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城建税税法规定,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年度报表审计中,发现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对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掌握和运用得并不是很好,特别是在涉及到纳税调整方面,一些国内大型企业的日常账务处理虽然很多,但都是一些正常简单的项目。企业会计人员很少接触到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因此,碰到新的业务一般都不会做纳税调整。现在有些书刊都是把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差异列示出来,但没有列举出实务是怎样具体处理的,特别是一些较复杂和企业不常遇到的业务,例如:非货币易、债务重组、固定资产计价、投资改组等。这里仅就有关收入类纳税调整事项的实务处理方法作一介绍。
一、“六类”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及处理
“六类”收入主要是正常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外销收入、利息收入、代销收入。这几类收入确认的差异处理相对简单,在此不作太多叙述。
二、“视同销售”业务差异分析及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涉及有关的流转税问题。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会或多或少地发生将自产产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职工福利和奖励等方面。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将这些业务作为视同销售业务处理,而按照会计的有关规定,应将那些不符合销售成立标志、不会增加企业现金流量和不会增加企业利润的视同销售业务,依照“按售价计税、按成本转账、年末按售价和成本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处理。
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如何确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将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道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分摊。但对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上述方法。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得额作为“同口径”进行比例分摊。采用其他指标亦不可行。笔者认为,可以对该笔业务实现的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出未来预计应交的所得税,暂计入“递延税款”科目,待年终再进行调整。
甲企业2004年10月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2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售价4500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一)领用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75300
贷:产成品60000(3000×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4500×20×17%)
(二)月末按比例分摊法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0000元,则:
1.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15300/250000×7000=428.4(元)
2.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0/250000×3000=183.6(元)
3.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428.4
-183.6=9388(元)
4.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20-3000×20-428.4
-183.6=2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所得税=29388×33%=9698.04(元)
月末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10310.04(428.4+183.6+9698.04)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388
贷:应交税金――应缴城建税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3000
递延税款9698.04
(三)年末按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调整在建工程科目金额
第一种情况:假设企业当年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企业不存在其他的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在纳税申报表“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一栏中应计入29388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9698.04
所得税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5698.04
第二种情况:假设企业当年实现的会计利润为0,其他条件同第一种情况,则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及为该“视同销售”业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则分录如下: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698.04
第三种情况:假设企业当年亏损19388元,其他条件同第一种情况,则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则分录如下: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
在建工程6398.04
第四种情况:假设企业当年亏损200000元,其他条件同第一种情况,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负数,则企业当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则调整分录为:
贷:在建工程9698.04
三、售后回购业务的差异分析及处理
此处设立临时账,便于企业在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在销售当年调增销售所得80万元,并且将企业提取的财务费用与2004年和2005年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25万元。
四、其他收入的差异分析及处理
(一)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差异分析及处理
(二)接受捐赠的收入的差异分析及处理
目前,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是一样的,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需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收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举例说明如下:甲企业于2004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的固定资产捐赠10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捐赠的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100000
2.年度终了,企业对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所得税100000元,按照调整后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应纳所得税额大于33000元。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则:
借:所得税17000
待转资产价值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00
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67000
(2)应纳所得税额等于33000元,则:
借:待转资产价值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3)应纳所得税额小于33000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元,则: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0000
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80000
