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国外融资融券主要模式
融资融券在海外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全能银行体制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另一种是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体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
1、市场化模式。
市场化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中,市场上不存在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经纪公司(券商)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券商资券不足时向银行或非银行机构进行转融通。整个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如图1。
2、专业化模式。
专业化模式又分“单轨制”、“双轨制”两种具体形式。目前看来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轨制”是比较成功的,我们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在这种制度下,客户虽然直接向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提出融资融券请求,但并不允许直接从证券交易经纪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也就是说,证券交易经纪公司不能将自有的资金或者证券出借给提出要求的客户。而是必须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统一进行转融通,即证券交易经纪公司供给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全部是转融通而来。
同时,在转融通交易中,和市场化模式有区别的是,证券交易经纪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所需的证券或资金,而是必须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经纪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提出再融通的请求,统一由证券金融公司到市场上向各家机构借入所需资金和证券,在收取证券交易经纪公司的保证金或抵押物后,证券金融公司将资金和证券交付给证券交易经纪公司。
3、交易模式比较。
不同融资融券模式,其实质上的区别并不在于交易的流程,而是在于不同的交易模式设计中,隐含的关键性机构不同。
在“市场化”模式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是绝对的枢纽,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控制的责任,同时也获取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最大的利益。在这种制度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直接面对客户,直接从事再融通交易,所有的风险都独立承担。而市场上能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数量极多,整个业务的风险控制由所有证券交易经济公司共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不需要设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控制。因此,只有在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的市场上,才能实现“市场化”模式。
10月5日,国务院同意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10月6日,受此消息刺激,券商板块逆市全线飘红。
10月7日,仅在消息的第二天,券商板块就上演了集体“大跳水”,包括中信证券(600030)在内的8只券商股全部跌停。券商板块当天有约22.4亿资金净流出,其中,中信证券卖出前5位共卖出9.98亿元,其中4家为机构席位,共卖出7.98亿元。
10月8日,券商股继续暴跌,当天只有中信证券6.64%的跌幅小于9%,其他7只券商股跌幅均在9%以上,其中,国元证券(000728)、长江证券(000783)和宏源证券(000562)再次跌停。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任何利好都难挡资本市场颓势。
节前大涨
受融资融券推出预期的影响,券商板块的向上行情早已于9月19日开始,其反弹强度远远超过同期大盘的涨幅。
9月18日,上证综合指数收盘于1894.84点,随后开始反弹,至10月6日上涨15%达到2173.74点。
券商板块同期的涨幅是上证指数的2倍多,首当其冲的是海通证券(600837),期间海通证券股价从14.02元涨至23.67元,涨幅高达69%,太平洋证券(601099)、长江证券和中信证券分别以60%、56%、52%的涨幅位列第二、三、四位。此外,东北证券(000686)、宏源证券、国元证券和国金证券(600109)同期涨幅也都35%以上。
券商板块不俗的表现,是因为融资融券可以使券商获利匪浅。首先,通过融资融券券商可以获得借贷的利差收入。其次,融资融券还可以活跃市场、放大存量资金的运用、提高市场交易量,从而提高券商的佣金收入。此外,还有市场人士指出,“大小非”解禁后有相当多的解冻股权需要市值管理,而之前这部分券商托管资产未能给券商带来收益,融资融券推出后,这部分托管股权可以实现融券借贷,从而增加券商的市值管理收益。
根据2006年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试点券商应是创新类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按照这个标准,截至2007年末,共有25家创新类券商,其中24家都满足试点要求。
首批试点券商花落谁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部门对“指标”的考虑。上海证券研究员表示,如果控制紧可能只有3到5家,如果控制较松,可能有7、8家甚至10家以上。业内一致认为,中信证券成为试点券商是“铁板钉钉”的事情。
在这轮反弹行情中,除了直接受益于融资融券的券商板块抢眼以外,有可能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绩优蓝筹股也有不俗表现,如中国联通(600050)、中国人寿(601628)、万科A(000002)和保利地产(600048)同期涨幅也都超过20%,强于上证综合指数15%的涨幅。
根据沪深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的实施细则规定,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当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而且,细则还规定其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对于交易流动性、波动性指标来说,实施细则要求标的股票在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从这个规定来看,能满足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条件的股票,基本上都是业绩比较优良的大盘蓝筹股。
节后“跳水”
10月5日,国务院同意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后,不仅券商股开始大跌,有望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大盘蓝筹也开始了下跌。中国神华(601088)从10月6日跌停,7日的跌幅也高达6.25%,8日又以3.16%的跌幅收盘。中国人寿(601628)从10月6日至10月8日的跌幅高达18%。
在谈及券商股全线暴跌的原因,国泰君安分析师蒋瑛琨认为有三点。首先,初期融资主要以券商的自有资金为主,且融资量不大业务量也较小,短期内对券商的实质性盈利影响不大,预计在2009年以前,融资融券不会给券商带来较大的收益。其次,券商板块前期平均50%以上的涨幅过大,部分主力资金利用融资融券利好-出台的机会暗中兑现阶段性筹码,补跌在所难免。三是,近期全球股市都在大跌,A股市场也就不能幸免。
后市不乐观
