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这个“有关法律”,是指民事领域的民事诉讼法,刑事领域的刑事诉讼法,行政领域的行政诉讼法。
二、证据的资格
证据资格问题涉及在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决定有关人员提出的证据能否被采纳所依据的准则,简而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
采取殴打行为取得的当事人陈述是证据,执法人员自行书写了一份证人证言也是证据。但是这两份证据资格存在问题。因此要明确区分证据的概念问题和证据的资格问题。
那么,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算具有证据资格呢?
在不同的司法和执法等法律事务中,证据的资格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证明活动中,证据的资格标准还是有一些共同的东西,即一般标准,包括采纳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
(二)关联系标准。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者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从执法司法证明的角度来说,关联性标准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
综上所述,在执法过程中,将证据的关联性标准可以分解成三个问题,第一,这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第二,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第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把握这三点,就可以准确把握具体证据的关联系了。
(三)合法性标准。每一件证据,能否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过程中被采纳,还要看该项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证据的调查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主要涉及各种“人证”。例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鉴定人的资格条件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因此那些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即使具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也不能采纳;基于同样的理由,行政机关超越其法定权限收集的证据,亦属于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纳。
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验人员的签名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就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一般不能采纳;
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禁止刑讯逼供,因此使用刑讯手段提取的被告人口供就不具有这种证据的合法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如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人的行政机关这样做了,那么其收集的证据也因程序不合法而不能采纳。
由此可见,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包括主体不合法、形式不合法和程序不合法三种情况。然而,无论哪一种情况下的不合法证据也都是证据。人们不能因为一把带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是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就说它不是证据;也不能因为被告人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就说它不是证据。它们都是证据,只不过是一般不能被采纳的证据。
总之,证据必须在主体、形式和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在相应的证明活动中被采纳。
总结:客观性、关联系、合法性
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八种法定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一)书证与物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特点:书证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一般比较明确;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在一个凶案现场,一张桌子上放置了书本记录本,上面记录了张三为了杀害李四前后的心路历程,且该记录本上还喷溅了大量李四的血迹。该记录本是书证?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
物证包括物体和痕迹,这里所说的物体,是指由实体性粒子等构成的物质存在形式。在行政执法领域,常见的物证包括作案的目的物(如假药),使用物(制作假药的医疗器械),遗留物(如制作假药的作案人遗留在现场的烟头等)。所谓痕迹,是指一个物体在一定力的作用下在另一个物体的表面留下的自身反映形象。问题:客观世界的物体可以在人的大脑中留下痕迹,这种“意识痕迹”是否属于物证中的痕迹?在行政领域,常见的痕迹包括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等等。
物证不怕恐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判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执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证人资格: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这是证人的基本特征,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能成为证人。
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问题:精神病人是否可以作为证人?14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证人?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问: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否是证人证言?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或者法人不属于证人的范畴,因为他们不具有证人资格。自然人可以代表单位或者法人提供证言,但是这种情况下,作为证人的是单位或法人的代表,不是单位或者法人。如果以单位或者法人的名义出具证明文件,那么,这些证明文件属于书证,不属于书面证言。
证人的分类:健康证人、残障证人;关系证人、无关证人;清白证人、污点证人;目击证人和传闻证人。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有鉴定资质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执法、司法机关提供的意见。
四、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
勘察无论怎么周密细致,如果不能将其结果正确表现在笔录上,也是没有意义的。笔录的使命就是为在日后看到它的第三者,特别是执法人员面前能再现勘察时的情况,像直接见到活生生的现场一样容易被理解、被认识,从而充分发挥其作为证据的价值。
1.询问笔录的作用与价值
询问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制作的符合一定程序和格式要求的纸质书面记录。
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最常用的执法文书,对厘清案件脉络、查清违法事实、实施有效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2.询问笔录制作常见问题
询问笔录主题欠清晰
询问笔录要件不完整
询问笔录细节欠注意
3.询问笔录的制作原则
询问程序应合法合规
询问应当符合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和规定,由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表明其执法身份,宣告被询问人法律权利和义务,客观真实的记录询问内容,严格执行笔录制作纪律和规范并符合修改要求,最后以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和执法人员落款为制作完成。笔录制作的合法合规,可以使得询问笔录及其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和内容能符合司法审查要求,具备有效的证据效力,提升监督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彰显卫生行政机关的规范和权威。
询问笔录记录应真实全面
询问笔录内涵应拓展深化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现代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亦应与时俱进。询问笔录不仅仅承担调查案件事实、确认案件违法的单一作用,更是宣扬卫生法律规范,鞭挞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释法说理的重要手段。
4.询问笔录的结构
根据其结构和内容一般可以划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三个部分相互连贯又互不替代,缺一不可。
询问笔录首部
页码。记录完毕后页码应填写完整,第x页处应逐项填写页码,共x页处应填上总页数。
询问笔录正文
即询问内容,一般包括程序性内容告知、具体询问内容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尾部。
5.询问笔录制作五忌
“一忌”不依法表明身份或表明不到位
表明错误例如,“请你把昨天砍伐树木的事讲一遍”,这种询问的缺陷在于,执法人员未依法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再如,“我们是森林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找你了解xx非法占用林地案有关情况?”这种询问的不足在于:一是执法机关不明,具体是哪一个森林公安机关不清楚;二是身份表明不到位,工作人员不等于是执法人员,未将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情况记录在案。
“二忌”盲目询间
执法实践中有不少笔录,询问的针对性不强,方向性不明确,东一榔头,西一杠子,使人看后不知所云,看不出询问人员要通过询问了解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整个问话缺少一条“主线”。
针对这种情况,询问之前,应做充分准备,了解整个案件情况,精心拟定询问提纲或计划。情况紧急时,至少也要对案件的整体情况有所把握,做到心中有数,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达到有备无患。
“三忌”询问不仔细
“四忌”询问无重点
一是问话没有针对林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等重要内容展开,或者询问不仔细,造成行为性质不明、事实不清,导致定性困难。特别是性质相近的案件,细微区别之处没有问清。如,一起盗窃山场剩余物案,从笔录上看又像盗伐林木案,笔录中没有针对该违法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动机、目的等做细致的问话,无法区分是盗窃还是盗伐,使笔录的证据效力有所下降。再如,非法破坏林地案中,把握行为人占用林地的目的是什么,十分重要,改变林地是为了种植农作物还是为了建房、堆放废弃物等,若是前者,以擅自开垦林地处罚较合适。
“五忌”询问不规范
二要问话规范。要有连贯性、逻辑性。不偏不倚,不能表达自己对案件的倾向性意见并引导、暗示被询问人据此进行陈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态度和真实意愿,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尽量再现被询问人的表达内容、语言特征。保持语句清晰、通顺、流畅的同时,做到页面整洁规范。绝对避免表述模糊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套取口供的语气的表述。如一个属于描述不清的例子:盗伐林木案件中,问:“是用手提油锯吗?”至于油锯的颜色、型号、几成新等特征,就没有进一步问到。再如一个属于看似诱供的例子:非法采砂破坏林地案中,问“你们在××线30公里+100米处的取料场是你开挖掘机挖的吗?”“你们标段30公里+100米的取料场是你指挥干的吗”等,像这样对具体违法情节描述应出现在被询问人的回答里,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问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