(4)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当年不纳所得税。则:
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概述
(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主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发[2010]35号和财税[2010]103号均规定了此次须征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主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而外商投资企业又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具体而言:(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款为计税依据。(2)纳税人被查补的“三税”税额。(3)纳税人自查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三税”税额。(4)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儿加收的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制裁,不能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四)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与征收比例具体而言:(1)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见表1)。在确定适用税率时要注意: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2)教育附加费的计征比例为3%。(3)税费的计算。城建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例。
(五)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有关减免和处罚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此外,还应注意: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外资型出口企业而言,城建税基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与例题解析,刚刚涉及税费的缴纳,还应当注意规避涉税风险。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与例题解析
(一)会计处理具体包括:(1)提取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2)结转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3)上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等”。
(二)例题解析
[例1]A外资企业位于某市高新区,2010年12月底,该企业主管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了A外资企业“免、抵、退”税额90万元,其中:退税额为30万元,免、抵税额为60万元。该企业在收到退税机关返还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依据“免、抵”税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其计算与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12月底,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0
(2)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60×7%=42(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2
(3)计提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60×3%=18(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8
(4)上缴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8
贷:银行存款6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出口企业每月应依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并计算缴纳税费。“免、抵”税额作为计算税费的税基往往是许多出口企业所忽视的,对“免、抵”税额与税费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少做、漏做、不做账已达偷逃税款的目,从而避免被税务稽查带来的税收风险。
零售企业促销方式税收筹划一、典型促销方式简介
近年来,张家港市零售企业的竞争日益加剧,零售企业要想在商品同质化程度高的环境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不断改进促销方式,以促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张家港市零售企业的典型促销方式主要有让利销售、买物赠物、降价销售、积分返利、满额赠、返券销售、有奖销售、以旧换新、抽奖等。
二、不同促销方式的税负比较
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商场在“中秋国庆期间”要采取一定的促销手段来吸引顾客消费,可采用的促销方案有三种:方案一、九折销售;方案二、凡是消费满1000元,赠送100元商品;方案三、凡是消费满1000元,返现金100元。
假定一商品售价为1000元,其进价为700元,赠品的成本为70元(这里的价格均为含税价),企业购货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适用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5%的教育费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假定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在考虑企业税负时不包括应由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应交增值税=900/(1+17%)×17%-700/(1+17%)×17%=29.06元
应交城建税=29.06×7%=2.03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9.06×5%=1.46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900-700)/(1+17%)-2.03-1.46]×25%=41.86元
企业净利润=(900-700)/(1+17%)-20.93=125.59元
方案二:买物赠物。买物赠物作为让利的一种促销方式也是常常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本方案中为了让消费者获得100元的优惠,企业选择赠送100元的商品。根据税法规定,赠送的商品要视同销售,要计算销项税,同时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交增值税=(1000+100)/(1+17%)×17%-(700+70)/(1+17%)×17%
=47.95元
应交城建税=47.95×7%=3.36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47.95×5%=2.40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700-70)/(1+17%)-3.36-2.40]×25%=47.71元
企业净利润=(1000-700-70)/(1+17%)-47.71=143.12元
方案三:买物返现金作为让利的一种促销方式,也是备受消费者的青睐。本案例中消费者返现的100元,根据税法规定,赠送现金不能在税前扣除。这里的实际销售额就是1000元。
应交增值税=1000/(1+17%)×17%-700/(1+17%)×17%=43.59元
应交城建税=43.59×7%=3.05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43.59×5%=2.18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1+17%)-700/(1+17%)-3.05-2.18]×25%=62.80元
利润总额=1000/(1+17%)-700/(1+17%)-3.05-2.18-100=151.18元
企业净利润=151.18-62.80=88.38元
经过计算可以得到以下对比分析结果:(单位:元)
参考文献: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轿车一辆出售。该汽车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50000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增值税=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终进入损益。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30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5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5800
(5)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借:固定资产清理5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406
