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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初,江苏纪委监委官网通报,将对省内22个县市区开展常规巡视。本次巡视重点聚焦于政府隐形债务问题,融资成本、融资中介、盲目投资和虚假化债。4月底,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等地陆续展开国有平台企业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专项活动,引发行业震动。在此之前,2021年5月,江苏省印发《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第4条规定:“融资平台公司要加强融资成本管控,禁止以咨询费、顾问服务费等名目,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直指融资平台违规支付中介费事项。2021年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发布了某省官员涉嫌受贿罪的内容,其中指出:“江苏省纪委监委审理的某省管干部通过其子与地方国有融资平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虚增交易环节,违规获取手续费的问题,经过与案件承办部门全过程沟通配合、多方面引导取证,该问题被认定为受贿。”可见,此类融资项目中存在诸多不合规甚至涉嫌违法犯罪之处。近期,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兴驰律师多次处理此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文中,他将对此类项目中的刑事犯罪风险进行分析。
一、行业乱象
二、政府融资过程中的刑事风险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指向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公权力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在收受贿赂方面,要求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因素,且收受财物需要具有非法性。在这里可能涉及事后受财的问题,我国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了履职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
在中介机构事后送钱的情形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重点观察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的职务行为与中介机构支付财物之间的关联。如果两者没有任何关联,不能肯定钱与权之间的交易关系,那就可以从客观构成要件上直接进行出罪,否定受贿罪的可能。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该罪要求行为人实施利用其职权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见,所谓不正当利益并不限于非法利益,其中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属于不正当利益。但如果行为人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不是行贿,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三、合规建议
(一)建议国有融资平台建立合法的招投标程序
(二)建议中介机构明确各项费用的收费主体与用途
(三)建议投资方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循行业规范进行投资
本文实习生周美琪亦有贡献。
参考内容
1.孙国祥:《贪污贿赂犯罪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2.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3.基小律观点|私募机构的内控与反舞弊(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其防范-知乎(zhihu.com)
4.解读刑法上的“谋取不正当利益”(qq.com)
5.【金融头条】城投融资中介追缴风暴-经济观察网-专业财经新闻网站(eeo.com.cn)
6.警钟长鸣|严防国有平台公司成腐败温床(qq.com)
7.关于部分地区城投平台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的解读与分析(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