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浅谈非法经营罪及外汇股指期权等涉期货新型诈骗案辩护策略
2019年后,随着涉期货类等新型金融纠纷业务的增加,这类涉期货类案件引发的诈骗罪也是层出不穷。往往公安机关对投资者报案也都非常重视,会对此类新型诈骗案件进行刑事立案受理,有的是派出所立案后移交经侦机关或刑侦大队,有的会通过网络警方侦办处理。刑事案件警方抓获涉期类平台团队后,也将通过刑事流程提起刑事公诉,后期会通知所有受害者参与刑事进程。那么作为此类金融案件律师,如果面对平台方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作为律师该如何做有效辩护?
涉期货类诈骗罪的几大特征
——通过股票交流群、直播间开展拉人及喊单等行为
——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各类投资者的资金
这类新型的投资诈骗案件,平台相对于之前的现货交易,邮币卡交易,原油交易的案件不同,说新型的这种诈骗手段更隐蔽。期初基本都采用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出入金,完全隐蔽了自己幕后的公司名称及实际收款人账户。在2018年后,平台发现通过第三方平台并不是很好的收款方式,改变了收款方式,2019年后平台上充值的账户直接对接私人账户,并且经常变换收款账户。这样,投资者在亏损后,往往会发现想要通过法律诉讼维权措施更难。因为你不知道非法交易平台具体名称,在哪里。在投资者投诉,起诉无门的情况下,往往也只能通过报案的方式。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此类涉刑事案件越来越多的原因。
——关于涉期货类诈骗罪罪名及本罪名定性的问题
所谓涉期货类诈骗罪一般是指以推荐股票为名,诱导股市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骗取投资者款项的犯罪行为。以下几类案件也可以参照涉期货类定诈骗罪:个股期权;股票配资;数字货币(各种虚拟货币);外汇;融资融券;炒现货黄金;香港恒生、沪深300、A50。此类案件,一般在在定性方向主要存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从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一般诈骗罪的结果相对于非法经营罪严重。所以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注意,一定要将平台与代理商之间的行为性质予以区分,如果指控证据不能够证明平台知道代理商进行了虚假宣传和误导的情形下,代理商定性为诈骗罪,应力争平台的罪名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涉期货诈骗类案件,律师该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关于涉期货类诈骗罪争取减轻量刑的几大重要注意因素
1.涉案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
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规定: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如果案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无法证实的涉案金额应从指控数额中予以扣除。对于涉期货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需要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多与当事人沟通案件事实、证据,并通过银行流水等实物证据进行比对,认真核实控方指控的数额,将属于当事人个人收入的部分证明并排除在涉案金额外。
2.涉期货诈骗犯罪案件中,区分主从犯进行辩护。涉期货诈骗犯罪案件一般都是属于共同犯罪,也存在主从犯划分的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从犯是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如何划分主从犯,一般是根据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职责、作用进行区分。通常会将涉案平台的发起人、主要负责人等人员认定为主犯,有部分案件甚至会将业务员、讲师、软件技术人员一并认定到主犯行列。
如果当事人在涉案中作用不大,金额不高,那么辩护律师对部分涉案人员可以从从犯方向辩护,一般都会争取到从轻处罚。当然某些公司还有确实不知情的涉案人员也存在一定无罪辩护的空间。
法律延申: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且不包含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规定在扰乱市场秩序罪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如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非法从事或变相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非法经营境外期货、外汇期货业务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
200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两者侵害客体的区别就出来了:诈骗罪是侵犯投资者的钱财,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市场交易秩序,获得的是投资者的投资佣金,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