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174
(6)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4522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价格299000出售,不纳税
所得税前净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借:银行存款29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990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49000
目前,我国对于物流业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联合《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
2.从事营销活动为主的物流企业,此类企业主要连结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消费,从生产企业购进物资销售给消费者,在这个流通过程中从事各种流通活动,主要从事一手购进、一手销售的营销活动。这类企业所涉及的税金成本包括所得税和流转税。流转税方面主要是针对货物销售所征收的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的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物流企业合理避税的动因
1.国家通过在税法中规定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把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国家只要求企业按税法规定尽自己应尽的纳税义务,不要求企业超越纳税义务范围之外多纳税,也不允许国家税务机关超越企业纳税义务范围之外对其征税。因此,物流企业在确保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的前提下,采取合理避税行为以减少税负增加物流企业的利益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恰恰是作为一种特殊分配活动的税收兼顾国家利益和物流企业利益的体现。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的经济组织,它的生产经营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的,物流企业必须想方设法增加收入、减少费用支出,而税收是国家依法强制征收的,对物流企业来讲,税收是一种费用,它与生产经营中的其他费用没有本质区别。因此,物流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也无不希望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减少税负,这就使合理避税成为十分必要。
3.对于物流企业而言,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进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物流企业的避税行为也不例外。而合理避税行为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合法性的行为,物流企业实施这种行为法律是允许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
1.分别纳税。物流企业分别业务核算,可以将税率低的运输业按照3%税率纳税;如果没有分开核算运输、仓储或其他业务,则统一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物流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按照不同业务分别设账,严格遵守分别核算的规定,以便享受较低税率,防止从高税率征税。
2.充分利用现行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是针对试点物流企业在运输和仓储两个服务环节的营业税计征基数,可以扣除外包业务的营业额,按差额计征营业税。例如,某试点物流企业的某项仓储劳务营业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假设全部外包给其他仓储服务企业的仓储费是8000万元人民币,新的计征基数就由原来的10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意味着营业税由原来按500万元缴纳,现在按100万元缴纳,减少400万元的营业税金。这条政策的出台对于物流企业改善重复纳税有重大意义。270号文件的出台,可以让符合区域范围的亏损和盈利相抵消,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由总部统一纳税。物流企业应尽量按照税法的要求,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等。
3.选择税负较低的地区作为注册地。物流企业设立时,选择适当的注册地点可以较好的避税。例如,我国在中部六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取得时抵扣进项税额,而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较大,进项税额较多,因此,可以考虑将新办物流企业的注册地选在上述地区。
四、企业合理避税的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每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这里以某物流企业所得税的合理避税途径作初步探讨,以明确寻找合理避税途径的思路。
某物流企业运输卡车、库房等固定资产的原值312.5万元,预计残值率4%,会计与税法上的使用年限均为5年,使用平均年限法时,每年的税前利润都是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投资报酬率为10%,1—5年的复利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1、0.8264、0.7513、0.6830、0.6209。
关键词: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企业往往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货物,收回后直接销售或自用。如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则委托加工环节应该缴纳消费税。而现行消费税条例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因纳税方式而不同,从而导致应纳消费税税额及其附加的城建税税额也有所不同。
一、现行税收规定存在的问题
消费税纳税义务是因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而发生,同一委托加工业务其税负应该是既定的,唯一的,不管是纳税人自己缴税,还是受托方代收代缴,税负应该是相同的。
二、对此问题的思考
(一)从企业角度,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纳税人应该对应税消费品的加工进行仔细筹划,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1、加工方式的选择:自行加工还是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方式可以是自行加工,也可以是委托加工。
在选择加工方式时,企业应该将自行加工发生的加工费用、应纳消费税和城建税税额与委托加工支付的加工费用(包括往返费用)、应纳消费税和城建税税额进行综合分析比较:
根据上述分析,在加工费用(包括委托加工往返的运杂费)相当或者自行加工费用还较高的情况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负会比委托方自行缴税税负轻,尤其是在受托方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较低的情况下,应选择委托加工方式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及其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利用受托方的专业化生产优势既节约加工费又能获得代收税款的好处。
而当自行加工费用低于委托加工的费用的情况下,究竟是自行加工还是委托加工则应比较两种方式的加工费用与税款总体负担:自行加工所节约的加工费与可能多付的税金(消费税及附加)相比较,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当自行加工;否则,则应选委托加工,以实现税费总体负担最轻。
2、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扣代缴还是收回自行缴税
在选择委托加工方式时,还要考虑受托方的选择:个人(费用低但是要自行缴税)还是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费用高但是可节税)。这时不仅要考虑消费税,而且还要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增值税能否抵扣的问题。
一般在费用总额相当的情况下,应选择对方能代扣代缴消费税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但能取得对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减轻应纳增值税额。只有在个人加工所节约的费用高于由于自行缴税而可能多缴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增加的增值税)时,才委托个人加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都还涉及其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因地理位置而异,因此,在进行比较时还应把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考虑进去。
