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发放给员工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农机零部件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由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因此不免税。
3.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4.江苏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今年是否会延续实施?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4号)规定:“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二、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各预算单位以2022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至24个月的预算单位,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预算单位,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24个月但高于18个月(含)的,次月起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次月起停止下调费率,实施省统一费率。”
5.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6.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7.缴纳农业税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8.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查询数电纸票退回记录?答: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退回记录”模块查询申请退回的发票信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纸质发票业务】-【纸质发票退回】-【退回记录】可进入该模块。
9.未开发土地转让,土地增值税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10.无产权房子出售,是否交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11、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进行抵扣?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12、2020年3月1日后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是否有期限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13、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增值税欠税形成的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因此,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可以抵减增值税欠税形成的滞纳金。
14、企业取得的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又重新加盖了一个,票面存在二个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15、营改增中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建筑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选择的具体项目: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①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6.建筑施工扬尘由哪方缴纳环境保护税?
17、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上是否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18、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9、充值ETC获取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是不征税,这种能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所以充值ETC获取的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以外币形式结算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应按照什么汇率换算为人民币?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21、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24、我想要纸质车辆通行费电子发票,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稳妥做好通行费发票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苏税办函〔2023〕17号)规定:“二、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主要内容……(二)法律效力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的开票方或者受票方如需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原通行费卷式发票相同。”
25、过路车辆如何获取查询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稳妥做好通行费发票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苏税办函〔2023〕17号)规定:“三、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开具平台……
26、取得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抬头开什么?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稳妥做好通行费发票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苏税办函〔2023〕17号)规定:“三、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开具平台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自建“通行费电子票据管理平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按需开票原则,以车牌作为抬头,开具不抵扣电子发票。……”同时在实际推行过程中,较多纳税人申请以公司作为抬头。因此,纳税人取得此类发票以车牌或者公司为抬头,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27、集成电路企业2023年是不是有什么新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8、纳税人如何办理跨省迁移?
29、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什么缴费凭证?
答:《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0、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的免税蔬菜、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1、业改制后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2、单位收到一张数电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33、员工宿舍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34、取得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抬头开什么?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稳妥做好通行费发票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苏税办函〔2023〕17号)第三条规定,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自建“通行费电子票据管理平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按需开票原则,以车牌作为抬头,开具不抵扣电子发票。
35、纳税人和子女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明和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纳税人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36、业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