【关键字】股权分置改革;融资融券;信用交易;交易模式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今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开始施行,8月21日,深沪证券交易所施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这三条细则的实施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经完善—融资融券推出在即。融资融券业务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外我国资本市场的又一重大举措,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一年多来,已经使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质的变化,而融资融券业务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机制有重要作用。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尚在进行中,股份尚未全流通,有效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应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性
1.股改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出融资融券的时机成熟
自2005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以来,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股改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截至9月14日,随着“中国石化”股改的启动,目前市场中最难啃的“大市值”公司已基本完成股改,目前已有1151家上市公司进入或者完成了股改程序,公司股改市值占股市总市值比重达到92%。中国股市目前已步入“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时代,股市中面临的最大瓶颈问题已基本得到妥善解决。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所指出的,股权分置的问题解决了,尽管今后还会有波折,但中国股市的大局已定。股改后我国资本市场的机制逐渐完善,市场的有效性得以提高,推出融资融券的时机已经成熟。有一种观点认为近期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会引起股市动荡,建议待股份全流通后再推出,笔者不这样认为,其一,融资融券的对象开始主要面向一些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与散户投资者相比较,其更注重长远的分析,而且我国以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商业银行,QFII等为主要力量的机构投资者已经颇具实力。其二,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主要是一些实力雄厚的蓝筹股,其本身的股价波动较小,而且业绩差的公司和没有完成股改的公司都没有资格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其三,在有效的监管下,融资融券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2.股改后完善资本市场机制的需要
3.规范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需要
我国股市中的非法融资活动和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后就或明或暗地一直存在着,主要表现为券商利用自有资金或客户的保证金为投资者“透支”以及发展到后来的“三方监管”,这些信用交易造成证券市场恶庄猖獗、泡沫堆积和个股疯炒,也使得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而监管部门每一次对信贷资金入市的突击查处,都会带来股市的巨幅震荡,券商也常被拖入法律的纠纷之中,甚至不少券商面临巨亏、倒闭和被托管局面,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融资渠道,对规范信用交易的发展有重要作用。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生效,这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该业务的推出将使我国信用交易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4.为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奠定基础
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推出了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这意味着第一个以国内A股市场指数为标的指数期货在海外诞生,此举将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造成较大的冲击,对我国股市的定价权和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消除这种负面影响,尽早推出股指期货是最好的选择。我国股市是典型的单边市场,缺乏做空机制,这就使得股指期货的推出失去了制度基础,因而推出融资融券,完善市场的做空机制是唯一选择。笔者认为,从合理的程序来看,股改后应该先推出融资融券,再推出股指期货,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
二、适合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探析
融资融券业务在国外已经发展了很多年,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三大类:分散信用模式,集中信用模式,双轨制信用模式。分散信用模式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在集中信用模式中,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双轨制信用模式指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我国台湾为代表。
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选择对于交易的有效运行和风险防范有着重要影响,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具体地说,交易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我国股改后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信用交易的规范程度,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首先,股权分置改革下,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和美国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我国证券市场的全流通要等到两三年以后,有效的市场机制还未形成。机构投资者的比重虽有所增加,但其投资理念还不够成熟。因此,在这种形势下,美国的完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模式不适应我国的情况。其次,我国部分券商的资信状况差,信用交易中还普遍存在着不诚信,不自律,破坏信用的行为,证券公司的信用管理机制和风险内控机制还未完善,信用交易的规范程度有待进一步的提高。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风险。因此,交易模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风险的防范与有效的监管,选择一种有灵活风险防范机制的交易模式并为有效监管提供可操作性是迫切面临的问题。
三、推进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几点建议
