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2)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答案】D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A

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

【解析】此题是在考察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中,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均属于个人财产。选项A中的果实在收获之后,性质上是天然孳息,应属于个人。选项B和D房屋和玉石的升值是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C选项中用婚前财产投资股市所得,这属于投资收益,而且非孳息,亦非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故C正确。

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25.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解析】《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因为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则依照《公司法》第47条确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公司执行董事刘某有权决定聘任公司经理,故C项正确。

《公司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据此,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与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都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而非股东个人或者执行董事的职权,A、D两项不能选。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刘某作为股东,有权反对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但刘某个人并无决定转让行为效力的否决权,故D项不能选。

26.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B.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C.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D.一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公司新增资本,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而不是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故A项错误。

《公司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据此,股东出资,无论是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还是公司新增资本时的出资,都可以分期缴纳,B项正确。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股东有权按照实缴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故C项错误。

《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4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题干中并未提到公司董事长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情形,要求公司董事长承担连带责任,欠缺正当理由,故D项错误。

27.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解析】《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有限公司股东通常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故A项错误。《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据此,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并不是申请解散公司的理由,故C项错误。

《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据此,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但无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更无权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故B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据此,D项正确。

28.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解析】《公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拥有两家饭店,分店为其主要资产,转让分店属于转让公司主要资产的行为,股东丙反对公司决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故C项正确。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题中,甲有权召集股东会,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丙无权请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故A项错误。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一家分店业绩不佳并不构成影响公司存续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不符合申请解散公司的规定,故B项错误。

《公司法规定(三)》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不涉及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不能解除某个股东的股东资格,D项显然错误。

29.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解析】《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本题中,汪某对公司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责任,具有双重含义:(1)在汪某与甲公司之间,属于汪某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2)在甲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之间,属于甲公司清偿对外债务的行为。就股东出资而言,汪某补缴出资的行为完全合法,其通过清偿甲公司对外债务的方式完成出资100万元,尚有未缴纳出资50万元,故B项错误。就公司偿债而言,甲公司在破产前6个月清偿对外债务,属于可撤销的部分清偿行为,故A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汪某尚有50万认缴的出资未曾缴纳,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故C项正确。

《公司法规定(三)》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D项错误。

30.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

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

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一律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据此,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A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故B项错误。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转换问题,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只要符合《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要求,当然可以进行变更登记,故C项正确,D项错误。

31.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解析】《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故A项正确。甲无权代理而签章,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故D项错误。

《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丙银行作为付款人,有权承兑或者拒绝承兑,而一旦承兑,则必须承担票据责任,履行付款义务。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如果丙银行已经承兑,则无权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故B项错误。

《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背书具有无因性,丁不得以甲的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对戊承担票据责任,故C项错误。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证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据此,B项错误。

《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据此,公司发行股票分为募集设立发行与发行新股,募集设立发行不可能要求公司已经正式成立,故C项错误。

《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据此,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D项正确。

A.甲的船舶撞坏乙的船舶,则乙就其损害赔偿对甲的船舶享有留置权

B.甲以其船舶为乙设定抵押担保,则一经签订抵押合同,乙即享有抵押权

C.以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仅在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

D.同一船舶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其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

【解析】《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人事先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在船舶碰撞的情形,乙很难合法占有甲的船舶,通常不会享有留置权,故A项错误。

《海商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在船舶抵押的情形,登记仅仅是抵押权的对抗要件而不是产生要件,船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时产生,故B项正确。《海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同样属于动产,船舶抵押权属于登记对抗而登记产生,C项错误。

《海商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据此,D项错误。

34.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保险合同不成立

B.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则应以投保单为准

C.乙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

D.如甲公司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解析】《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据此,保险合同并非书面要式合同,保险单仅仅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签发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故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A项错误,C项正确。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投保单是投保人发出要约的一种形式,保险人同意承保时,合同成立。保险单则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时,究竟以何为准《保险法》对此并无明文,学界争议不休,各地法院判决也多不一致。比较有优势的见解似乎是以保险单为准,当然也要根据案情具体判断,但是不存在投保单效力高于保险单效力的规则,故B项错误。

35.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三36题,单选)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解析】公益诉讼是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一项制度。A选项是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查。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个人主张治理国家,A选项无疑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B选项是正确的。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可有效避免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公益行为的发生,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提起公益诉讼必须以社会公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但这种损害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必然会发生的损害,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3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2013年试卷三36题,单选)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

