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政策(40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40条)》“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等32个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经办落实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与业务咨询部门联系。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22年9月22日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此件公开发布)
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
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各类行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二、支持政策
按每招用1人补贴2000元标准申领一次性奖补资金。
三、申报条件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到人社部门备案)并缴纳4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小微企业。
四、申报程序
(二)现场申请。携带申请材料到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
(二)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
(三)《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四)《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花名册》。
六、管理服务
七、监督监管
申报单位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并承诺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街道(镇)、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八、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服务处
0531-51705239
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
吸纳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各类行业中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申领补贴时招用的人数,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及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
(三)《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四)《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
每名高校毕业生只补贴1次,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给予每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2000元。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企业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4个月(含)以上(不含补缴)的。
(一)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
(二)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其中包含单位随工资发放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凭证);
(三)《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
(四)《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花名册》。
一次性扩岗补助实施细则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享受扩岗补助人员范围根据上级文件及时调整。
一次性扩岗补助采取“免申即享”与“自主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由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
(一)“免申即享”。部、省进行新参保人员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信息比对,将新增参保人员为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名单推送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要通过数据比对核验申领条件,及时完成审核,在数据下发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自主申请”。企业自主申请现场办理,由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区县(功能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工作人员协助其申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派遣企业)及其派遣用工企业的一次性扩岗补助,由派遣企业统一申领。
(一)免申即享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二)自主申请需提供招用高校毕业生花名册、派遣协议、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就一次性扩岗补助分配达成的协议等。
其他所需材料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提供。
企业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不影响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1名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期限截至2023年1月31日。
申报单位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并承诺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给予企业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到人社部门备案)并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小微企业。
(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
(三)《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四)《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按每成功介绍1人300元标准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择业期内(毕业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经审核确认,按每成功介绍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未缴纳过职工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成功介绍就业人员不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至用工单位的就业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从事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的,不得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在校签订三方协议且在协议用人单位就业的,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介绍同一人1年内只可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与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介绍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优先申报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四、认定程序
(三)复审。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审核材料后完成复审工作,无异议的,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补贴申请表》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反馈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五)公示。经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于季度末打印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公示》(附件3),在街道(镇)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反馈到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监督监管
联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处
0531-87081656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公示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明细表
十大千亿产业企业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求职补贴实施细则
在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十大千亿产业企业就业的,企业可给予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承担。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在我市十大千亿产业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到人社部门备案),缴纳社会保险。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
(三)《十大千亿产业企业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
(四)《十大千亿产业企业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
0531-61317816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细则
正常参保缴费企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经济组织。
(一)大型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二)中小微企业(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返还比例90%。
2021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往年度欠费和滞纳金。
三、返还条件