总之,在选择加工方式和纳税方式时,不能只是单一的考虑加工费或者消费税,而应综合考虑税费合计,以企业税后收益最大为佳。
(二)从完善税制的角度考虑
本文认为无论是否委托个人加工,也无论是受托方代收代缴或委托方自行纳税,应该统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可行的做法是:按照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容易获得的信息资料,依前述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或者在此基础上加入按照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即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只要统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即可避免因计税依据不同而导致的应纳税额税负的差异,固定消费税的税负,以体现税收的刚性和公平。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4年CPA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国务院令第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S],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
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改革完善,增值税和所得税对视同销售行为作了新的规定。在日常业务处理中,应准确熟练掌握会计准则和涉税问题的有关规定。从会计规范角度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涉税处理,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财务处理加以分析,保证会计报表表述的正确性,并降低涉税问题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
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务处理;分析
1视同销售行为的内容
视同销售行为是税收业务中的专业用语,主要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些业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作为销售科目范围入账,而是作为收入事项进行处理。即在纳税申报时要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对业务中涉及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进行筛选并加以计算。
2涉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2.1涉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内容
涉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业务主要指企业委托加工和自己生产的产品不是用于直接销售,而是应用到非应税项目中,常见的有集体福利、基建建设项目和个人消费。这样的业务总共有八个方面,分别为将货物交给其他企业代销,自己企业销售代销商品,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货物在同属一个机构的部门间移送。
2.2涉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注意事项
3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1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内容
将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三者统称为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货物、财产和劳务被用于偿债、集资、捐赠等的,应被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进行账务处理,但是规定外的情况除外。所得税对视同销售行为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企业用于交际应酬、职工福利、市场推广销售、股利分配和捐赠等行为,因为自产的所有人发生变化,不再作为内部资产进行处理,应当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如果企业自制的货物要按照市场同类资产售价确定价格,如果是外购入的资产则按照公允价值定价入账。对于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和加工成为另一产品,改变资产的形状、性能和结构,将资产在同一企业间转移,改变资产用途等几种情况的,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实质上没有改变,所以不应视为销售行为来确认收入,而是应作为处置内部资产进行处理。所以,涉及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根据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来确定,如果改变就应被视为销售,没有改变就视为资产内部处置。总之,新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强调纳税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法人之间进行提供劳务、转移财产、处置资产应被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3.2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注意事项
依照有关准则规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要比涉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的范围和内容要广,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内容除增值税规定范围外还包括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投资。有些不计入增值税核算范围的业务处理,也要确认所得税,并将资产公允价值和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将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捐赠或投资,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按照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要以市场售价或市场公允价值为依据确认入价对于企业以非货币取得的收入,要以市场上同类货物的成本加一定的利润入价。如果视同销售的货物为外购取得,销售额要与视同销售的成本相一致。
3.3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4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比较
4.1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但不属于增值税规定范围的
企业购入的货物被用于个人消费或者集体福利的情况,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做征收增值税处理。另外,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科目、集体或个人福利、免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予以抵扣。也就是说,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且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但是,上述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却被确认为视同销售行为。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既然存在不同企业间移交资产,则资产的所有权就会改变,就应该被看作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业务处理。
4.2属于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范围的
5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6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比较简单,税法规定要将视同销售的所得都看作正常销售,计算销售额。如果视同销售没有销售额体现,就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销售额的确认,首先按照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再次按照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确定,前两种不行的最后按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
参考文献
[1]马琳.资产处置视同销售涉税处理差异分析[J].新会计,2010(9).
