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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公房,父母离世后算遗产吗?
吴老先生和王老太有两个女儿,分别是大女儿吴梅和小女儿吴丽,吴老先生单位分配给其一套承租的501号公房。1998年,单位通知其可以购买公房产权。当时吴老先生没有那么多钱,妹妹吴丽还未参加工作,经家庭内协商先由姐姐吴梅出资购买。
后在折算了吴老先生和王老太二人的工龄后,以吴老先生的名义购买了该套公房,房屋总价款2万余元。1999年5月单位下发房产证,该公房的所有权登记在吴老先生的名下。2006年吴老先生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吴老先生去世后,王老太便搬到小女儿家住,饮食起居均由小女儿吴丽悉心照料。
2011年,王老太被查出得了癌症,在去世前王老太留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载明:“我自愿将501号房中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女儿吴丽继承。立遗嘱人王老太,代书人赵某某,见证人刘某某。”2012年初,王老太因病离世。
处理完后事,吴梅便要求将父亲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她一个人:“房屋是我出资买的,没有你的份儿。”“房子是父母的,妈妈将她的份额给我了,我应该继承。”吴丽反驳道。因为双方各执一词,对于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较终只能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501号房归吴丽所有。
二、吴丽给付给吴梅房屋折价款30万元。
【律师看法】
单位分配的公房属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房改政策的推进,国家允许承租人以优惠价或者成本价购买公房。这类房屋在购买时往往会折算夫妻双方的工龄,且都是出售给原承租人,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原承租人的名下。一般对于此类房屋,子女的出资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仅能认定为债权债务,子女不能仅因其出资而直接认定房屋归其所有。
本案中,虽然前期购房的出资是吴梅拿来的,但吴梅与父母之间并没有约定谁出资房子就归谁所有。另外,自2006年吴老先生去世后,王老太便与吴丽生活居住在一起,但501号房交由吴梅出租,房租均由吴梅一个人收取,作为对其购房出资的补偿。
现在吴老先生和王老太均已去世,501号房登记在吴老先生的名下,且该房屋系在二老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老去世后,该房屋应依法认定为二老的遗产。原则上,如果老人生前立有遗嘱则遵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一般将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在庭审中,吴梅否认遗嘱的真实性,称遗嘱是吴丽伪造的。但经过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作证,可以表明遗嘱的内容为王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由如下几种:一是自书遗嘱,即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是代书遗嘱,既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有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三是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四是录音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五是口头遗嘱,只有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才可以立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王老太所留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应属于代书遗嘱,该遗嘱经见证人见证,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遗嘱,房产分割应遵照遗嘱来执行。
鉴于房产属于不可分割物,可依据继承人所占的份额不同而确定房屋归属,一般情况下房屋归份额较多的一方所有,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付对方相应份额的折价补偿。
【延伸阅读】子女出资以父母的名义购房,房产如何确权?
我国房屋产权管理法律规定登记人是产权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理论及我国实行的房屋登记证制度,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不多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子女出资以父母的名义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父母的名下,房产如何确权,推荐几个既简单又可行的解决方法:
二、赠与公证
可以办理赠与公证,房产登记在父母的名下,父母可以通过办理赠与公证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子女。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对方当事人所有,对方当事人也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给予财产的一方叫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叫受赠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同时也是实践性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赠与除了赠与人有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他人有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外,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房产赠与行为的成立,一般情况下,以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为准;特殊情况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也应有书面赠与合同,并实际交付房屋,赠与方算成立。据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书面赠与合同是房产赠与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与此相适应,在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应采取证明赠与合同的真实、合法的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证据保全公证
可以建议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保全证据是指在证据可以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一定措施保全证据的制度。由于父母的年龄较大,身体状况无法预料,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申请以父母为证人,对父母证言的过程进行保全公证,父母需要将自己于何时何地购买房产、房价多少、房价的交付方式及签订办理房屋登记的过程逐一进行陈述,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四、遗嘱公证
可以办理遗嘱公证,父母通过遗嘱公证的方式将房产遗留给实际出资的子女房产,在父母过世之后,实际出资的子女就可以取得房产,避免产生继承纠纷。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较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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