(一)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三)2021年度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名单,进入破产程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享受稳岗返还。
四、信息确认
logonDialog_112.jsp)-【社会保险】-【失业支付】-【稳岗返还信息确认】,进入信息确认页面核对、完善银行对公账户信息等内容,点击【下一步】提交信息确认。
(二)线下信息确认。派遣机构和基本信息不全无法线上办理的企业需到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进行信息确认。
五、所需材料
(一)线上信息确认的:无需纸质材料,只需“线上确认”银行账户等信息是否准确。
(二)线下信息确认的:1.派遣机构: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稳岗返还确认书及稳岗返还明细表;2.基本信息不全的企业: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上年度缴费信息等材料。
线上进行信息确认的企业,系统自动核对条件并推送至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
线下办理的劳务派遣机构及其他单位,现场工作人员通过社保系统等大数据核实无误后,将信息录入系统。
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通过“社银直连”方式发放到企业银行账户。
申报单位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并承诺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联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服务处
0531-51705271
青年见习计划实施细则
各类行业中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单位。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就业见习人员以自愿报名的方式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一)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单位
(二)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三)补贴申请
(一)《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加盖公章、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山东省见习终止证明》、《山东省见习鉴定表》;
(二)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材料;
(三)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明细账(单)。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
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下限给予不超过60%的比例进行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定额补贴。
属于我市居民,离校两年内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含技工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现场申请。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愿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
2.毕业证(国外留学的毕业生须同时提供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定证书);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小微企业。
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吸纳符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规定条件人员数量,申领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5人以上(不含),补贴标准为3万元;吸纳符合条件人员3(含)-5(含)人的,补贴标准为2.4万元;未吸纳或吸纳符合条件人员3人以下的,补贴标准为1.2万元。
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连续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个月(其中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得超过3个月)的创业人员(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创造就业岗位多少发放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
2.创业者身份证原件(网上申请不需提供);
3.企业最近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需在电子税务局打印并带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电子印章;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条件对上报信息进行初审。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初审通过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发放名单、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不得使用现金。
七、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0531-51705261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实施细则
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
3.创业者身份证原件(网上申请不需提供);
4.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5.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
6.吸纳人员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
7.企业最近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需在电子税务局打印并带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电子印章。
小微企业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照5000元/年的补贴标准申请创业场所租领补贴,每年申请1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租用独立经营场地,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创业者(法定代表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未享受相应的政府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申请创业场所租领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每年申请1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创业者注册多个小微企业的,只能在一个企业申请,不重复享受补贴。
1.《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确认表》;
3.户口簿原件(网上申请不需提供);
4.书面租赁协议和房租付款凭证原件;
5.企业最近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需在电子税务局打印并带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电子印章;
6.登记注册创业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证书原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返乡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的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3000元的补贴标准申领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在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人员及连续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可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者只能领取一次,已经享受过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不得重复申请。
(二)现场申请。携带申请材料到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
4.近6个月经营范围内流水凭证(盖个体工商户章)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条件对上报信息进行初审。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初审通过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发放名单、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个人银行账户或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不得使用现金。
个体工商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2000元/年的补贴标准申请创业场所租领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法定劳动年龄内本市各类人员及连续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在本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申请创业场所租领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现场申请。携带申请材料到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
1.《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个体工商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确认表》;
5.近6个月经营范围内流水凭证(盖个体工商户章)。
创业孵化补贴实施细则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按每成功孵化一个企业最高8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2.现场申请。到所在区县(功能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补贴申报表》;2.《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补贴申报汇总表》;3.企业入驻协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原营业执照复印件;4.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5.最近连续6个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6.申报当月或上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区县(功能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孵化基本账户。