股权分置改革彻底扫除了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机制,顺利地推出股指期货及其他创新性的金融工具,市场迫切需要融资融券所带来制度创新。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有效的融资融券风险防范机制。在我国资本市场特殊的背景下,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券商的资信差,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不成熟,加之我国对融资融券的监管经验不足,这一切都加大了推出融资融券的风险。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融资融券风险防范机制,是目前迫切面临的问题。首先,从制度上,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形式的集中信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联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纽带”的同时,也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构筑了一道“防火墙”,从而减少资本市场波动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的系统风险及社会风险。其次,在监管上,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有关银行向许可证券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法规,并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中国证监会制定许可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融资融券交易的法规,三是证券交易所做好一线监管,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措施,如限制或停止融资融券交易等。最后,完善证券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进一步提高券商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其本身的抗风险能力。
2.分步推出融资融券。分步推出融资融券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开始时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而且试点期间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融资业务。其二,先推出融资业务,后推出融券业务,由于融券业务较为复杂,风险程度较高,待时机成熟时再开展,我国台湾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的初期(1974年到1980年期间)采用了这一做法,事实证明是可行的。同时,笔者认为,初期的融资应结合我国IPO过程中的认购行为开展,即客户可以将其在新股发行过程中申购到的新发股票,作为抵押证券,向券商融资,通过这种融资,客户将能获得放大手中的新股申购资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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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建瑜.我国证券融资融券的实现路径.中国金融,2006,(8).
[3]李国飞.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分析.特区经济,2006,(3).
关键词:融资融券;风险;控制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分析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资金的同时也在放大风险。这种业务将助长投机行为,加剧价格波动,并增加整个资本市场风险。而通过借贷关系联系在一起的银行、证券公司也逃脱不了被投资者连带损失的命运。
(一)信用交易对新股发行的介入的不对称性
因为根据一般规定,新股在发行上市半年是不允许融券的,即便最短也有三个月的融券卖空禁止期。而同时,对新股发行承销、购券的信用融资在上市以前就存在。这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在保证新股发行成功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支持下,市场定价将有利于发行者,而因为有了这种不对称信用交易的运用,发行者和承销商也会在利益驱动下,更为积极地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发行新股。从而提高发行价格,降低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
(二)保证金交易的风险
抵押品一般是投资者本身账户的证券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抵押资产的价值下降时,投资者的其他证券资产价值也是同时下降的。所以“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发生时,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
而且,股票市场的波动带来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财富的大起大落,杠杆效应自动放大这种巨大波动的幅度。当投资者选择保证金交易方式时,其证券组合变成高风险资产。当股市走低时,杠杆作用对一个高风险的证券组合产生“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概率比对一个低风险的证券组合的负面的放大效应要大得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当“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情况发生时,由于维持保证金低于最低要求,投资者被要求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者证券资产进入“保证金账户”。经纪公司在股票下跌时强行卖掉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者就失去了在市场回升时重新盈利补偿损失的机会,经纪公司的强行平仓会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更有甚者,经纪公司可能并不等待投资者运作补偿资金,甚至不必发出“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也不给任何通报,就卖出投资者部分或全部的证券资产,以偿还贷款。也就是说,在市场不景气时,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基于融资融券本质上是“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所以风险控制也应从信用控制的角度出发,重点考察业务关联各方在信用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
1在制度设计上的风险控制。重新启动信用交易时,在制度设计上要格外注重风险控制机制的设计。首先,应该创造良好的信用交易的大环境,特别要重视培养信用环境;其次,在信用交易的制度设计上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忌仅仅单一地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2信用交易模式选择的风险控制。国际比较研究表明,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因不同国家及地区证券市场完善程度的差异,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中国不宜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型制度模式,而是应吸收市场化模式和专业化模式的优点,在把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作为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许可证制度作为过渡模式,严格规定股票信用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要建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使证券公司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有效承担信用交易中介功能。
(二)交易主体的风险控制
(三)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控制
