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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16:56:31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形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逝世时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承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置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置,并在逝世时产生效力的单独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经过遗嘱方法处置财产,这两种方法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差异是明显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承受遗产的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二)权力的行使方法不同: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清晰作出承受的意思表明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清晰表明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遗嘱和遗赠的构成要件和效力是不同的,在现实生活中一定要区别不同的情况来判定遗嘱的效力。
详细讲,遗嘱继承和遗赠之间的差异主要有:
(1)两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受领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
(2)两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力不包括消极的财产责任。而遗嘱继承人不但享有承受遗产的权力,一起还须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3)权力的接收、行使的方法不同。遗赠受领人应当在知道遗赠的内容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者放弃遗赠受领的意思表明,到期没有表明的,视为抛弃;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端今后,遗产处理以前,没有清晰表明抛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4)取得遗产的方法不同。遗赠受领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切割,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而遗嘱继承人要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5)最终,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替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替补的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