联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0531-51705260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实施细则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支持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主或合伙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需连续在济南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济南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持有《居住证》(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除外)。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及组织起来创业的,可依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个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再次申请,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申请材料
1.《济南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网上申请不需提供);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人员类别证明:《毕业证》(如个人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另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按就失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本人及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后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向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信息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内(5个工作日)如遇公示有异议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六)监督监管
申报个人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并承诺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历下区86952351市中区86157593
槐荫区87957908天桥区81601178
历城区88112933长清区87267206
章丘区83214628济阳区84238911
莱芜区76216086钢城区75873066
平阴县87891088商河县84884517
高新区88871235南山区88112713
起步区66604375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支持对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查验),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申请条件
1.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支持政策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企业,还款后可再次申请,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个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再次申请,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1.《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认定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企业职工花名册(含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
4.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非济南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居住证》。
5.上年度及申请前一月企业财务报表。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就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吸纳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后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向注册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信息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已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内(5个工作日)如遇公示有异议的,向申请企业说明情况。
申报企业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并承诺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入驻济南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实施细则
毕业5年内大学生创办的注册1年以内企业或创业项目。
入驻后可享受孵化期3年内房租全免,免费提供创业孵化、创业指导、创业实训、成果展示、政策落实等综合性创业服务。
(1)毕业5年内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注册1年以内的)或创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驻:
1.属于科技研发与应用、环境保护、生物制药、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科技型、创新型的。
2.具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和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手段经营的。
3.特困家庭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申请人可随时通过网上办理及现场办理方式提出申请。
现场办理可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一楼创业服务大厅(高新区舜风路101号11号楼)办理。
1.法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营业执照;
2.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规划书;
3.入驻济南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申请表;
4.入驻济南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企业人员名单。
六、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处
0531-88819303
优秀大学生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济南奖学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驻济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优秀学生。
(二)支持政策
给予入选者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奖学金名额在每年10月由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会同市委人才办,根据驻济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提出名额分配方案,每届奖学金名额500名,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将适度增加名额指标和奖学金额度。对办学水平较高,对济南十大千亿级产业、新旧动能转换等重点领域服务能力强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申请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院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5.高校在校生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6.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院系前15%(含15%)。
满足以上前5项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到院系前30%(含30%)。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榜样作用显著,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突出表现,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济南市产生较大影响。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全省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国家三等奖、省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参加集体项目的应为主要演员。
7.十大杰出青年、青年五四奖章、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全省、全市荣誉称号获得者。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四)评审程序
1.驻济高校要成立评审委员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按照“申请—初选—复评—公示”的基本流程,组织评审工作,等额推荐获奖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市委人才办根据奖学金实际获奖人数落实具体资金,由市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资金分配下达,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账户。
(五)申报材料
(六)管理服务
1.市委人才办根据奖学金实际获奖人数落实具体资金,由市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资金分配下达,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账户。
2.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颁发奖励证书。驻济高校应将该奖项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组建奖学金获奖学子事迹报告团,到我市中小学巡回报告,激发中小学生学习热情和热爱济南的情感。
(七)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联系处室:职业与高等教育处0531-51708045
二、“未来之星”成长计划