1抵押证券的信用管理。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标准成文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比如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就明确提出对重要指数股票和未纳人指数的股票应采用不同的质押折算系数。应着重审查用于抵
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
3标的证券资格认定。允许融资融券的股票应该是质地比较好的中大型股票,盘子很小的股票被剔除,亏损的ST股票被剔除,涨幅太大或者换手率太高、已经有风险的股票也被剔除。对股东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剔除有庄股嫌疑的股票,因为庄股一般股东人数很少,也应被排除在外。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l)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
(2)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巧%。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3)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己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关键词:融资融券交易成本熔断机制
本文受2015年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项目资助。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含义
融资融券交易,也叫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简单的说,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基于“证券价格会上涨”这一预期,以自有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品,向具有相应资格的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卖出融资买入的证券或以自有资金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买进证券的行为称为“买多”。
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基于“证券价格会下跌”这一预期,以自有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品,向具有相应资格的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在二级市场卖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或以自有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投资者这种向证券公司融入证券卖出的行为称为“卖空”。
无论融资交易还是融券交易,核心内涵都在于一个“融”字,都是投资者以在一定期限内的还本付息为前提条件的资金或证券借贷行为,所以融资融券的本质就是一种借贷行为,是借贷关系在证券市场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利方面
(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价格发现
证券市场本身是具有价格发现功能的。发达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数量众多,每一名市场参与者都可以从公开的渠道快速的获得各类市场信息,市场的交易运行机制对每一名交易者都是公正和公平的。在这样的市场中,交易的买卖双方都可以根据公开的信息独立的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调整和修正,并且做出决策。买卖的双方在竞价交易的过程中,不断的调整自己的预期,修正自己的报价,所以在连续交易的过程中证券的价格真实、连续地反映着市场上最新的情况。这种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中通过高效、竞争的交易运行机制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的过程就是所谓的价格发现。
融资融券机制的引入,让交易价格中融入更多的信息,从而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相比在价格发现功能上更近了一步。
(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强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
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对证券的未来价格的预期是看涨的,所以当某一证券价值被市场低估时,投资者就会通过融资买进该证券,从而促使证券价格上涨,当价格达到或超过证券正常价值区间时,融资买入者会反向卖出所融入证券,从而获利并偿还融入资金;反之,融券交易者会在市场过度投机时,选择价格暴涨并偏离其实际价值的证券融券卖出,从而导致其价格下跌,直至回到正常股指区间以下,此时融券卖出者可以在市场上以较低价格买入并偿还所借证券。可见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有效防止证券价格过渡偏离其正常估值区间。
一般融资融券业务中,无论融资买入还是融券卖出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而且通常融资融券还会受到期限限制,出于成本和期限的考虑,大多数融资融券交易者都是中短线交易者。当市场在短期内出现价格的非正常波动时,通常会有大量中短期融资或融券获利者采取反向操作获利离场,从而能够有效熨平价格的震荡幅度,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
(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强市场流动性
融资交易的开展能够有效盘活存量资金,加大资金供给,从统计数据看,从2010年3月31日启动融资融券业务后沪深两市融资交易余额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5年二季度一度达到两万亿以上,即使是市场低迷的三季度也保持在万亿左右;从国外的市场数据可以看到,在欧美市场上,融资交易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而台湾地区市场的这一比例甚至能够达到百分之四十。从另一方面看,融券交易中融券卖出的行为明显起到盘活存量证券加大了短期证券供给的作用。
另外,无论是融资交易还是融券交易都是中短期内一买一卖或一卖一买成对交易的,这一特征在中短期内增加了交易的频次,同样起到增加市场交易量的作用,从而促进了证券市场的活跃度,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
(四)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投资者操作策略选择
投资者可以通过自有资金买入或自有证券卖出操作与融资融券操作的不同搭配选择形成不同的操作策略。单一策略中,可以通过融资买入后卖出或者融券卖出后买入的策略通过财务杠杆放大价差收益。
多空策略中,投资者可以在融资买入看多证券的同时融券卖出看空的证券,并且通过调整多头与空头的比例调整锁定收益的空间。当预计证券价格日内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采取先买入后融券卖出再以券还券或先融券卖出再低价买入还券的T+0操作实现当日锁定收益或亏损。
(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投资者风险管理
传统的证券现货市场基本都是只能做多无法做空的“单边市”状态,因为缺少做空机制,所以投资者只能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获取价差收益,而这种收益模式完全取决于投资者对未来市场的准确判断,一旦投资者判断失误则只能追加资金补仓或眼睁睁的看着证券被套牢,期待早日解套,即使有投资者顺势而为,在下跌过程中不断卖出止损或者卖出后在更低价位处买入扩股,但依然要承担踏空的风险。
引入融资融券交易后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对不同操作策略的选择及时锁定收益或亏损,从而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
(六)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改善盈利模式
