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会涉及很多问题,其中对于再婚家庭房产如何继承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对于再婚家庭的房产继承,要从该房产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来区别对待。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婚姻法还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延进行了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再婚家庭房产继承人包括继承人中的父母、再婚配偶、子女和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顺序,就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次序,就是在所有的法定继承人中,按照血缘和婚姻关系的亲疏,以及经济生活中相互依赖程度划出继承的不同顺序。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即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以血缘关系最近的同一亲等的人即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血缘关系较第一顺序稍远的同一亲等的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管有多少,应同时继承,不再有先后次序之分。
在法定继承中,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已全部死亡;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了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这两种情况,不论发生哪一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再婚家庭中,再婚配偶的身份是死者的妻子,所以是房产遗产的第一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再婚家庭房产的继承,如果去世一方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按遗嘱办理。
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对此,再婚家庭房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一方去世后,属于去世方的房产的一半配偶及去世方的子女均有继承权,一般情况下,由去世一方的配偶及去世一方的子女共同均等继承。
再婚家庭房产如果是再婚前去世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且与继子女又无抚养关系的话,则由去世一方的配偶与子女继承;如果是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且与继子女又有抚养关系的,则一半财产由妻子和双方各自子女共同继承。
案情:
陈丽和钱明系再婚夫妻,都说再婚夫妻矛盾多,但是二人情深意笃,双方丧偶后组织新家庭,过的很和美。后钱明患癌症,陈丽也不离不弃,对钱明悉心照顾,钱明在陈丽的照顾下,经过八年与癌症的抗争,才依依不舍的离开陈丽,钱明自己的亲生子女反倒不来看望照顾钱明,令钱明心寒,故钱明在临终前留下遗嘱,自己现在居住的房屋在自己死后,由妻子陈丽继承。钱明五个子女非常气愤,钱明80几岁,陈丽虽然健康,也将近80岁,陈丽死后,该房子不就成了陈丽子女的房子,故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
在庭审中,钱明子女否认陈丽提供的遗嘱系钱明亲自书写签名,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该遗嘱为钱明自己书写。
故法院判决钱明房产由陈丽继承。
评析: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故钱明有权以遗嘱的形式处理自己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钱明自己书写的遗嘱是有效的,因钱明子女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故法院通过鉴定,在证明遗嘱系钱明所写后,直接按照钱明的意愿将钱明遗产判归其妻陈丽继承,完成了钱明的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