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昆,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昆仑贵金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1630747D。法定代表人:周九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昆仑贵金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33910元,缴纳执行费410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省昆仑贵金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昆仑贵金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邓宜伟
书记员: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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