对于投资者而言,融资融券业务的引入成为盈利的又一重要渠道。以往,投资者投资于股票市场的盈利模式只有两种,一种是获取分红派息,另外一种就是期望通过股票价格波动而低买高卖取得的资本利得收入。引入融资融券交易后,投资者不仅可以在上涨的过程中借助杠杆效应放大投资收益,而且还可以在市场下跌过程中通过融券卖出的高卖低买操作同样获取价差收益。
三、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门槛较高
当前我国证券投资者取得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存在硬性规定,即资金量要求达到五十万人民币以上,此外还要求开户年限达到半年以上。仅最低资金量一项指标就把融资融券交易限定成为“有钱人”的游戏,设立这一指标的初衷是为了对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提出要求,而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要求融资融券账户余额始终保持在五十万以上,所以很多投资者在取得融资融券资格后账户余额并非一直保持在五十万以上。因此这一指标的设置不仅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反而将大量普通大众投资者排除在外。
(二)信用交易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交易本质决定了投资者可以通过财务杠杆获取更大的收益。无论在融资还是融券交易中,由于保证金的存在,只要投资者能够正确地预测市场走势,就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担保品或保证金获取成倍甚至数倍的融资或融券,从而获取的收益被成倍的放大。反过来,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当市场走向与我们的预测相反时,我们的损失也同样是成倍放大的,甚至达到一定水平时投资者还要面临因强制平仓而血本无归的惨境。所以,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首先想到的不应该是收益的多少而应该是自己能够承担多大风险,并为此设置合理的止损线。
(三)融资融券费率较高
(四)融资融券交易部分交易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健全完备的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可以有效的稳定市场,防止非正常、非理性的市场波动;可以合理而有序地增强市场流动性;可以促进市场信息的快速传递,高效准确的形成证券的市场公允价格。目前我国的融券卖出申报中还不接受市价委托,而且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最新成交价格,这一规定虽然可以有效控制融券卖出风险,但同样限制了交易的活跃度,如果交易不能及时完成投资者将面临被要求追加保证金,进而会存在被强行平仓的风险,这样会使得投资者交易意向降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规则对单日价格进行了涨跌停设置,但是在极端的市场行情下依然无法有效抑制投资者过热的头脑,在融资融券的助涨助跌作用下涨跌停制度形同虚设,在过去的极端市场行情中甚至出现了千股涨停和千股跌停的“奇观”,所以合理借鉴国外市场的成熟经验,引入熔断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五)融资融券业务对比失衡,融券业务发展缓慢
从国外成熟的市场经验看,融资业务规模与融券业务规模相比保持在四到八倍属于合理区间,然而我国的融资与融券规模比例远远大于这一比例区间。融资融券业务的长期失衡严重阻碍了市场做空机制的发挥。由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择在流通股本、股东人数、历史日均换手率、历史日均涨跌幅等方面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所以符合条件的标的证券数量相对较少,特别是对融券业务来讲,标的证券数量的稀少直接导致了融券业务规模较小,从而业务发展缓慢。
四、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的建议
(一)适当降低交易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门槛
参考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经验降低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硬性标准,以考虑将投资者的资金准入门槛设定为十万到二十万之间甚至可以更低,这样可以使得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到融资融券交易中来,聚少成多可以有效提高市场活跃度。而由于降低资金门槛带来的相应风险可以通过,对不同资金量的投资者设置不同的保证金比例来加以规避。
(二)合理降低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三)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标的适当放宽,有效扩大融券业务券源
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选择直接决定了融资融券交易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但采取过高过严的界定标准选择投资标的又会限制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影响市场的活跃度。所以在标的证券的选择上可以把范围适当放大,除了绩优股外一些业绩稳定、经营状况良好的非绩优股也可以纳入考察视线。在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成熟后甚至可以考虑采用“负面清单”制度,只规定一些明确的不适合作为标的证券的条件,除此之外都可以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这样可以把大多数上市公司证券纳入到融资融券业务中来,特别是有效扩充了融券业务的券源,对促进融券业务规模起到积极作用。
(四)引入熔断机制,防止价格剧烈波动
(五)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
作为发展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要环节,无论证券公司还是证券交易所都有必要也有责任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投资风险教育。要让投资者深入理解融资融券的内涵,熟悉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则,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正确掌握投资策略也手段,合理安排投资结构,科学理性的做出投资决策。对投资者的培养和教育要常抓不懈,高素质的投资者群体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1]仝浩辉.对我国证券市场高虫资高虫券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思考[J].经济师,2015年第8期
[2]黎少仪.论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N].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3]盛青红.融券难求解――一券商欲联合机构造券源平台[N].华夏日报,2014年7月10日,第10版
融资融券业务的原理和基本操作思路
当前融资融券业务主要交易方式的比较
融资融券组织模式比较
中国2006年8月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2008年4月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但我国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也须符合以下条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满足其它内控和风险控制、帐户清理和高管人员的有关规定。
融资融券标的比较
美国融资融券的标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场外柜台市场交易很活跃的证券;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列名单上的证券。而日本可用于信用交易的证券必须是在主板市场交易且股利回报率比较高,同时经证券监管机关指定。
