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24〕3号关于印发《新坪镇第...乡镇文件

新政发〔2024〕3号关于印发《新坪镇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镇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24〕3号

新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坪镇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三十年整镇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村(居)委、镇直各单位:

按照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为扎实做好我镇第二轮土地延包整镇推进工作,结合实际,制订了《新坪镇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镇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荔浦市新坪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坪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20日印发

新坪镇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整镇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4〕20号)和《关于印发荔浦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市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桂林市和荔浦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为扎实做好我镇第二轮土地延包整镇推进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12月31日我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全部到期,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我镇将在2024年11月底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完成全镇14个行政村(社区),333个村民小组,9253户农户,28572.08亩承包地的延包工作,确保符合延包条件的农户土地承包(延包)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

二、试点内容

(一)厘清情况,夯实延包基础

1.查漏补缺,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切实化解矛盾纠纷,解决遗留问题,对承包信息不完善、尚未确权登记或存在争议的,将在本次土地延包过程中一并解决,确保农民承包土地应确尽确,权证颁发到户,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延包工作打好基础。

2.逐户核实,厘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土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核实在承包期内承包地因土地征收、征占、转让,家庭人口变化、继承,移民安置、有偿退出等因素导致承包地变化情况,对承包户成员和户籍人口进行比对,厘清现有承包地面积、成员承包耕地情况、户内人均耕地情况。查明人口增加和减少的原因,查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土地原因,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

3.变更登记,完善延包数据信息。延包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本次土地延包原则上承包家庭户内所有成员均应登记上证(被登记成员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期限统一从2025年1月1日起到2054年12月31日止,并对发包方档案和承包方档案进行变更完善,按照延包后的信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系统,最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探索开展延包工作的一般程序

(三)加快应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

根据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关于做好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应用的通知》(农政改综函〔2023〕32号)要求,原则上要统一使用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开展土地延包工作。我镇目前正在与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开展对接,本次延包仍需线下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延包)合同,待合同签订完成后再同步扫描录入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

三、实施步骤

各村(社区)可以采取先易后难,先试点后铺开的工作方式,选一至两个村(村民小组)提前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一)制订工作方案(2024年2月1日-3月31日)。各村(社区)要根据荔浦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辖区具体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2024年4月1日-4月30日)。召开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延包工作部署动员会议,统一干部群众思想,全面安排部署,推进延包工作。采取发放明白纸、宣传册、标语、宣传栏等方式将延包工做宣传到户,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此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延长三十年工作的政策、目的、作用和程序,并主动参与到延包工作中来。

(三)入户调查(2024年5月1日-6月30日)。以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为单位,由镇政府负责督促指导做好入户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小组由镇政府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和村骨干人员等组成,重点了解第二轮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未颁证具体情况。逐家逐户入户调查、逐田逐块核查登记,填写《新坪镇XX村XX屯第XX村民小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延包信息摸底调查表》(详见附件3),不漏一户、不掉一田,全面掌握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家庭承包人口及承包地变化情况,统计分析全村、各村民小组、农户的人均承包地面积。

(四)延包登记信息确认及公示(2024年7月1日-10月31日)。由第三方公司负责对入户摸底信息进行统计及变更,在各村民小组进行延包信息(包含户籍信息和田块信息)第一次公示,为期15天,由村民核对延包信息,有异议的立即提出并签字确认,无异议的也需签字确认。第一次公示完后再由第三方公司整理公示结果,修正错误信息,再进行延包信息第二次公示,为期15天,由村民核对延包信息并签字,确保信息无误。

(五)合同签订(2024年11月1日-11月30日)。在两次公示无误的基础上打印合同,村民在核对合同内容无误后,签订延包合同。

(六)总结验收(2024年12月初)。延包工作结束后,乡镇上报延包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荔浦市级按照延包的面积,田块坐落准确度、经营权证登记簿、延包合同签订率等方面进行验收。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实行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度,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重点任务统筹推进,各村(社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及分工,确保我镇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镇推进试点工作全面完成。

(六)加强信息反馈。各村(社区)要按照延包工作规程,稳妥有序推进土地延包工作,要定期向镇政府汇报进展情况,建立风险评估预案,对改革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风险可控,运行顺畅。

附件:1.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工作流程图

4.荔浦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指引

5.荔浦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

附件2

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廖华强镇党委书记

唐定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忠国镇人大主席

常务副组长:张传送镇党委副书记

莫东媛镇四级主任科员

副组长:吴俊霖镇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兼)

何君镇党委委员、政法委员

覃兴振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张杰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申燕玲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韦波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韩开洋镇副镇长

易东林镇副镇长

覃丹镇人大副主席(专职)、四级主任科员

陆玉鑫镇四级主任科员

成员:唐宇镇党政人大办主任、四级主任科员

刘艳元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张文富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

张建华新坪派出所负责人

莫金兰新坪司法所所长

秦鹏飞新坪财政所所长

各村(社区)书记主任

附件3

新坪镇XX村XX屯第XX村民小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延包信息摸底调查表

附件4

荔浦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政策指引

第一条农村土地延包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2.坚持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工作。

3.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4.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5.坚持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第二条组级延包试点工作小组如何产生?

