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指引》第七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4)具有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6)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7)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2.投资者需注意,开通股票期权账户中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为“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该资产要求强调了“日均资产”,并非“时点资产”。
3.投资者需注意,开通股票期权账户不仅需要满足资产要求,还须符合风险承受能力、期权知识水平、投资经历、诚信情况等适当性管理要求,并根据证券公司告知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4.投资者申请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