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遗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遗产税是对人死后遗产的征税,实行先征税后继承的原则。
第三条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一)公民因死亡而取得的下列财产,为遗产:
1.公民的个人财产;
2.公民的存款;
3.公民的动产和不动产;
4.公民的字画、古董等艺术品;
5.公民的version电子设备和其他贵重物品。
(二)下列财产不得作为遗产:
1.公民的债务;
2.公民的法律债务;
3.公民的赠与和遗赠;
4.公民的无偿负担。
第四条遗产税的税基是指公民死亡时,其遗产的财产价值。
第五条遗产税的税率根据遗产财产的价值实行累进税率,具体税率由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遗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征税前征税和征税后征税两种。
(一)征税前征税:在公民死亡前,对其遗产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征收遗产税。
(二)征税后征税:在公民死亡后,对其遗产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征收遗产税。
第七条遗产税的征收程序:
(一)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遗产税。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遗产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自评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继承人征收遗产税。
(三)继承人应当自收到遗产税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据。
第八条遗产税的优惠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全文》图1
(一)下列财产免征遗产税:
1.继承人继承的下列财产:
(1)依法继承的公民的个人财产;
(2)依法继承的公民的存款;
(3)依法继承的公民的动产和不动产;
(4)依法继承的公民的字画、古董等艺术品;
(5)依法继承的公民的version电子设备和其他贵重物品。
(二)下列财产减征遗产税:
1.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可以免征遗产税。
2.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可以减征遗产税。
第九条遗产税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违反遗产税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对遗产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