答: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推选产生延包工作小组。延包工作小组由3-5人组成,初步人选由村延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产生,成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党员、群众代表、人大代表等人员组成。推荐人选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代表会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村延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确定。

第三条本次延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答: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我市二轮承包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本次农村土地延包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起止日期统一填写为2025年1月1日至2054年12月31日。

第四条组级如何制订延包方案?

答:这次延包三十年的发包方是各村民小组。组级实施方案,要根据组内的具体情况,组级延包工作组要排查和提出本村民小组在延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村级延包领导小组根据组内的具体情况制订组级实施方案。由村级延包领导小组编制具体方案,组级实施方案的重点是:明确工作内容,明确继续延包的和取消延包的情形,对排查的问题的问题进行分类和归类,针对组内出现的特殊情况,在方案中列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第五条土地延包有哪些工作步骤?

答:1.成立机构。乡镇、村、组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办公室及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订实施方案。

2.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延包工作的意义,争取得到农民群众的支持,组织业务培训,县级培训乡镇,乡镇培训村组。

3.摸底核实。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成果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开展摸底核实。主要摸清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家庭承包人口及承包地变化情况,整户消亡、全家进城落户以及整户无地等情况,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情况,开荒地、机动地等情况,存在的纠纷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农户延包意愿等,按要求填写摸底调查表。

4.制订实施方案。这次延包三十年的发包方是各村民小组。乡镇和村级实施方案,根据乡情、村情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要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要把握好政策界限、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人员。组级实施方案,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延包方案,明确重大问题处置意见,在组内张榜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公示结束后,延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5.开展调查。根据延包方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有关规定,开展承包经营权调查,形成延包信息公示表等调查成果。同时,收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6.签订合同。根据公示结果更新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数据,生成电子合同文本,并组织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六条怎样填写审核摸底调查表?

答:1.承包方代表(户主)。有无变更的都填写原户主,有变更的在调查表中写明。

2.承包家庭成员(以户口簿、成员认定、经营权证为基准)。有死亡、国家公职人员要清理出来,不能在承包家庭成员里,符合条件的新成员,要增加到承包成员里。

3.地块变更。在摸底调查表里填写地块编码、变更类型,变更说明,需要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核实,根据变更程序进行测绘变更,变更测绘时发包方代表组长,户主,四至农户必须到现场指认确认签字,承包地块以现状为准。

第七条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承包方家庭成员共同推选确定。

第八条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户口簿、成员认定、经营权证为基础,新生儿、户籍发生变化的、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第九条承包户要求互换、分户、合户如何延包?

答:1.互换。承包户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签订互换协议,向发包方备案。延包按照互换后的地块签订延包合同。

2.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轮承包户主死亡,有家庭继承人员的,按照家庭分家协议,由分户后的户主签订延包合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轮承包时为一户,现因特殊情况需分户的,按照分户协议,由新户主签订延包合同。

3.合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进行合户的,按照合户后信息进行延包,户主签订延包合同。

①在承包期之内分户的才可以申请合户。二轮承包期之前就已经分户的,不得提出合户申请。避免利用合户逃避整户消亡上交承包地。

③承包合户与宅基地关联。农户合户以后,其宅基地只能享受一户一宅。新建的老宅基地必须全部拆除,交回村集体统一管理;历史遗留问题按上级政策处置。

第十条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或发包给土地人多或全户无地的农户。

第十一条整户消亡如何界定?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受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现有法律政策虽未对“承包户消亡”作出明确定义,从实践看,应该包含四种类型:一是五保户去世;二是纯女户外嫁,其父母去世,且在夫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是子女为公职人员,其父母去世;四是全家进城,户口在城镇落户,其本人自愿退出承包地的。

1.五保户的土地延包如何处置?

