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来了,原来的1%至3%将调整为3%至5%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的说明

——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刘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作说明。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契税运行平稳。1997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5729.68亿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契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契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第一条)。

(二)关于征税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应当依法缴纳契税(第二条)。

(三)关于税率。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三条)。

(四)关于税收减免。一是维持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税的规定。二是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六条)

此外,草案还对计税依据、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THE END
1.法定继承人的确定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部门动态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和继承人应该继承的遗产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等内容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因而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的特点。 http://www.nxcity.gov.cn/szf/zfdt/bmdt449/202411/t20241126_11668373.html
2.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房产继承问题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继承法对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重点解读继承法中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特别是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房产评估与继承份额、共有房产的处理等三个要点。 http://5g.yzbpjz.cn/post/3651.html
3.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的规定遗产房产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66052277.html
4.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免费法律咨询房产继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1.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2.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3.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https://m.66law.cn/question/49500522.aspx
5.房产继承法2020房产继承法全文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由于房产继承往往很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房产继承法的内容,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我国是没有房产继承法这部法律的,关于房产继承的内容都规定在继承法https://www.lawtime.cn/baike/zt_142.html
6.2020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规定2021房产是大部分家庭中*价值的财产,房产继承纠纷常会发生。那么父母房子子女继承新规2020年是什么?2020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规定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带来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规定2021。 父母房子子女继承新规2020年 2020年父母房子子女继承新规主要是根据《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继承的,具有的房产继承顺序如下: https://m.qizuang.com/baike/24218.html
7.夫妻共同房产,老公过世如何继承?2020继承法:先确定继承人2020继承法:先确定继承人 夫妻共同房产的继承不是一方过世配偶继承这么简单,其中还涉及到析(夫妻析产)、继(遗产继承)、分(继承分配)、理(遗产处理),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把自己的财产分出去。 今天就来说说“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过世如何继承”。 【继承方法】https://wap.cqcb.com/shangyou_news/NewsDetail?classId=130&newsId=3086843
8.2020房屋遗产继承(2020年继承遗产的顺序是怎样的)遗产继承法中房产分配比例 法律主观: 一、房屋遗产继承法的分配比例是怎么样的 《继承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废除,已于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正式代替。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http://www.027yaju.cn/hunyinjicheng/399353.html
9.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925857335738903
10.继承法2020年新规定继承人律师普法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https://www.110ask.com/tuwen/7548616282586876743.html
11.2020法定继承房产过户流程是怎样的?装修问答继承房产过户,先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有所有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妈)三方一https://ask.zx123.cn/show-3752022.html
12.2020年直系亲属房产过户费新政策是怎样的?需要走哪些流程?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直系亲属间的房产过户,房屋过户主要有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不同的方式操作流程和所需要缴纳的费用也各不相同。那么,2020年直系亲属房产过户费新政策是怎样的?需要走哪些流程? 一、2020年直系亲属房产过户费新政策是怎样的? 1、继承主要费用:公证费 https://m.nongjiao.com/news/read-32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