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继承客体的特殊性

[摘要]为了充分展示人们的智慧和调动人们的创造性,社会与法律对人们的劳动成果将给予最充分的保护,其中就包括对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与才能的体现,其权利人付出了超常的脑力劳动,法律对其保护采取较为特殊的规定,不仅有生前的还有死后若干年的保护。而人死之后的利益无法由权利人直接享有,必须通过继承法律制度给予规定与保护,权利人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方式处分其死后的财产利益,最终实现对权利人的财产权及其他利益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财产权继承客体

一、知识产权中财产权成为继承客体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能否成为继承的客体,这一问题取决于继承法的理论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关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如在以“一元论”为立法指导思想的德国等国家,著作权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结合组成,转让著作财产权也就意味着转让了著作人身权。因此,著作权法不承认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仅承认“用益权”的部分授予,即作者可将单项或全部使用著作的权利(用益权)授予他人,著作财产权在合同期满后又回归作者。法国则以“二元论”为立法指导思想,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财产权两部分,彼此相对独立,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可见,无论是“一元论”国家还是“二元论”国家,均承认著作财产权的继承。[4]

不过,著作权毕竟是一种无形产权,又是各种知识产权中情况最复杂的一种权利。更多的国家并非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案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前联邦德国。[7]

二、知识产权中财产权成为继承客体特殊性之分析

(一)主体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但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遗产继承仅限于知识产权主体为自然人的情形。即只有当某一自然人死亡时,其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才可以成为该继承关系的客体。国家、法人作为著作权人时不发生继承问题。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

在继承的适用范围上,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均发生著作权由被继承人向继承人转移的法律效果,使继承人成为新的著作权所有人即继受人。如果著作权第一所有人或者在先之著作权受让人为自然人,则发生上述所说的继承;若第一著作权人或在先之著作权继受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就不能发生上述的继承,而只能由在后的继受人依法或者依有关规定继受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的继受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死者的著作权无人继受,则导致该著作权终止,如《日本著作权法》第60条规定:“著作权在以下情况即告消亡:(1)著作权所有者已死亡,该著作权依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959条(归国库的继承财产)的规定归国库时;(2)作为著作权所有者的法人解散时该著作权依其他法律的规定应归国库时。”有的国家的著作权法则规定,如果死者的著作权无人继承时,该项著作权并不终止,而是由国家的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保护,如《俄罗斯联邦著作权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作者没有继承人的,由俄罗斯联邦专门机构全权实施对上述权利的保护。”[8][page]

(二)死亡后保护期限的特殊性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多数国家规定为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有一个续展的问题。《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三)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

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利益通常在数额上是不确定的。在著作权中,其作品发表以后可获得稿酬,作品被转载可获得转载费,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本可获得一定利益,作品获奖也有物质利益等。在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将其遗作交出版社发表,法律保护著作权的期限长达作者死亡后的几十年,在这期间著作权财产利益的计算也是不确定的。[page]

三、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时须注意的问题

3.专利权。专利权是权利人对于依法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死亡,则其中的财产权利由继承人继承。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取得须经登记,因此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专利,要凭继承权证书到专利局办理专利继承登记。[12]

4.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自己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商标法》称之为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包括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改革开放以来,私人业主不断增加,依法注册的商标不断增加,随之必然会发生商标权的继承问题。商标注册人死后,商标专用权由继承人继承。它也应由继承人凭继承权证书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专用权继承登记。对于期满后的续展权依法也由继承人享有。

5.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是秘密所有人的重要财富,是经营者的制胜法宝。商业秘密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也可以继承。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分割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如由一人继承,并由其向其他继承人给付价值补偿。我国民间对于那些家传绝技、祖传秘方,往往由权利人在子孙中选择一个合适的人传承。这虽然是在生前进行的,实质上仍具有继承的性质,即属于应继份预付。[13]

(二)关于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作为遗产分割时应注意的问题

注释:

[1]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4页。

[2]参见郭明瑞:《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9~91页。

[3]参见龙翼飞:《比较继承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4][5][8]参见吴汉东等:《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第84~85页,第85页。

[6]转引自吴汉东等:《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5~66页。

[10]参见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6页。

[11]参见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第45页,第45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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