济南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财政按照其实际学费和生活补助金额50%标准给予经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支持20人。
1.企业与“未来之星”成长计划入选学生签订人才信用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给予适当学费和生活补助:
(1)学费补助。对入选“未来之星”成长计划的学生,企业可给予学生最多2年的学费补助,补助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其中,对在国(境)外就读的,给予企业的学费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2)生活补助。对“双一流”建设高校在校研究生,企业可给予不低于所获奖学金额度50%,最高2万元的生活补助;对国(境)外高校研究生层次留学生,企业可给予最高3万元的生活补助。
2.学生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所补助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
(2)从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后在国(境)外大学就读的研究生层次留学生。
“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号)中公布的高校名单为准(若细则公布后有更新,以更新名单为准)。
“未来之星”成长计划与全球TOP200海外高校留学回国人员留学费用补贴不重复享受。
1.学生本人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生学费缴纳及所获奖学金等证明材料;
2.企业与学生签订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
3.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补助凭证。
(五)审核发放
按照企业属地原则,材料提交至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及时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区县委人才办复审同意。审核通过的次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上月审核通过的学生及用人单位名单在济南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补贴资金由市与区县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七)监督管理
申报企业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并承诺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八)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处室:市人才服务中心规划引进部0531-87081617
三、大学生追梦济南行动
济南区域内能够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国外全球TOP200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提供实训实践岗位的各企事业单位。
“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号)中公布的高校名单为准(若细则公布后有更新,以更新名单为准)。全球TOP200高校,是指参照国际公认的QS、TimesHigherEducation、USNews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近3年评选的全球前200名高校。
用人单位根据大学生在本单位实训实践情况,按照总额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为其发放实训实践补助。市财政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为实训学生接收单位发放经费补贴,全市补贴名额为500人/年。
1.学生入选“大学生追梦济南行动”名单(备案);
2.接收单位安排实训实践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实训实践满1个月。
(1)学生学生证;
(2)实训实践协议书;
(3)实训实践补助发放凭证。
2.审核公示。按照用人单位属地原则,材料提交至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及时审核。初审通过后,经区县委人才办复审同意,提交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终审并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的次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上月审核通过的“大学生追梦济南行动”学生及用人单位名单在济南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五)监督监管
申报单位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并承诺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六)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非驻济知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面试补贴
非驻济知名高校毕业1年内来济参加面试的毕业生。
依据交通票据、住宿发票发放一次性求职面试补贴1000元。
1.毕业院校为校址不在济南市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其在外地的分校以及全球TOP200的国外高校;
2.面试单位为驻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gov.cn/)非驻济知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面试补贴申报系统填报求职面试补贴信息,上传申报材料:
(1)非驻济知名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
(2)来济面试证明材料(加盖面试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章)、交通票据、住宿发票。
2.审核发放。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系统对申报材料即时受理、及时审核,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申报人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并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联系处室:市人才服务中心规划引进部
0531-87081719
博士后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设站单位资助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且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进站的驻济企事业单位。
对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扶持。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1.自2019年9月1日后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的驻济企事业单位;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3.设站2年内,招收首位博士后人员进站。
(四)申报材料
设站批准文件、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备案证明、进站审核表。
每年第三季度开展申报工作,第四季度完成资金拨付。
(六)申报程序
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八)监督管理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并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九)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开发部0531-87081706
二、博士后生活和住房补贴
在驻济流动站、工作站、基地进站的全职博士后人员。
博士后生活和住房补贴与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不能重复申领,可以就高享受、补齐差额。
自2019年9月1日后在驻济流动站、工作站、基地进站的全职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博士后生活和住房补贴。
(四)申报程序
(五)资金发放
生活和住房补贴资助资金分2次发放,第一次发放12个月的补贴,第二次根据实际在站月数发放剩余资金。中央、省、市属事业单位由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区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级财政列支,企业单位由市与区县各按50%比例承担。
(六)监督管理
联系处室:市人才服务中心规划引进部0531-87081719
三、博士后开题项目资助
设立工作站、基地的市属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设立工作站、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科研资助。
自2019年9月1日后设立工作站、基地的市属企事业单位,设站1年内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开题。
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备案证明、进站审核表、开题报告。
四、博士后留济补贴
博士后出站后留济(来济)人员。
博士后出站后留济(来济)的,给予25万元留济补贴。
博士后留济补贴与一次性购房补贴不能重复申领,可以就高享受、补齐差额。
1.博士后出站后1年内且于2019年9月1日以后留济(来济)的就业或创业人员(不含之前已在济在职人员)。
2.就业人员需在驻济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创业人员需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
3.就业或创业人员需在济工作满6个月。
留济补贴资助资金分2个年度发放,第一年度发放补贴资金的50%,第二年度按照留济情况发放剩余资金。中央、省、市属事业单位由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区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级财政列支,企业单位由市与区县各按50%比例承担。
海外留学人才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留学人员来济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主要用于支持处于创办初始阶段,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
重点类创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优秀类创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30万元。
1.申报企业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均须设在济南行政区域内;
4.企业创办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留学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5.对于已入选国家、省、市级重点人才工程的,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