[2]刘维.浅谈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与纳税调整[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06(8).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组织形式而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平衡税负。通过集团公司的总体调控,适当选择子(分)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地址以及集团公司的集中汇算清缴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实现税负在集团公司内部各纳税人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企业可以成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筑安装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将集团公司内部生产建筑业新材料等的有关资源进行整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这一政策,降低税负。
(三)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税法规定,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可以合并财务报表,在五年内可以用亏损企业的亏损来抵消盈利。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在进行充分论证、分析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对被兼并企业未弥补亏损部分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进行税收弥补,降低企业税负。
二、企业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
(一)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严格区分列账内容。在企业的日常会计业务处理中,如果混淆了一些费用会造成税负的增加,出现费用支出超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增所得税的情况。而这些费用的列支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是有不同规定的,一旦混淆,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安装企业应分别设置不同的明细科目严格区分列账内容特别是那些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科目,更要科学设置,认真区分。
(二)合理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的多少不仅决定企业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的数额,而且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最后决定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多少。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可以按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进度分期确认收入,由于施工项目往往不能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因此,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可以起到推迟纳税期限,利用无息交税资金的作用。
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
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列方法计入费用。如:到期未发职工工资。应按未发的月份及职工人数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工资总额的预列。
4.对兼营业务的税收筹划。例如企业A为建设单位B装修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3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B来购买,价款为200万元。价款结清后,企业A应纳营业税为:(300万元+200万元)×3%=15万元。
若A进行筹划,不让B购买建筑材料,而由A购买。这样,A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以150万元的价款买到了所需建材。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450万元,此时,A应纳营业税为:450万元×3%=13.5万元,与筹划前相比,A少缴了1.5万元税款。
三、经济合同的签订与筹划技巧
建筑安装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由于合同所涉及的价格因素会影响税负,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对税负的影响。譬如,总分包合同价格的界定,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办法、合作建房合同,代建房合同等,都需要仔细斟酌,避免导致不合理的税现支出。以下试举一例:
例:甲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向业主承揽了一项价值2.4亿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其中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金额为4000万元),甲公司又将该工程以1.92亿元(不含设备价值4000万元)的价格分包给乙工程公司施工。甲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又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这两份合同时,涉税事项是这样安排的:由于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投标时就明确为4000万元,因而甲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金额为2亿元,则甲公司节税额计算如下:
节约营业税=4000×3%=120(万元)节约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0×(7%+3%)=12(万元);节约印花税=4000×3‰=12(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为1.92亿元。甲公司涉税处理有两种选择:一是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公司,即按建筑业征税,则营业税=(20000-19200)×3%=24(万元);另一选择是签订承包合同,则应按服务业征税,营业税=(20000-19200)×5%=40(万元)。显然按方案一可节税16万元。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如高新技术开发费用加计50%列支、技改设备的40%所得税抵扣,还有在不妨碍工作顺利进行的条件下尽量选用四残、下岗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将可享受免税减税的优惠等等。
总之,建筑安装企业应认真研究、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宏观税收政策导向,主动纳税。同时,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降低,综合考虑税收及其他多种因素,结合建筑安装企业行业特色,运用多种方式,在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务管理等方而积极筹划,最大限度地做地做到节税增收,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及资金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筹划增值税延迟纳税政策依据筹划思路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等等。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申报税款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半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筹划思路
1)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方式销售货物;
(2)以实际收到的支付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若预期不能及时收到货款,合同应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
(2)对所有购进应税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认证抵扣,必要时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3)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提前拿到发票和证明材料;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深圳市一家建材销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份销售建材,合同上列明的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企业依合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实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85万元,购买方承诺余额将在年底付讫。月初欲外购A货物234万元(含税),B货物117万元(含税),但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本月只能支付117万元购进部分A货物,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的增值税。
