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履行告知义务
2.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补正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1)对投诉情况进行登记;
(2)作出是否接收投诉的决定。决定不予接收的,应当告知投诉人;
(3)决定接收投诉的,应当将投诉转交被投诉机构处理或者转交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
二、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诉
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者是指使用/购买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公募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金融机构。本部分将围绕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展开分析。
(一)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
1.投诉途径
(1)证券经营机构
(2)期货经营机构
(3)基金经营机构
2.投诉办理
(1)证券业协会
(2)期货协会
(3)中基协
(4)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关于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投诉
根据各省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上述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部门为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本部分将以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为例展开分析。
1.地方金融组织
2.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业自律组织
各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作为各地方金融组织所在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行业自律规则规定,建立健全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并据实作出答复。
3.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四、关于对其他类金融机构的投诉
(一)助贷机构
助贷机构是指撮合贷款方和借款人的中介机构,其通过自有系统进行筛选,将有贷款需求的优质客户,推荐给银行等资金提供方,经对方审核通过后,为借款用户发放贷款[9]。助贷机构金融消费者实质上是为使用/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
(二)网贷机构
(三)虚拟货币企业
建议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四)股权众筹项目企业
(五)投资类企业
(六)其他市场主体
1.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2.涉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若涉及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投资人向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投诉;若涉及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投资人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投诉。
3.非法从事金融活动
若发现其他市场主体从事违法金融活动的,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第39条的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五、关于律师的法律建议
众所周知,就民商事领域而言,金融领域具有风险性更高、金融消费者涉众等特点。加上实践中金融主体或其经营模式不断翻新,对新型(类)金融市场主体或其新经营模式的监管立法滞后。前述情形均将产生投诉事项众多繁杂、所涉监管职责不清晰等现实情况,依法办理投诉事项任重道远。因此,不论是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每一自然人、每一机构,还是作为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仍需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以及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努力,为依法办理投诉事项尽心尽责、不断探索。
(一)对金融消费者的建议
(二)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三)对各类机构的建议
[4]本文所称金融消费争议,若无特别说明,仅指金融消费者与银行等机构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中所产生的民事争议。
[8]《实施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65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出自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助贷机构加强业务规范和风险防控的提示》。
[10]《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