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8日1时20分许,江西华赣瑞林稀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污泥干燥车间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企业今年以来连续发生2起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要求,2022年4月24日,宜春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宜春市公安局、宜春市总工会和丰城市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宜春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江西华赣瑞林稀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华赣瑞林稀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赣瑞林公司)位于江西省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厂区面积500亩,2013年02月04日成立,注册资本3.75亿元人民币,法人代表为梁克明,总经理为乐海龙。公司为江西省华赣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分别60%、40%)组建兼有研发和产业化属性的实体化研发平台公司,是一家专业危险废弃物、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弃物处置加工、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再生资源综合回收处置利用、有色金属冶炼加工、稀贵金属冶炼加工、以上技术开发、装备开发、物流、贸易、进出口。公司以电子废料、工业污泥、多金属固废为原料,采用“火法富集+湿法分离”的主工艺路线,建设以NRTS炉顶吹熔炼+NRTC炉侧吹熔炼为主体工艺的火法冶炼平台,全流程多金属湿法分离工艺装置,形成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NRT系列技术,实现对铜、镍、铅、锌等基本金属和金、银、铂、硒等稀贵金属的综合回收。目前公司火法冶炼平台已建成并投产试运行,设计产能为年产粗铜38500吨。公司现有职工298人(正式员工203人、协力顶岗人员95人)。2.江西华赣瑞林稀贵协力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江西华赣瑞林稀贵协力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位于江西省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成立于2016年04月2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潘东岳,总经理为何好平。公司是华赣瑞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设备保障;建筑维修;筑炉、防腐、保温、工程项目总承包;非标件制作;钢结构加工;模块化建筑构件制作;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仓储;物流;绿化;保洁;餐饮管理;工矿产品销售。公司现有职工7人。
3.江西省鑫赣隆劳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江西省鑫赣隆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赣隆公司)成立于2021年07月02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孙渡街道梦祥东路168号翡丽国际2幢190号,法定代表人为黄高亮。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一般项目: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委托刘旺与华赣瑞林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管理业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18日凌晨1时20分许,华赣瑞林公司污泥干燥车间外委鑫赣隆公司进行污泥倒运作业,临时劳务人员黄兴发配合叉车倒运作业过程中,站在堆垛旁协助叉车作业时,被旁边堆垛上部发生松动的一袋污泥吨袋坍塌压住上半身,导致胸部挤压受伤。
事故现场图
(三)事故应急救援
(四)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基本信息:黄兴发,男,丰城市洛市镇人,为鑫赣隆公司派往稀贵公司劳务人员,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仓库吨袋堆砌不规则,在有的吨袋移开后,旁边吨袋缺少着力点不稳定,侧翻坍塌压住死者上半身,导致死者胸部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2.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执行不到位。按照《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应急办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丰循园发[2022]5号)文件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重点监管对象每月检查覆盖1次,工贸行业其他监管对象每季度检查覆盖2次”,华赣瑞林公司为园区37家重点监管对象之一,但是2022年截至4月29日仅对其检查2次,未达到每月检查1次的要求。同时文件对检查方式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部室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和月度监督检查计划,该制度也未落实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核实了该公司“3·2”机械伤害事故瞒报后未加强监督检查,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3.行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安全生产职责认识不够清楚,重心全部放在船舶和民爆企业安全管理上,对其他工业制造类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对船舶和民爆企业之外的工业制造类企业的安全检查仅有图片资料,未建立问题隐患管理台账,未做到闭环管理;在核实了该公司“3·2”机械伤害事故瞒报后未及时去企业了解情况,未对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企业存在迟报事故情形。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黄兴发,男,鑫赣隆公司派往华赣瑞林公司劳务人员。作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认真分析吨袋转移作业过程风险,导致被旁边堆垛上部发生松动的一袋污泥吨袋坍塌压住上半身,胸部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的处理建议
4.周瑞生,男,华赣瑞林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30%的罚款。
5.张兴勇,男,华赣瑞林公司生产部部长。作为仓储部门负责人,履行仓储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力,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30%的罚款。
6.何好平,男,协力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作为华赣瑞林公司劳务对接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鑫赣隆公司所派遣的劳务人员把关不严,导致鑫赣隆公司违反劳务合同使用超过60岁以上劳务人员进行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20%的罚款。
(三)给予行政处罚单位的处理建议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理建议
8.徐冬科,男,时任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工程建设部部长,华赣瑞林公司挂点干部,对挂点企业安全生产负监管职责。鉴于其在华赣瑞林公司“3·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作出了处理建议,建议不再重复处理。
9.杨江涛,男,时任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安全保卫部部长,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鉴于其在华赣瑞林公司“3·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作出了处理建议,建议不再重复处理。
10.杨正辉,男,时任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挂点华赣瑞林公司所在片区片长,负责监督管理分管片区企业安全环保工作。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在华赣瑞林公司“3·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作出了处理建议,建议不再重复处理。
11.雷洋,男,时任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在华赣瑞林公司“3·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作出了处理建议,建议不再重复处理。
13.邹慧刚,男,时任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分管安全民爆和军工军民融合股和金融服务股。任职期间,督促指导分管股室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工作职责定位不准确,将工作重心落在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对其他工业行业企业疏于管理,今年以来未到过华赣瑞林公司,在得知华赣瑞林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也未到该公司督促指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参与事故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14.杜志勇,男,时任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股股长,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华赣瑞林公司“3·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作出了处理建议,建议不再重复处理。
15.左伟坤,男,时任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四级主任科员,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及冶金、有色、轻工等行业安全监管,分管工贸行业安全监管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在华赣瑞林公司“3·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作出了处理建议,建议不再重复处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16.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华赣瑞林公司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且工作不够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华赣瑞林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对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责成其向丰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8.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在对华赣瑞林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不到位,未将发生事故情况通报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协调其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其向丰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华赣瑞林公司要深刻汲取连续发生两起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两个至上”,始终把员工
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作业现场管理,要对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切不可“好了伤疤忘了疼”、屡屡重蹈覆辙。要结合自身实际,对各个环节、作业场所进行细致地排查,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临时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加强反“三违”专项整治,真正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三)不断强化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丰城市党委政府要严守安全生产红线,强化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管理责任不留盲区、不挂空挡。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安全管理责任,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严格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各方安全生产职责,严防安全管理边界出现“真空地带”,严禁以信任代替安全监督、以既往业绩代替安全管理。要全面梳理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和从事工作情况,严格执行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规定,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开展“五个一”活动和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保证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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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赣瑞林稀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4.18”坍塌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24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