2.公司章程;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
4.其他必要的材料。
(五)评审程序
每年9月份开始,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经初审、复核、评审,择优确定不超过10家入选企业。具体流程包括:
2.初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报受理截止日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3.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区县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借助现场考察、大数据、人才价值评估等手段,对复核通过企业的场所、规模、运营、征信以及人才价值等情况进行背景调查和前期论证。
5.批准。评审通过的留学人员企业名单在济南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公布。
(六)经费管理
2.经费使用。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科研创新、产品研发、技术转化,以及人才引进、团队建设、市场开拓、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3.资金发放。每年10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根据评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计划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次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资金申请按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实拨付到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后,将经费拨付至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经费统一拨付至留学人员企业账户。
联系处室:市人才服务中心留学回国人员工作部
0531-51705966、0531-51705945
二、TOP200高校留学回国人员留学费用补贴
在全球TOP200高校或ESI全球学科排名前1‰海外高校取得学士学位(含)以上,并于2022年1月1日(含)后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就业或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济南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
本细则所称TOP200高校,是指2022年(含)后,凡进入国际公认的三大全球高校排名体系(QS、TimesHigherEducation、USNews)中任意一个综合排名前200(含)名单的海外高校。
本细则所称ESI全球学科排名前1‰海外高校,是指2022年(含)后,凡进入ESI全球学科排名前1‰的海外高校。申请人所学专业须在学科排名范围之内。
TOP200高校留学回国人员留学费用补贴与我市“未来之星”成长计划不得重复申报。补贴费用只能按照全球TOP200高校和ESI全球学科排名前1‰海外高校任意一个排名进行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按照在全球TOP200高校或ESI全球学科排名前1‰海外高校取得最高学历学位的留学年限,分别给予博士5万元/学年(总额不超过30万元)、硕士3万元/学年(总额不超过9万元)、学士1万元/学年(总额不超过4万元)的留学费用补贴。
1.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成绩单及中文翻译件(需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3.留学期间的出入境记录;
4.按照ESI全球学科排名申请的,需提供排名证明材料(外文材料需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六)审核流程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对提交材料通过数据比对和人工审核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区县委人才办复审,复审通过后,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七)资金发放
补贴资金分3年发放,每年发放1次,分别按照40%、30%、30%的比例进行发放。后续补贴资金发放,在上次补贴资金发放满1年后,通过系统数据比对申报人社保缴费信息,在缴状态且缴满6个月的,发放下一年度补贴资金。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将不再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市与区县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1.信息核实。资金发放前,须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申请人在济工作信息。凡工作关系调离济南的,立即停发补贴。
2.如实申报。申请人应对照补贴条件如实申报。所在单位承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允许为非本单位人员申报。
3.及时报告。人才在济期间,如发生单位变更或离职离济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情况后,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金拨付前,人才单位变更区县的,由变更后的区县负责配套资金及拨付。
0531-51705895、0531-51705945
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实施细则
区县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知名公司等建设的众创空间。
(一)国家级众创空间补贴。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可给予80—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二)市级众创空间补贴。新备案且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可给予40—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一)国家级众创空间补贴
1.财政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经市科技局推荐申请、科技部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
2.为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客团队提供占总工位数量比例不低于20%的低成本或免费创业工位;
3.运营管理主体运行绩效良好,近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
(二)市级众创空间补贴
1.财政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经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
四、办理程序
1.申报。发布开展我市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财政奖补申报工作的通知。
2.推荐。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并出具推荐报告。
3.审核。市科技局对各区县(功能区)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绩效评价名单。
4.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近1年来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研究确定财政奖补资金额度。
5.公布。市科技局根据研究确定的奖补资金意见,下达计划文件。
1.发布。发布开展我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2.准备。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准备评价材料和现场。
3.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近3年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4.研究。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优秀的孵化载体,研究确定财政奖补资金额度。
1.济南市国家级众创空间财政奖补资金申请承诺书;
2.济南市国家级众创空间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3.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文件;
4.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
5.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近1年来为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客团队提供低成本或免费创业工位情况材料;
6.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近1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证明;
7.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信用证明;
8.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报告。
1.绩效评价自查报告;
2.有效反映或证明评价报告中有关内容和数据的附件材料;
3.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近3年来为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客团队提供低成本或免费创业工位情况材料;
4.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近1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证明;
5.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信用证明。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联系处室:高新技术处0531-66608807
建立创客导师队伍实施细则
知名创客、企业家和技术专家。
二、申报条件
1.熟悉国家、省、市创新创业政策,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专业水平。
2.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大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
4.获得过区县(功能区)级以上有关创新创业方面的荣誉(称号)1项以上。
三、评审程序
(一)申报。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济南市创客导师聘任申请工作的通知。
(二)推荐。申请创客导师按照聘任条件编制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由创客导师所在单位提交至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并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
(三)审核。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纳入评审名单。
(四)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复核通过的创客导师申请人员进行网络评审。
