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在特定情况下确实能够享有继承权。
1.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其中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其地位得到法律的确认。
2.当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则规定了代位继承的制度,确保了已故子女的子女(即继承人的子女)能够继续享有继承权。
这些法律条款为继承人子女继承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2.两者的继承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直接由已故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转继承则是在第一次继承基础上的再次继承。
3.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仅限于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而转继承则不受此限制,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或其他继承人都有继承权。
4.从继承方式来看,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也可以是遗嘱继承。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