我国国内融资融券标的的限制条件为: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在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未被ST;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从融资融券标的情况来看,我国的限制较强。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较
美国的初始保证金比率由美联储确定。1934年以来,美联储共对保证金比例做过20多次调整,主要为50%~75%,目前是50%。美国的证交所和证券公司可以修改初始保证金比例,但不能低于50%。日本大藏省通过对融资保证金比例的调整来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目前是30%。
在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规定融资和融券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维持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30%;如维持保证金比例低于130%,必须补仓到维持保证金比例高于150%。只有超过维持保证金比例300%的部分,才能从信用账户中转出。
融资融券业务的意义
首先,融资融券制度是一种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制度,将改变我国股票市场单边盈利模式,这直接导致了投资者盈利模式的根本性变化,意味着无论市场处于上涨还是下跌过程,只要能够准确判断市场运动方向即可获利。卖空交易机制的存在,使投资者对市场未来走势的判断和预期的分歧程度加大,股票价格将融入更多的信息,充分反映其内在价值。同时由于多空双方对股票信息的深度挖掘也将减缓股票价格的非理性波动,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其次,融资融券业务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欧美市场融资交易者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18%~20%,中国台湾市场甚至有时占到40%,因此,融资融券的引入对整个市场的活跃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融资融券制度在实现双边盈利模式的过程中也间接的为市场提供了额外的流动性,直接增加流入市场资金,提高市场活跃度,增加流动性。
第三,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融资融券机制能在市场迷茫不知未来走向时扮演稳定器的作用,即无论在市场疲弱低迷状态还是在上涨即将见顶时刻融资融券的双边盈利机制都将成为制约市场重大调整的阻力。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点分析
首先,融资融券可能助涨助跌,增大市场波动。
在极端情况下,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投资效应,也可能会促使市场的投机气氛更浓,这也加剧了股票市场的波动。如果投资者对未来有良好预期一致做多,融资可能导致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进入股票市场,现货市场产生大量泡沫,相反,在经济出现衰退、市场萧条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致做空,融券又使现货市场大幅波动,甚至引发危机。
其次,可能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对证券公司来讲,自营业务业务和结算风险可能加大。证券公司开展融券业务后,势必造成证券公司自营与机构的持仓结构的趋同。以往基金通过对重仓股的锁仓以稳定和拉升净值,而引入卖空机制后,估值偏高的基金重仓股也会存在下调的风险,抱团取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特别是当信用交易失控之际,往往会形成市场震荡,暴涨暴跌,将增加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难度和风险。而融资融券业务具有类似期货交易的逐日盯市和保证金持续支付的特点,这使得投资者的行为短期化,证券公司对客户要求有很高的流动性管理,增大了管理的难度。
2011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获得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此后中国证监会在《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方法》中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业务规则、风险控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迅速,转融通业务的推出已势在必行,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海外证券金融公司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治理结构、功能定位、运作机制和制度设计进行前瞻性研究,为转融通的顺利推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海外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与欧美全能银行、投资银行或商人银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散授信模式不同,亚洲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由于资本市场欠发达,市场主体信用水平较低,均采取另设证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解决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问题。
(一)日本模式
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业务中的功能定位、运作机制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集中授信的交易模式下,不允许投资者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资金或证券不足时,除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获取部分资金外,也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获得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证券,而只能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日本信用交易系统中资金和证券的中转枢纽,银行、保险和基金等机构仅能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出资金和证券。
2、垄断专营。
在日本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证券公司与保险、基金等机构在融券上被完全分隔,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在转融通业务中,由于证券公司不能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这些机构若需借出证券,通常先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这里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他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的倍增效应。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金比例仅为2.5%,这也是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维持的。目前,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获取所需资金,导致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中的地位有所下降。除了对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以外,日本三家证券金融公司还承担了向证券公司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等业务。