①五保户尚健在的,将其原承包地延包到该户。

②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3号的有关规定,集中供养(住敬老院、五保之家)或集体供养(村组集体出资或派粮派款)的,其承包地收归集体。

2.纯女户整户消亡的土地处置

①纯女户整户消亡,其土地收归集体:

②如果女儿外嫁但户口未迁出本组,且在夫家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就不能认定为纯女户整户消亡。处理建议:父母的土地由集体收回,女儿的那份土地继续延包。考虑到人地分离的问题,他(她)女儿的那份承包地可以实施有偿转让。

3.涉及非农业人口整户消亡的土地处置

如果其子女及其配偶全部是“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在父母已死亡后方可认定,其土地收归集体。

第十二条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处置

《承包法》第27条“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举家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的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他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以前,承包方已经收归集体的不再处理。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与承包经营权关系?

①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以前,集体已收回承包方举家进城落户农户承包地的,不论是否重新发包,不再退还农户;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以后举家进城落户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可以保留承包经营权。

②在丈夫家未享受到承包经营权的外嫁女和在新居住地未享受到承包经营权的离婚妇女,在可能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其他情况下可以保留承包经营权。

2.整户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二轮承包地如何处置?

①整户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庭承包地,由集体收回。

3.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职或退休人员如何延包?

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职或退休人员的原有家庭,如果还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承包地由其原家庭继续延包,但在家庭成员中剔除该类人员承包人资格;如果原有家庭已经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视同整户消亡,其承包地收归集体。

第十三条到期无法收回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取消延包的承包地,收回集体经营管理,经协调有争议或无法收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必要时可采取司法途径,维护集体权益。

答:1.考入大中专学校、外出务工、现役军人。

2.服刑人员。

3.因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或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4.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第十五条非法倒卖、流转的承包地是否给予延包?

答:1.“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非法倒卖、流转承包地属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延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2.“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凡是农户间私自转让、赠予的承包地:

①2018年确权时已经认可并确权的,按承包户承包土地延包,签订延包合同;

②如果2018年确权时没有认可,仍按原承包户登记的,分类处置。对于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应当核减相应面积后延包;对于农户私自非法买卖造成集体资源流失的,小调时不予核减面积。

第十六条在主干道路边地块如何处理?

答:在主干道路边的地块,要核实是承包地还是自挖地,是否征收过,是否在路产路权范围内,要与路政部门核实。自挖地不延包,征收过的不延包,路产路权范围内的不延包。

答:本次延包有矛盾纠纷的,待矛盾纠纷解决后再行延包,未化解的暂缓延包。延包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依据“有法依法,有规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由延包小组按照议事决策等程序进行调处;村组无法解决的,书面逐级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延包工作中要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和风险防控机制,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答:1.如实填报摸底调查表信息。

2.若有变更的,到田间地头确认自己的地块。

3.核对本户延包资料,并签字按手印确认本户承包经营权的信息。

4.参加拟定组级延包方案、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延包成员代表大会。

6.在公示阶段发现地块信息错误,与村组联系参与修改。

7.在承包地确认无误后,应与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书。

第十九条如何把握大稳定与小调整的关系?

答: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村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个别农户之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第二十条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出本组,但在新居住地因土地征收无土地确权的,在本组是否享有延包资格?

答:在土地征收前转入的,已经享受了征收政策的,其成员身份也在转入地得到认定的,为避免“两头占、两头空”,此次延包不再享有延包资格。

第二十一条承包户户主死亡,家中只剩下一个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该户土地承包方的延包资格?是否可以将该户土地承包给其非直系亲属的监护人?如该监护人是国家公职人员,可否为该未成年人代办延包手续?如何保障该户的利益?

答:1.该未成年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延包资格。

2.不可将该户土地延包给其非直系亲属的监护人;3.因国家公职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可为其代办延包手续,经集体议事后,可由延包工作组代办;4.该户土地可以由其他农户代种,也可暂时交由集体代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家为公职人员,唯一农业户口死亡,孙辈落户到死亡农户户口,但孙辈为未成年人,如何延包?

答:孙辈是农业人员,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享有延包资格;孙辈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不享有延包资格。

第二十三条居住在国(境)外的公民承包地如何延包?

第二十四条独人户失联多年土地如何延包

答:独人户失联多年的,以第二轮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其承包地进行预留,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统一经营管理,待其归来回再办理延包手续。

第二十五条农户在承包地上盖房、建设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承包地如何延包?

答:1.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延包范围。

第二十六条已被国家征收的承包地是否可以延包?铁路、公路、河道界内、水库淹没区内等征而未用的土地,是否可以延包?

答:1.因国家征收减少的承包地,减少部分不再延包。

2.征而未用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农户开荒耕种的,不得纳入家庭承包土地面积,不可延包,也不得登记为集体土地。

第二十七条移民或搬迁农户的承包地如何延包?

