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继承吗?要闻

2024年6月,一场遗产继承官司在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继承人朱某是一名富商,于2023年6月去世。原告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和她的母亲黄某,被告则是朱某的婚生女朱某蕙。近日,此案进行了宣判。

富商手写遗嘱

财产留给婚外情对象和非婚生女

法庭上,黄某一方出示了一张朱某于2021年手写的遗嘱,遗嘱中提到,“我身后的一切财产均由黄某及女儿朱某博继成(遗嘱原文,应为承)”。

黄某希望法院判决朱某的遗产全部由原告继承。朱某蕙则认为,自己的母亲先于父亲去世,自己应该全额继承母亲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遗产,应该由自己继承80%,朱某博继承20%。

朱某蕙告诉记者,父亲在与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于2004年生下女儿朱某博。母亲受刺激出现精神疾病,之后几年里,自己曾把母亲接到身边照料,后来母亲又被父亲强行接走。父亲把母亲安置在一个出租屋内,由保姆照料,父亲则和第三者、私生女住在别墅内。

朱某蕙介绍,母亲去世后,自己与父亲就母亲的遗产问题发生争执,自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撤销重审、再审,法院认定朱某蕙母亲的遗产由父女二人继承,父亲继承60%,女儿继承40%,因此朱某蕙可以分得761万余元财产。朱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在审理期间朱某死亡,上诉人变更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定遗嘱部分有效

取消婚外情对象继承资格

据了解,一审法院认定遗嘱系朱某的真实意思表达,朱某的遗产为他的总资产减去此前诉讼中判决分给朱某蕙的761万元朱某妻子的遗产(实际扣除774万余元,包括诉讼费和执行费)。

在遗产分配上,法院提到,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根据朱某遗嘱意愿,朱某博可以分得遗产的50%。而“黄某之所以成为涉诉遗嘱的受遗赠人与非婚生女朱某博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法院认定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结合扶养义务情况,该部分朱某博继承60%,朱某蕙继承40%。综合下来,朱某博继承朱某遗产的80%,朱某蕙继承20%。

双方对该判决结果都不满意,均提出上诉。

黄某一方认为,民法典继承编中对自书遗嘱效力问题有详细规定,本案为继承纠纷,不应适用婚姻案件中公序良俗原则;朱某写遗嘱时,妻子已经死亡,属于单身状态,无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朱某蕙则提出,黄某母女为利益共同体,朱某与黄某发生婚外情,同居数十年并育有一女,违背了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朱某蕙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中,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的三位教授也提到,该遗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应全部无效,进入法定继承。专家还提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前提是“平等保护”,一审判决对非婚生女有较大倾斜,违背了立法宗旨。

但二审法院对双方的上诉均未支持,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维持原判。

“母亲遗产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

婚生女称无法接受

朱某蕙告诉记者,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她无法接受。自己父亲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过错,法院也认可他的过错。但现在判决结果导致属于母亲的那部分财产流向了伤害母亲的人手里。朱某蕙还提到,父亲的出轨导致母亲精神分裂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能力去立遗嘱,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对于非婚生女因为与父亲共同生活期限较长而认定尽到更多赡养义务、从而分得更多遗产的判决结果,朱某蕙同样表示不能接受。在她看来,这种局面是父亲婚内与他人同居导致的,不能简单地以此认定其尽到更多赡养义务。

朱某蕙的律师、江苏永衡(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娟表示,他们目前最不能接受的点就是朱某蕙母亲的遗产最终流向了朱某蕙父亲的私生女,这个结果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王洪娟认为,朱某博本身没有过错,但她和其母亲是一体的。朱某蕙的母亲2008年确诊精神分裂,之后又瘫痪在床,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如果她能立遗嘱的话,肯定不愿意把自己的财产给到第三者。王洪娟表示,他们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而11月23日,朱某博的律师回复,他们的继承纠纷已经判决生效,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不方便接受采访。

遗产给第三者无效符合近年司法实践

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同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燚认为,本案与2001年泸州“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在该案件之后,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都认为对第三者的遗赠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无效。

泸州案件中,黄某彬立下公证遗嘱将遗产赠与婚外情对象张某英。法院以“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黄某彬与张某英在非法同居关系下所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且该遗嘱虽是黄某彬的真实意思表示,虽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在赠与财物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为由,认定遗嘱无效。

对于遗嘱中非婚生女部分被支持,杨燚律师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并且在婚外恋情中孩子的出生是无辜的,支持孩子的部分是合法合理的。

炜衡律师事务所婚家委主任张静律师也认为,朱某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显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婚姻忠诚的义务,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部分认定无效是合法合理的。

张静同时解释,现实中很多人可能并不能接受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地位等同,朱某蕙的观点也明显是对这一原则有所抗拒,但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非婚生子女的角度来讲,其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不会因为法律上不认可父母的这种关系或者父母存在过错而导致其权益受损。据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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