(二)中国台湾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一方面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另一方面,它又突破了日本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的封闭模式,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对象由证券公司扩大到一般投资者,形成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直接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双轨制”模式。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兼有转融通与直接融资融券服务功能。
在台湾所有证券公司中,约有60家证券公司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证券公司均没有获得该项业务许可证。其中,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办理转融通;而没有获得该项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在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的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资渠道受到挤压。
对于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来说,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唯一的融资通道,它们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拥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融资工具,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造成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有所萎缩。
3、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
在“双轨制”模式中,融资融券交易并非集中于证券公司,投资者既可以选择从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直接融资和融券,也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这使得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从台湾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从转融通逐步过渡到直接融资和融券。
(三)韩国模式
韩国证券金融公司采用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也有其自身特点: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选择
三、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与运作机制
(一)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
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具体来说:
1、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监控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和高风险的性质,采用证券金融公司这种集中授信模式,一方面,通过建立证券公司信用评估机制、转融通业务合同和保证金制度,确定、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比例,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对于市场交易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危及市场稳定的异常情况,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转融通业务并予以公告;如果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与转融通业务流程
四、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设计
(一)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
2、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资格的确定。
3、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分别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和资金,并与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区分开来,单独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或现金分别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4、信用管理机制。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强的杠杆效应,因此应当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比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采用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管理、授信额度管理等手段,有效地控制和降低转融通业务风险。
(1)标的证券管理。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目前我国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已扩大到285只证券,其中包括7只ETF。实行标的证券管理,应当对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和流动性等进行动态选择。
(2)授信额度管理。包括市场信用总额、单只证券授信额度和各家证券公司授信额度的管理。比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通常根据融资融券交易的利用情况、转融通利用情况、证券公司自身筹措资金的能力、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市场动向等来判断融资总额。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随着市场运行情况的变化,对该比例限制可以适当加以调整。对于单只证券授信额度,目前《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对于单一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追加保证金。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缴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当证券公司发生违约,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
5、合规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
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以保证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促进证券金融公司规范、稳健运作,促使其工作人员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以保障证券金融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监管体系的建立。
(二)加强法制建设,为推动证券金融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层面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比如,建立证券公司信用评估机制、转融通业务合同和保证金制度,确定、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和降低市场风险;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对于市场交易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转融通业务并予以公告,以保证市场稳定;当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进行应急处理。