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整村搬迁或部分搬迁的农户,如果没有并入新居住地,仍按原发包方对已确权登记的承包地进行延包。已并入新居住地,但未获得承包土地的,仍按原承包关系进行延包;已并入新居住地,又获得承包土地的,由农户自行选择一方进行延包。易地搬迁户落户城市的,在原籍的承包地,可给予延包,也可以引导其有偿退出承包地或转让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延包?

答:因自然灾害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不再延包。可部分恢复的,恢复后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延包。

第二十九条对于退耕还林地如何延包?

答:1.本组区域内地块已确权为林地并已发放林权证的不作为此次延包对象,对未发放有林权证但已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的地块不再延包。

2.已退耕的土地,若属于基本农田区域内的必须调出并给予确权延包,但在第一轮退耕还林实施中,已退耕的地块并已确权为林地,且已拥有林权证的一律不得再次确权延包。

第三十条外嫁女承包地如何处置?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既要避免“两头占”,也要避免“两头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地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依法严格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鼓励和引导在嫁入地参与土地延包,引导其与原家庭签订放弃承包经营权协议书,其土地份额由原家庭继续承包,集体不收回。对于重复确权登记的妇女,经与协商沟通,提交书面申请只能选择一方进行确权。对于外嫁户籍未迁出的,在嫁出地落实延包承包权益;对于外嫁女未保留农村户口,在嫁入地不能落实承包权的,嫁出地保留延包承包权;对于离异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的,落实延包承包权,通过集体未发包土地解决或在原家庭分割。

对跨镇、跨区县的外嫁女,若该外嫁女原所在的承包户尚在,且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延包至该承包户。若其原所在的承包户已注销,外嫁女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则将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延包到其本人;外嫁女在嫁入地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延包时则将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收归集体。总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如何解决外嫁女(入赘男)“两头空”或“两头占”

①《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②参与了二轮承包的原始承包人或二轮承包期内的家庭衍生人,在原家庭(娘家)享受了承包权或应当在现有家庭内享受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权,不存在“两头空”。

③二轮承包期满后再延长30年,不是打乱重分,原则上外嫁女在现家庭参加延包,外嫁女只能选择在一方参与延包,如保留在娘家参与延包,要与娘家签订保留协议,如选择在夫家参与延包的,要与娘家签订放弃协议,在娘家承包家庭中不再作为家庭成员登记,否则会造成承包权的“两头占”。

④外嫁女离异后回原娘家生活居住,如在夫家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娘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保护其权益,延包解决办法:从家庭分割或集体机动地解决。

第三十一条全家外出务工经商农户承包地如何处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以农民全家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其承包土地登记延包。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暂缓延包,待其归来后再延包,也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由延包工作组代为办理延包手续,其承包地暂由该集体代为管理。

第三十二条2018年土地确权遗留问题如何处理?

答:1.做到“一补签,两明确”。未签订承包合同或合同丢失、残破的,要补签、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没有明确到户的,必须明确到户;“四至”界限未明确的,必须明确。做到合同签订、证书发放、档案入馆“三个100%”。

2.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地合同网签、日常变更长效机制。

①对2016年确权时没有确权登记的土地或者“漏登”的土地,如果是1995年纳入家庭承包的土地而没有确权登记的,进行补登、确权信息变更后再延包。

②对少数农户土地确权证存在错误的,按照常态化管理变更流程办理纠错、变更手续。

③对因土地确权引发的信访矛盾纠纷,应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调解、仲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

第三十三条农村承包土地权属争议如何处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均规定,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和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结合我市实际,对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或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在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核实确认。如争议没有解决的,争议土地不延包,待矛盾化解、争议解决后再进行延包;如争议已解决的,争议土地在确权登记证上进行更正登记或补登并延包。

第三十四条其他问题如何处置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1.对未办理离婚手续外出下落不明的,暂不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待查清后按有关政策和法律处理。

2.依照民法典规定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或随母改嫁的子女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可承包土地。

3.开发自然资源、建设农田基本设施和公益事业(如修路、架桥、打井)等需要占用耕地的,被涉及的村组和承包农户应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出发,服从统一安排,不得设置障碍。

第三十五条因城市规划建设暂缓确权颁证地区,如何妥善处理?

按村规民约维持现状不变,确权至组集体名下。征谁谁得或统一分配,农户只享有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延包工作的如何处置?

第三十七条标包田、队干田的延包问题

标包田及队干田都属于集体土地,并没有发包给个人承包,故标包田和队干田不能确权到个人名下,如确权颁证时错将标包田、队干田确权到个人名下的,要进行纠错。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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