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7%交易手续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交割方式实物交割交易代码AU上市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附件一、交割单位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克,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二、质量规定(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金含量不低于99.95%。(2)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还应符合下表规定:牌号化学成分(质量分数)/%Au不小于杂质含量不大于A
3、gCuFePbBiSb总和Au99.9999.990.0050.0020.0020.0010.0020.0010.01Au99.9599.950.0200.0150.0030.0030.0020.0020.05其他规定按GB/T4134-2003标准要求。(3)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4)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
4、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5)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6)每一仓单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用于实物交割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或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四、指定交割金库指定交割金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期货交易规则一、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
5、制度。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交易所根据黄金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X≤8万7%8万<X≤10万8%10万<X≤12万10%X>12万12%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X≤8万7%8万
6、<X≤10万8%10万<X≤12万10%X>12万12%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X≤8万7%8万<X≤10万8%10万<X≤12万10%X>12万12%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
8、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二、限仓制度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黄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手)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交割月前第一月交割月份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限仓比例(%)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黄金≥8万手151059003009030090
9、30注1: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注2:黄金期货合约在进入交割月份后,自然人投资者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是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投资者不允许新开仓。三、
10、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当某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的计算公式如下:=3,4,5为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11、为交易日结算价,=3,4,5为交易日结算价为交易日结算价为交易日结算价四、涨跌停板制度当黄金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
12、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
13、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黄金期货合约按1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黄金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黄金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
14、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
15、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若投资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
16、,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二)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投资者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投资者该合约的净持仓量(克)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投资者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三)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
17、法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的投机头寸(以下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小于6%的投机头寸(以下黄金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3%的投机头寸(以下黄金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以下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
18、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2、黄金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
19、有剩余则不再分配。(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首先对每个投资者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投资者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投资者,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因采取措施二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五、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
20、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六、强行平仓制度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28/28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附件: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黄金)步骤分配条件分配数分配比
21、例分配对象结果1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盈利6%以上的投机投资者分配完毕2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申报平仓投资者有剩余再按步骤3,4分配3盈利3%以上的
22、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盈利3%以上的投机投资者分配完毕4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剩余申报平仓投资者有剩余再按步骤5,6分配5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2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盈利3%以下的投机投资者分配完毕6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剩余申报平仓投资者有剩余再按步骤7,8分配7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盈利
24、6%以上的保值投资者分配完毕8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剩余申报平仓投资者有剩余不再分配注:1.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申报平仓数量—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4.投机头寸数量和保值头寸数量是指在平仓范围内
27、为0手。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2、卖方收
32、如在交易日14:00之后,交易所则在后一交易日对溢短进行结算,仓单生效。仓单生效的交易日为仓单生效日。第十四条出库(一)货主提货时,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出库申请,并选择提货地,交易所在货主选择的提货地内统筹安排提货金库,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五个交易日内确定其中一个交易日为发货日。在发货日前的某一交易日,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发货日通知货主,该交易日为发货通知日,货主应当自发货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到库提金。(二)交易所根据已选定的出库金锭,在发货通知日对出库金锭进行溢短结算。(三)货主提货时,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提货密码,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指定交割金库在
33、对提货者身份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四)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时,应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金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五)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如逾期不到库提货,仓单将被注销,对应金锭转成现货。转成现货金锭的有关费用由货主和金库自行协商结算。第十五条受理质量数(重)量争议若提货方对交割金锭的质量数(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交割金库内实物交收时当场提出,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金锭进行现场取样和数(重)量检验。交割金锭的质量和数(重)量以检验机构报告为准。如发现质量或数(重)量问题,提货方应在检验报告出具日后
35、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第十八条交割商品(一)国产金锭:应当是经交易所注册的品牌金锭。(二)进口金锭:应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第十九条交割商品的规格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每一张仓单的金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第二十条交割商品的包装每块金锭用干净纸或塑料膜包好,采用木箱或塑料箱包装。运输
36、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污染产品。第二十一条每块金锭溢短、磅差标准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第五章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第二十二条存入或提取金锭时每张仓单金锭的纯重与仓单标准重量(纯重)的差为溢短。差额为正数的称为正溢短,差额为负数的称为负溢短。交易所分别在溢短结算日(即金锭入库时的仓单生效日或出库时的发货通知日)对溢短进行结算。金锭纯重=金锭毛重×金含量。溢短=金锭纯重-仓单标准重量(纯重)。
37、第二十三条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专门用于黄金交割结算与溢短结算的普通发票(分为发票联、结算联和存根联)。第二十四条黄金交割结算与发票流程(一)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二)交割货款结算:买卖双方的交割货款按仓单的标准重量(纯重)进行结算。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买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买方会员转付,卖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卖方会员转收。交割货款的计算公式: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重量(纯重)×交割结算价。
39、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三)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第二十六条黄金出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一)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将持有的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正溢短由交易所向提货方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负溢短由提货方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二)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
40、短结算:会员或客户将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并由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买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按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和提货数量,代交易所向买方会员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交易所留存。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第二十七条
41、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出库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其中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增值税税率。第六章期货转现货第二十八条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
43、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第三十一条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第三十二条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平仓。第三十三条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第三十四条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卖出方应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普通发票。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普通发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
44、向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并退付卖方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未按时提交普通发票的,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的约定,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第三十六条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用内转方式划转。第三十七条未按本章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
45、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第七章费用第四十条交割费用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0.06元/克的交割手续费。第四十一条调运费交易所为满足货主择地交金、提金的需要,负责各指定金库之间的金锭调运工作。在仓单生效日和发货通知日,由交易所通过会员向货主收取调运费。调运费标准另行公布。第四十二条金锭出入库和在库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另行公布。第四十三条金锭的仓储费由交易所定期代收代付。第八章交割违约第四十四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一)在规定
46、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三)卖方交付的金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第四十五条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第四十六条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守约方需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
47、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第四十七条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2、继续
48、交割: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第四十八条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第四十九条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第五十条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第五十一条会员在实物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