丰富基金产品
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出台之后,将大大丰富基金的产品线,一些含有股指期货和可以进行融资融券模式的基金产品将会出台。
运用股指期货可以设计阿尔法策略基金或者可转移阿尔法策略基金,它们在国外是一个比较成熟的产品。即在现货市场买入某证券组合,在期货市场做空股指期货获取阿尔法收益。当然也可以运用“可转移阿尔法”策略,将阿尔法收益转移到其他大类资产中,即在获取某类资产阿尔法收益的同时,买入其他大类资产的指数产品,构造贝塔组合来获取基准收益,在不改变原有资产配置的情况下,获取更高的收益。
运用融资融券可以设计130/30基金,这也是一个在国外较为成熟的产品。该类基金的资产由两部分的投资组合构成,即多头和空头。大部分投资者都理解多头的含义。当一个基金买入一只股票并期望这只股票的价格在未来能够有所增长时,则称为“做多”。相反,当基金期望通过股票价格的下跌获利,则为“做空”。投资者如果要卖空股票,他就会先借贷一定的股份,将它们在市场上出售,然后预期(至少是希望)能够在股价下跌时买回这些股票,并偿还借贷。这类基金名称中的数字代表多头和空头在基金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也就是说,130/30基金将资产的30%投资于空头组合,130%投资于多头组合。举例来说,如果一只130/30基金具有100万美元的资产,那么它会用100万美元买入一个股票的投资组合,并且建立一个价值30万美元的空头组合。之后它会用卖出空头组合的所得,即30万美元再投资到多头中。于是基金的投资就完成了130%的多头和30%的空头的组合。
此外,还有一些套利基金和算法交易基金等也可能产生。由于交易型基金,如封闭式基金、LOF和ETF可以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抵押标的物之一,而且交易型基金也可以成为股指期货的配套现货交易产品,这些都会推动交易所体系基金迅速增长。
对于现有的指数基金、保本基金来说,拥有股指期货之后可以进行大大的改进。对于指数基金来说,特别是沪深300指数基金,将大部分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产品,用少量的资金投资股指期货,利用股指期货的保证金交易制度来复制指数,既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又可以获得固定收益产品带来的增强收益。
对于保本基金来说,《通知》规定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不受部分条款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目前国内的保本基金都是用股票现货来获取向上的收益,为了确保保本,契约上一般都规定投资股票的上限不能超过20%-30%,这样虽然能做到保本,但是向上的收益有限。而利用股指期货能够真正做到“下有保底,上不封顶”。实际上,在国外保本基金多数都是通过衍生品放大防守垫的收益,其原理与上面的用股指期货做指数基金一样,也是利用了股指期货的保证金交易模式,其多头合约价值的仓位将会高于目前的保本基金。
加剧基金的业绩分化
由于公募基金的规模较大,在缺乏股指期货的情况下,很难进行择时操作,而股指期货出台后,基金就有了良好的择时武器,通过多头或者空头期货合约来改变基金的资产配置。
然而股指期货是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得当也会造成负面影响。目前优秀的基金经理都是因为选股能力较强,而股指期货则需要基金经理较强的择时能力,这对基金经理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基金经理淡化择时,强化选股并非因为择时不重要,事实上,择时(资产配置)对基金来说非常重要,但择时难以把握,如果失误对基金业绩的负面影响非常大。由于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委员会择时能力差异较大,会对基金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导致基金业绩分化会更加严重。由于混合型基金的策略之一是灵活资产配置策略,即根据市场的变化将资产在股票和债券上转换,因此,我们认为混合型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力度会相对较大,业绩的分化会更加大。
封闭式基金或有炒作
很多投资者认为股指期货出台后封闭式基金折价率会大幅缩小。主要理由是因为封闭式基金存在较大折价率,股指期货出台之后,可以利用做空工具来实现封闭式基金的套利,即买入封闭式基金,卖空股指期货或者类似的开放式基金,获得套利收益,这种套利行为会大大降低封闭式基金的折价率。但我们认为这种认识存在很大的误区。
一方面,股指期货合约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好的通常是近月合约,而很多封闭式基金存续期很长,目前平均剩余期限大概为4年左右,在技术上不断对股指期货合约展仓有难度。另一方面,任何套利交易都需要一定的收益空间,目前老的封闭式基金平均年化折价回归收益只有5%左右,与企业债收益相近,这个收益率对于这么复杂的套利行为来说缺乏吸引力。当然,我们也看到这种套利收益除了折价回归收益之外,还有基金净值增长带来的超额收益,对于创造超额收益能力强的基金,套利资金的收益会更高,但超额收益的持续性是不稳定的,而且超额收益比较高的基金折价率也通常比较小,这也为套利交易锁定收益带来不确定性。但是由于投资者此外对封闭式基金的误解,可能会导致二级市场出现炒作。
股指期货出台后,对到期日较近的封闭式基金来说,由于其折价回归的收益相对较高,这会吸引套利资金的涌入。目前较好的品种是大成优选和同庆B等。大成优选基金的折价率为-19.34%,剩余年限约为2.6年,年化折价收益为8.27%。同庆B折价率为-18.9%,,剩余年限约为2.4年,年化折价收益为9.1%。虽然基金裕泽离到期日最近,只有1.4年,但折价率已经降至-8.07%,年化折价回归收益只有6.省略
早在2007年,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导思想是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采用近月或者交易活跃合约(可以展期)进行套期保值,非股票型基金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此外,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并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预定。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不受部分条款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关键词:融资融券模式;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双轨制
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节中专门为融资融券业务设立了详细的运作细则。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模型已经确立:由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而证券公司如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融资融券的一条清晰的运作、交易模式,现下就有关于融资融券的运作、交易模式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
1国外融资融券主要模式
1.1市场化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全市场化运作模式应该说是最成熟和最有效率的运作模式。在美国,并没有组建专门为券商转融通而设的“证券金融公司”,任何机构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美国是全球最开放的金融体系,资金来去自由,法制环境完善,全世界最大的金融机构云集,资金供给充裕。
1.2集中授信模式
“双轨制”和“单轨制”十分相似,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在实行“双轨制”的国家或地区中,只有一小部分证券公司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
1.3两种交易模式比较
不同融资融券模式,其实质上的区别并不在于交易的流程,而是在于不同的交易模式设计中,隐含的关键性机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