村,延长农业价值链、丰富应用场景

“你真的了解磷肥吗?”“全自动水肥一体化怎么搞?”……依托短视频平台,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拥有10年农技授课经验的肖正康成了网友们信赖的“阿康老师”。

优质农技内容能带来流量,促进收益变现。肖正康的线上商品橱窗里有不少农资产品和专业书,短视频带动销量增长。“农民既需要实用技术,也需要靠谱的产品。”肖正康说,这几年团队持续优化农技课程和服务,针对用户在智能节水灌溉方面的需要,还开设了定制咨询服务。

“‘以技带物’的方式,有助于实现线上农技推广可持续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产品贸易与政策研究室主任胡冰川表示,在短视频、直播平台上,部分农技创作者以农资、农业产品带货为媒介,建立起从农技内容到农资产品的全链条收益机制,使优质农技推广内容得以变现,激发和提高了创作者的积极性。

此外,一些泛农技类内容在无形中吸引着新农人返乡进行农业生产、重塑乡村业态。

丁习功还与同学一起直播带货,帮助乡亲们销售软籽石榴等农产品。他发现,农产品销路不畅的原因很多,比如同质化程度高、缺乏知名度、种植管理技术不到位等。“部分网红主播打着助农旗号,选择中低品质货源,实际上消耗的是消费者的信任,不利于优质农产品的销售。”丁习功说,希望自己将来能发挥专业知识技能优势,更好服务农业全产业链条。

短视频平台激活了农技推广新赛道,“农技+”正借由互联网多点开花。“短视频已成为农民了解政策、学习技能的重要途径,但也要看到,在海量碎片化信息面前,如何提高内容质量和受众的信息甄别能力,仍是一项重要课题。”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叶敬忠说,创新农技类内容传播形式的同时,也要强化短视频平台监管力度,提高涉农政策解读等内容的准入门槛。他建议,要鼓励农民转变短视频使用习惯,从被动接收转向主动获取,放大短视频赋能乡村全面振兴的效果。

价格信息

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粮饲批发价格

(19-21)中等

晚籼米(江西923)

晚籼米(安徽)

浦城晚籼米

29

2024年10月20日

总9035期

(责任编辑:郝剑)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216号TEL:0591-22627298FAX:0591-22613463E-mail:fzgrain@163.com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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