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三是六个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和精神。
一、典型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1.丈夫赠与婚外情人177万余元妻子主张全额返还获得支持
近年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案日益增多。该案的分割理由仅是法定情形中的一种。
3.儿子因父亲未按承诺为其买房而起诉,被法院驳回
儿子认为父亲已经与其签了协议,答应给儿子买个100万的婚房,那就要信守承诺。父亲却提出,自己生意遇到困难,儿子不体谅自己,只会啃老。法院认为,这对父子签订的协议是赠与合同,父亲还没有给付赠与款,有权要求撤销。法院判决驳回了儿子要求父亲按协议履行买100万婚房的请求。
4.“结婚16年3孩非亲生”案
正在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中。2023年12月28日,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开庭【3】。
期待该案依法尽快作出公正判决。
5.当当网创始人董事长李国庆与俞渝离婚
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于近日参加在参加广东卫视财经郎眼特别节目《问答八方》中,透露了其与俞渝长达4年多的“离婚大战”终于落幕;其中最大遗憾是双方因为婚姻矛盾而撕破脸面,搞得有失体面【7】。
企业家夫妇面对严重婚姻冲突或者离婚纠纷时,的确应当谨言慎行,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依法依规进行维权。
6.“上海老人赠房产给水果摊主”案,一审判决房产归水果摊主所有
3年前,上海88岁独居老人老马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主一事引发热议。后来,水果摊主小游将老马的亲属告进法院,要求将老马的涉案房产及银行存款余额判归小游所有。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8月,是老马的独子去世半年后,年过八旬的老马和水果摊主小游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老马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小游,个人财产包括不动产、存款及其他财物;小游负责老马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2019年3月,普陀公证处公证了该份《遗赠扶养协议》并出具了《公证书》。此后,小游夫妇等与老马共同生活至2021年老马去世。马老爷子的妹妹不同意,老人于2017年7月因病住院,经诊断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目前老人已无法判断自己的意识和行为,申请认定法院确认马老爷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立案。2021年5月,上海宝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遗产案件中,马老爷子的亲属不同意原告小游的诉请。他们认为,老人在录音录像中有多处逻辑混乱、与事实不符的表达。小游是在明知老马精神存在问题、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下,与老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存在明显恶意,协议应属于无效。
法院认为,虽然2021年5月老马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证据证明他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即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举证的就医住院诊断等证据无法得出老马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之结论,也无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并非老马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其所享有的财产处分权,对涉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法院据此判决老马的涉案房产及银行存款余额判归小游所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归被告即老马的亲属所有。2023年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小游的诉讼请求【8】。
7.儿媳用水泥封掉为婆婆准备的寿穴案,法院判决恢复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害
8.山西“订婚强奸案”:12月25日,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受到惩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2023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下列六个案例是涉及婚姻家事案例:
一、乐平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罗某监护人资格案
五、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十、林某诉张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十一、马某臣、段某娥诉于某艳探望权纠纷案
十二、曾某泉、曾某军、曾某、李某军与孙某学婚姻家庭纠纷案
十三、刘某起与刘某海、刘某霞、刘某华遗嘱继承纠纷案。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具体如下:
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
案例2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案例3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案例4邱某某故意伤害案——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5谌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
案例6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
案例7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8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
案例9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案例10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涉家暴案件审理必须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共四则。提倡“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案例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四:婚约财产纠纷中,接受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三、2023年生效或者公布涉婚姻家庭的重要法律法规和精神
1.发生恋爱、交友骚扰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于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制实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同“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3.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正式实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废止地方涉罪人员近亲“连坐”规定
央视新闻客户端12月29日消息,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报告明确,违法犯罪行为人罪责自担,不能株连或及于他人。该报告指出,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应予停止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研究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限制涉罪人员近亲属的多项权利,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废止通告,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案正式公布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获得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者双方共同财产投资创办公司或者入股的情形比较普遍,故公司法对婚姻家庭的渗透和影响与日俱增。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7号予以公布,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所称的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
该条例所称的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
第八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一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