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张某某、李某某共同在某法律服务所两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留下一份书面遗嘱及记录起草该份书面遗嘱完整过程的两段录像,两人均表示将其名下的房屋一套留给张某。
但其他子女认为上述遗嘱无效并占用了该房屋,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未认定书面遗嘱的效力,亦未对两份录像是否构成遗嘱及其效力作出评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二审法院。
但为制作该书面遗嘱而形成的两份录像遗嘱可以构成独立的录像遗嘱,二审最终认定两份录像遗嘱因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关于录音遗嘱的规定,且考虑到立法精神和目的,在遗嘱存在部分形式瑕疵的情况下,应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改判涉案房屋按照遗嘱继承。
案件评析
一、本案中的录像可以视作独立的录像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并没有关于录像遗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新增了关于录像遗嘱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录像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其订立要件是: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录像中张某某、李某某均明确表示其名下的房产归唯一的孙子张某继承,具有订立遗嘱的意思,故该两份录像均可以视为独立的录像遗嘱。本案张某某、李某某在与两名法律工作者的谈话中,表示要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留给张某。
二、本案中的录像遗嘱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录音遗嘱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鉴于本案录像遗嘱订立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效力规定》,该录像遗嘱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但从录像遗嘱的特点来看,其与录音遗嘱相比,录制的不仅是声音,还有影像,其不仅反映遗嘱的订立过程,还能直观反映被继承人的身体、精神状况,作出意思表示是否自然和所处的环境,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过程等。
也就是说录像遗嘱可以理解为录音遗嘱的另一种形式,且具备了录音遗嘱的全部要件,同时兼具图像更加生动直观等特点。
三、遗嘱的形式要件与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
《继承法》明确规定,篡改和伪造的遗嘱无效,但对于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并未明定其效力。
且遗嘱内容往往是在遗嘱人去世后方生效,此时往往难以进一步探寻或确认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否认的是,遗嘱订立之所以要求有严格的形式要件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易证明性,进而避免纠纷,即形式要件是服务于实质要件的。
在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难以确认的情况下,形式要件的要求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遗嘱的真实性,确保实现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和遗嘱内容的最终实现。
笔者认为,遗嘱的形式要件应是服务而非限制实质要件的实现。对于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应把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确认作为此类案件审判实务当中的首要考量因素。
故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目的以及一般人的认知水平的角度出发,本案的录像遗嘱应确认其为有效。
作者:沙瑞新陈浩
原标题:《“典”滴说法丨民法典施行前“录像”遗嘱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