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死了没有继承权。继承人若已去世,其本人将不再拥有继承权,但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方式,由其继承人或直系晚辈血亲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并未放弃继承,此时发生转继承。即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将转给其继承人。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即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即第二顺序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
3、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