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基本规定
1.征税范围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免税的利息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2.税率:20%
3.按次计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
【提示】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没有任何扣除。
(二)个人持有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
处理规则
持股期限≤1个月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个月<持股期限≤1年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1年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点23:偶然所得(★★)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
具体情形
税务处理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对当事双方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不存在上述3项情形的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附奖赠”
一般情形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2.免税的偶然所得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含8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次计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提示】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除另有规定外,没有扣除。
考点24: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按次计算。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提示】“收入总额”应不含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房屋
1.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三)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1.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
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按照考试习惯,题目提到的“上市公司股票”均指上市公司非限售股。
2.挂牌公司股票
(1)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3.其他公司股权
个人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股票VS取得股息(综述)
适用税目
应纳税额
“卖掉”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挂牌公司原始股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转让挂牌公司非原始股
转让其他公司股权
“分钱”
持有上市(挂牌)公司股票分取的股息红利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每次收入额全额×20%
1个月<持股期限≤1年
每次收入额全额×50%×20%
持股期限>1年
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分取的股息红利
(四)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取得时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红时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时
职工个人将其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转让时
【提示】仅作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存在转让问题
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点25: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税率
(1)一般情况下为20%;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或者10%)
5.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月)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提示1】此处的“每次(月)收入”应理解为净收入,即应当以每次(月)租金的“毛收入”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后,再与4000元比较,如果余额≤4000元,减去800元;如果余额>4000元,减去20%。
【提示2】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6.转租
(1)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