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同一批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每个人所继承的财产应该是相同份额的,并不存在差别。这是最普通的在继承法中所规定的事项,但是这也是在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发生时所规定的顺序。
(3)对于自身有条件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能够进行抚养的,却没有尽到自身的养育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是可以不对其进行分配或者少分配一给他,这是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的原则性问题。
3、不管是在哪个批次中的继承人,符合了以下条件之一的,理应少分或者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1)继承人自身有能力却不尽到抚养义务的。
(2)通过所有继承人一致商议可以自行决定分配比例的。
遗产分配在不违反分配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适用实物分配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配。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配,只能作个体的分配,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配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对不宜实物分配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配,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对不宜分配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遗产不宜实物分配,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继承法》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