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主题:《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
主讲人: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评议人: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世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法律专家
周友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熊丙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
主持人:回顾历史虽然《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和《物权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差异,没有《物权法》制定的那么艰辛,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是绝不亚于《物权法》的,因为在座的各位都有这样一个信奉的原则就是“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作为中国最好的法学院校之一我们对《侵权责任法》作出了即时的反应,在颁布的不到一周里我们先后举办过两次重大活动,昨天在同一个会场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术界的近百位学者聚集在这个地方共同庆祝《侵权责任法》的通过。今天我们论坛特别荣幸的邀请到了与《侵权责任法》有着最密切联系的王利明教授出席论坛,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同时我们也邀请到了大家熟悉的王轶老师和高圣平老师出席我们今天的论坛,此外还邀请到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出席论坛。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给我们做精彩的演讲。
第三,我们很好的衔接了侵权一般法和侵权特别法的关系,这就是我们在体系上的第三个特点。《侵权责任法》第五条主要是解决和众多的侵权特别法是一个什么关系。目前在我们国家有四十多部法律都涉及到侵权责任的规定,大家要注意“…另有特别规定”这几个字,这就是说同一事项都有规定的话就要适用《侵权责任法》,但是如果是针对不同的事项作出了规定那就是“另有特别规定”要适用侵权特别法。这需要很好的解释和很好的理解。所以使得我们的《侵权责任法》最为侵权一般法与大量的侵权特别法结合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都为我们的司法裁判提供了依据,形成了一个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其次,在责任形式上,我们采取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十五条是一般规定还有具体的特别规定。
第三是各项归责原则可以适用所有的侵权责任形式。民法学在长期对关于侵权责任形式里面涉及到停止侵害等等这些绝对性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过错责任,这个过会儿还要请王轶老师来谈谈这个问题,他的看法可能与我的观点还不太一样,他觉得这个适用于严格责任。但是从现在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来看,过错责任都可以适用。这就是说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等,只要是根据过错来请求的话,都可能适用过错责任。这里面就出现一个竞合,也就说,你要选择侵权就你可能就要按照过错来主张;你要不选择侵权而选择物权请求权,那可能是一个严格责任。选择哪一种完全是受害人自己选择,法律把这个写下来,就像刚才讲到的侵权继承权一样,愿意当作侵权来主张权利也未尝不可。这个由受害人自己选择,你自己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我们为什么一定要限制竞合呢没有必要。王轶老师主张限制竞合,我认为是不要限制它了,让受害人自己选择去,这个可能对受害人更有利,所以现在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体现的主要就是这个意思。这是第五点。
我之所以强调中国特色,我们要创建我们自己的民法体系,这也是我个人多年的心愿。我们需要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但是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创设我们自身的民法体系,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把我们中华法系发扬光大。我作为一个民法学者,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创设我们自身的民法体系,从而为世界民事立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这也是我多年追求的一个目标,我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王利明教授的精彩演讲,刚才在90分钟内王老师给我们全方位的展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从宏观上看,有保护范围的扩展,有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的妥当性和归责原则的体系化,还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从微观上讲,有损害与侵害的严格界定和区分。王老师在演讲中除了突出强调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特色,同样体现了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当中王老师的心路历程,对现在民法的定位。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王老师今天晚上的演讲。下面有请王轶老师发表一下自己的感想![page]
主持人:谢谢高老师!现在由周友军副教授谈一下自己的体会。周友军副教授的博士论文是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所以对侵权法也有独特的想法。
主持人:谢谢周友军副教授。现在进入到我们的讨论和交流阶段。提问不超过2分钟,发表感想一次不超过5分钟,好,现在开始。
我觉得对公平责任这个二十四条的规定,这个实际上是《民法通则》的规定把它完全搬过来了,这个规定我理解不是一个一般条款,我觉得它还是一个关于公平责任适用的条件或者说适用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好把它看成一个一般条款,看成一般条款就会出现你刚才讲的情况,那就麻烦了,将来完全和过错责任冲突了,之所以保留《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因为法院强烈要求要保留,这个规定确确实实在实践中作用很大,大量的纠纷按照过错处理不了,最后找到公平责任的话还是一个办法,但是我还是赞成公平责任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而二十四条只是对这些法律特别规定的法律要件做一个限制,起这个作用。[page]
同学:非常感谢。老师那个八十一条当时王泽鉴老师来的时候提出为什么要对动物园进行额外保护呢后来我们讨论认为是针对很多人在动物园里“调戏”动物,因为动物园里的动物致人损害大部分都是人去主动“调戏”动物。我主要想问一下三十六条,因为这一条我开始的时候对它的意见很大,现在改了一下,第一是加了第一款,后来把第二款和第三款换了一下位置,现在我们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事先通知是不是前置性条款,必须要通知网站否则网站不承担责任。
王利明:这一条也有一些争议,大家知道原来没有第1款,后来讨论的时候有的同志提出来说只有2、3款没有说全,逻辑性可能不顺。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用户是直接利用互联网侵权,大量的都是这种侵权,网站也利用互联网侵权这个很多。我们说你用第六条第1款不就完了吗有的同志提出来说一般人看不懂,最后就加了这一条。应该说第六条第1款是能解决的,但是加上也没有坏处。这就把这个问题说的更清楚了。我想给大家解释的一点是,大家看三十六条用的是知道而不是明知,这是可以说是非常有讲究的,这字里面包含了非常丰富的内容,我在这只能说争论非常大,最后用了知道两个字,知道不排除应当知道,但是也可能只是指明知,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的网站的情况、根据不同的网络服务者的情况,以及根据不同的案件的类型来分别确定。
主持人:今天的论坛到此结束,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王老师的精彩演讲!也感谢同学们的积极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