【解析】法官的释明权,是指为了明确当事人所主张的请求和事实,而促进当事人充分陈述或指挥其举证的诉讼指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可见,A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不得依法院职权,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属于法官释明权的范围,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依职权收集和依当事人申请收集两个方面;依其中第15条之规定,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包括:(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可见,D选项并不符合上述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法定情形,是错误的。

37.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37题,单选)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答案】CD(司法部答案为C)

【解析】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A选项属于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并不存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存在诉。B选项中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指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属于确认之诉。C选项中,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即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属于给付之诉。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该案需要被告履行抚养义务,属于典型的给付之诉。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但在司法部提供的参考答案中,D选项是错误的。出题人可能认为,抚养费的增加属于变更之诉。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变更之诉主旨在于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例如解除婚姻关系、变更抚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等等。而在D选项中,是在抚养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抚养费。再者,单纯的变更之诉所作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D选项所述案件的判决显然存在执行力,属于给付判决。

38.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38题,单选)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39.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39题,单选)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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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产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房产继承规定有哪些?房产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房屋遗产继承的顺序为: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https://zhishi.fang.com/xf/qg_1039333.html
4.[渝粤教育]中国地质大学婚姻与家庭法复习题(2)这是一份关于婚姻与家庭法的模拟试题,涵盖了单选题和多选题,内容涉及婚姻自由、夫妻财产、子女权利义务、婚姻效力、离婚条件、收养法规定、亲属关系等多个方面,旨在考察对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婚姻与家庭法》模拟题 https://blog.csdn.net/m0_53223332/article/details/121993264
5.母离婚后孩子和爷爷继承比例是多少综合法律1. 假如离婚的亲仍然存活,那么亲和孩子是平等的继承人,各自享有继承权利。在这类情况下,孩子继承亲财产的比例是平等的。 2. 假如离婚的亲已经去世,那么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爷爷作为子的祖,属于第二等顺序的继承人。其继承比例为亲的继承份额的一半,即孩子继承亲财产的三分之一,爷爷继承亲财产的三分之一。 https://www.hezegd.com/lawnews/zh/285707.html
6.遗产继承法配偶与子女的比例遗产继承继承知识遗产继承法配偶与子女的比例 如果配偶和子女同时继承遗产那么遗产是怎样分配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配偶和子女在法定继承中是同一顺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情况下,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比例为1:1.除非继承人之间有其他约定。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进行,然后是第二顺序:兄弟姐妹、https://www.suewinjk.com/content-14892.html
7.《婚姻法》《继承法》测试题带答案.pdf《婚姻法》 《继承法》测试题 带答案 .pdf,婚姻法与继承法随堂测试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 不得干涉。(√)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3.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525/8101012072004103.shtm
8.最新五保户遗产继承法,最新五保户遗产继承规定解读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五保户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为进一步完善五保户遗产继承制度,保障五保户的合法权益,我国最新修订了《五保户遗产继承法》。此次修订旨在明确五保户遗产继承的具体规定,为五保户家庭提供更加全面、公正的遗产分配方案。 二、最新五保户遗产继承法的主要内容 https://6g.slashpine.cn/post/243.html
9.财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在中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如果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这五种人将按照这个顺序来继承遗产。http://www.bjcxls.com/flzs/1268.html
10.遗产继承顺序遗产继承顺序是指在遗产分割时,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身份、关系、性别、年龄等因素,依次确定继承顺序,按照顺序分割遗产的一种法律规定。在中国,遗产继承顺序主要分为四种,即直http://www.yllawyer.com/baike/521/
11.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受阻怎么办?按照《继承法》规定,小丽奶奶属于小丽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这个时候,小丽母女就要及时完成继承手续。就是要和小丽奶奶协商继承事宜。如果小丽奶奶明确放弃,那要去公证处去写放弃证明,然后变更房产登记到小丽母女名下;如果小丽奶奶要求继承,那也要赶紧处理,可以补偿小丽奶奶一笔钱,然后把房产变更到小丽母女名下。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rdwd5/201611/MP8I1NQ3PF2JDSG9SN45XICBDG21RW30.shtml
12.女儿过世父母的继承比例律师普法女儿过世,父母的继承比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父母作为女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女儿的遗产,女儿生前未立有遗嘱,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的,应当根据继承人的人数来确定继承比例,女儿只有父母的,父母可以继承全部的财产,女儿还有配偶和子女的,应当和女儿的配偶、子女共同继承遗产,对遗产进行平均分配;女儿生https://www.110ask.com/tuwen/153720574385179036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