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过程中律师发现,这类公司都是相当有经验的。孙先生当时的交易所名字叫“辽宁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有限公司”,刚开始并没有查询到该公司的任何工商信息。这种情况往往意味着公司更名或者正在转移注册地,后经过多方查询,终于发现该公司已更名为“大连三生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大连三生”)。虽然公司更名对起诉制造了一些障碍,但在法律上,公司更名并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该案经历了法院一审、二审,投资者最终获赔。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三生公司并不具有石油品种现货交易的经营范围,即使与大连世纪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也不能改变被告三生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此情况下,被告三生公司吸收原告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东商油”的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强制平仓措施,致使原告遭受损失,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其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未尽审慎审查的情况下,就在被告三生公司处开户并进行涉案交易,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三生公司赔偿孙先生70%的损失30.51万元。
之后,三生公司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三生公司在未获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非法期货交易,违反法律规定。三生公司称其经营合法且投资者的损失系其自行操作所造成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除了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外,二审法院额外采纳了我们关于该交易是非法期货交易的理由,这意味着从一审到二审,我们主张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全部认可。”
民事诉讼成为“主战场”
遭遇现货纠纷的投资者,很多寄希望于公安或者信访渠道解决问题,但实际上,从我们接触的案例来看,原油、沥青、白银、茶叶、文化艺术品等现货交易模式存在诸多法律问题,通过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纠纷才应当是“主战场”。
还有一位交易红木的投资者,其遭遇更为典型。该投资者最初收到了推销红木现货交易的短信,后来在网上遇到了某平台的推销人员,在该推销人员各种诱导下,该投资者买入共计99万元的“荣华富贵1号”红木,每笔买入价格大约都在290元以上,短短两三个月之后,该红木产品价格就下跌到了60多元,该投资者每笔亏损都在230元左右,除此之外,交易平台还收取了高额的佣金、仓储费等杂费。在诉讼过程中,平台方面提出让该投资者提取现货,这时我们才知道,所谓的“荣华富贵1号”红木产品只是一款红木手镯。由于该投资者还持有产品,最终由平台方面以回购产品加补偿的方式,弥补了该投资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