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随后交割。普通合伙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的随后一次或多次交割中同意吸收其他的有限合伙人,允许在“最初交割日”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增加他的投资额(承诺额),或者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投资额(承诺额)(“随后交割”);随后交割只可以在“最初交割日”开始后的个月内进行(这一时期的最后一天称为“最终随后交割日”)。每个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档案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览表中列出(“一览表”),并受到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3、在“最初交割日”之前的对投资对象的投资。在“最初交割日”之前,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普通合伙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力可以其自己的或其关联资本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
6、平行基金
二、合伙企业的管理与经营
1、普通合伙人的职权
2、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作出关于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的调查、选择、谈判、承诺、监督或处理的所有决策;
4、可以为本合伙企业提供贷款;
8、根据本合伙协议,将现金或可销售证券或其他资产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9、准备各种报告、报表,支付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税收,持有不分配给合伙人的基金;
10、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和账簿;
11、决定在准备本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惯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