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税一般多指房产过户时的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另外,有时人们提到房产继承税时,还会想到的就是遗产税.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但是,目前我国还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
二、哪些遗产不应缴纳继承税
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1、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2、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3、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4、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6、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除符合以上规定的遗产,都需要缴纳遗产继承税。但是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1)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2)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3)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4)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5)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6)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7)被继承认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地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5)至(7)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1)至(4)项规定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