该企业本月应缴的增值税为:
1170÷(1+17%)×17%-117÷(1+17%)×17%=153(万元)
此外,企业本月还应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3万元。
如果该企业一方面在销售合同中指明“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销售方开具发票”,并在结算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又在本月通过赊购方式购进企业货物,取得全部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则本月就可以少确认销项税额85万元,多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
则应缴的增值税为:585÷(1+17%)×17%-234÷(1+17%)×17%-117÷(1+17%)×17%=34(万元)
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3.4万元。
本期可以延缓缴纳130.9(119+11.9)万元的税款。
【案例二】一大型生产企业,下属有医院、食堂、宾馆、学校、幼儿园和物业管理等常设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另外还有一些在建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项目。这些单位部门日常需要耗费相当大的外购材料金额,必须不间断地购进材料以保持平衡。假设企业平衡时购买的库存材料平均金额为1170万元。
筹划思路:如果单独成立材料科目记账,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的问题,从而简化了财务核算。
如果所有购进材料都不单独记账,而是准备作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进项税时就可以申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就可以在生产经营期间少缴税款。
假设企业库存始终保持1170万元的材料余额。如此,企业就可以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而且这部分税款在企业正常经营中都“不用缴纳”。这样就少缴增值税170万元、城建税11.90万元,教育费附加5.10万元。按向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6%计算,可以节约财务费用11.22万元,即可以获得利润8.42万元。
企业不能一味为了递延纳税而盲目销售货物或购进货物。
税法对于红字发票的开具有专门规定,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科学出版社2009第二版.
[2]《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合理延迟纳税》.中国优税网.2010-5-13.
[3]《推迟纳税的筹划方法》..2011-10-5.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涉税筹划;核算
案例:2011年10月2日,该公司出售普通住宅一幢,总面积91000平方米。该房屋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营销部门在制定售房方案时,拟定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2000元/平方米,公司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方案二: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1978元/平方米,公司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
(1)分别计算各方案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
(2)比较分析哪个方案对房地产公司更为有利,并计算两个方案实现的所得税前利润差额。(假定以后计算过程以万元为单位)
一、征收额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法规定的4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简便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比如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等等。
2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根据上述原理,案例中扣除项目计算过程
④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
③房地产其他开发费用=(2000+8800)x10%=1080
④税金:
销售收入=91000x2000÷10000=18200
营业税=18200x5%=910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10x(7%+3%)=91
印花税=18200x0.05%=9.1
土地增值税中可以扣除的税金=910+91=1001
⑤加计扣除=(2000+8800)x20%=2160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8800+1080+1001+2160=15041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00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
③房地产其他开发费用=1000+(2000+8800)×5%=1540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销售收入=91000x1978÷10000=17999.8
营业税=17999.8x5%=899.99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99.99x(7%+3%)=90
印花税=17999.8x0.05%=9
土地增值税中可以扣除的税金=899.99+90=989.99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2000+8800+1540+989.99+2160=15489.99
二、影响因素分析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影响因素主要有房地产销售价格和扣除项目金额,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关键要把握好上述影响因素,才能更好地实现筹划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一)确定适当的房地产价格
由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收入的增长,意味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在税收边际会产生大的税额攀升效应,使得税负增长很快,要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税负两者间的关系。
(二)确定适宜的成本核算对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项目进行合理的控制,如加大公共配套设施投入,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屋质量,来调整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进而减少税负。
(三)确定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
参照方案一、二中,房地产其他开发费用的计算过程。
首先,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则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扣除。
其次,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这两种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余地,目的是为了房地产其它开发费用之和达到最大化。
1如果建房过程中利息费用很多,多于开发费用中除利息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采取据实扣除的方式,此时应尽量提供贷款证明。
2如果建房过程中借款很少,利息费用很低,则可故意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贷款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费用,减低税负。
(四)案例中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算过程
增值额=18200-15041=3159
增值率=3159÷15041=21%
土地增值税税额=3159x30%=947.7
增值额=17999.8-15489.99=2509.81
增值率=2509.81÷15489.99=16.20%
根据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第二种方案不交土地增值税。
因此我们得出:
方案一:所得税前利润=18200-(2000+8800+1000+1001+9.1+947.7)=4442.2
方案二:所得税前利润=17999.8-(2000+8800+1000+989.99+9)=5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