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这涉及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即只有继承开始,继承的主体才能确定,没有继承的开始,即谈不到谁可以成为继承主体。确定继承人范围需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1.不是所有近亲属或有扶养关系的人,均可以成为继承人,继承开始时已与被继承人解除婚姻关系或扶养关系的人,不能成为继承人,已因法定原因丧失继承权的人,也不能成为继承人。
2.只有继承开始时生存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被扶养人,才能成为继承人,继承人死亡的不能成为继承人;但如果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除此之外的其他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则不享有上述代位继承权利。
(二)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
(四)确定遗嘱的效力
(五)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六)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七)确定和保护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继承人享有继承回复请求权,在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行使该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继承权保护的最长时效为20年,其起算点应为继承开始。
所谓宣告死亡,是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死亡。宣告死亡的,到底是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还是判决认定的日期为死亡日期,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这是因为,《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该“判决宣告之日”可能与“判决书记载的死亡日期”并不一致。对此,一般认为,判决中已确认失踪人死亡日期的,该日期视为失踪人的死亡日期;判决中未明确失踪人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生效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日期。
2.本规则的适用前提是相互具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相互没有继承关系的人之间对此不予适用。
3.该规则主要是从保护继承人利益出发拟制的,符合继承的顺序和遗产的传承。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存在继承的问题
二、宣告死亡后的自然人重新出现,其原被继承的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