(五)公示。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创客导师拟聘任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社会公示。
(六)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正式下文公布创客导师名单。
四、申报材料
1.创客导师聘任申请表;
2.创客导师履职尽责承诺书;
4.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报告。
五、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一、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1.驻济企业就职且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
2.纳入E类人才认定范围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全日制硕博研究生:
(1)驻济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2)驻济高校新引进的全球TOP200高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3)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市属及各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济南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
全球TOP200高校,是指参照国际公认的QS、TimesHigher
Education、USNews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近3年评选的全球前200名高校。
1.A类人才〔含在我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B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C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50%,最高70万元;D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50%,最高40万元。购房补贴分3年发放,核准首年发放核准总额的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发放核准总额的30%。
2.博士、硕士研究生补贴一次性发放,标准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发放条件的,可分别享受,但享受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
1.D类及以上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7年5月(含)“人才新政30条”政策出台后,申请家庭(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下同)在济购买且拥有的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2)购房之日前3年内申请家庭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2.纳入E类人才认定范围且符合就职要求的全日制硕博研究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人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申请人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具有组织部门下达的任命文件,上述人才均需在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3)所购住房为申请家庭在济拥有的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4)购房之日前3年内申请家庭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3.房屋情况认定:
(2)所购住房产权应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产权可为配偶单独所有或申请家庭成员共有;
(3)本细则所称申请家庭在济其他住房包括: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通过房改审批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四)申报审核
人才购房补贴实行常态化申报。
用人单位核实确认以后,提交至单位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审核及公示。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系统挂接,通过信息自动比对方式,对申请家庭的婚姻、人才类别、学历学位、社保缴纳、购房网签备案等信息进行查验。申请家庭房产信息,以及其他自动比对不成功的信息进行人工核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每月初,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汇总上月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并在济南人才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D类及以上人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按照50%比例承担。
D类及以上人才领取第2—3年购房补贴,应于每年9月底前,申请单位对人才就业情况确认后予以发放。在享受购房补贴过程中,人才分类认定调整进阶的,购房补贴标准不再调整。
1.如实申报。申请人应对照补贴申请条件如实申报,所在单位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禁止为非本单位人员申报。
2.及时报告。公示期满前,申请人发生单位变更或离职离济等情况,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主动申报并提出变更申请,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变更后的区县负责受理审核并安排资金。对于已离济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不予发放购房补贴。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处室:住房保障处0531-66605856
二、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
1.从市外引进,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
2.驻济高校新引进的全球TOP200高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3.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市属及各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4.驻济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全球TOP200高校,是指参照国际公认的QS、TimesHigherEducation、USNews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近3年评选的全球前200名高校。
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补贴申报审核通过次月起,分别给予A类人才每月5000元、B类人才每月4000元、C类人才每月3000元、D类人才每月2000元的生活和租房补贴,最长补贴5年;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的生活和租房补贴,最长补贴3年。
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与人才公寓、购房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时享受。已申请并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生活和租房补贴。
1.从市外引进,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人才家庭在济无自有住房;
(2)在济实际租房居住。
人才家庭自有住房是指: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参加房改审批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2.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2)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支持对象中1、2、3类(不含区县属事业单位)人才的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县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补贴资金由区县级财政承担;支持对象中第4类人才的补贴资金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补贴年限分批发放,每次发放12个月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首批次补贴资金在区县委人才办复审通过次月10日前发放到位。后续批次补贴资金发放,在上批次补贴资金发放满1年后,通过系统数据比对申报人社保缴费信息,在缴状态且满6个月的,发放该批次补贴资金。断缴状态经核实未离济的,按社保缴费月数发放补贴资金;经核实离济的不再发放补贴资金。A、B、C、D类人才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租房合同期限发放补贴资金,合同终止的不再发放。
1.如实申报。申请人应对照补贴申请条件如实申报。所在单位承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允许为非本单位人员申报。
2.及时报告。人才在济期间,如发生单位变更或离职离济等情况,人才及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进行信息变更。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情况后,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金拨付前,人才单位变更区县的,由变更后的区县负责配套资金及拨付。
三、本科专科毕业生租赁住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中,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最高补贴发放标准分别为700元/月、500元/月;补贴发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低于3个月。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办理:
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济南市居住证》;
2.至申请之日,毕业不超过5年,且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应确定1年及以上期限的稳定劳动关系);
3.至申请之日,已在济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补缴的不计算连续)且处于在缴状态;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以下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租赁住房补贴实行常态化申报。
(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
(4)房屋租赁备案(包括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备案材料)或房屋租赁发票。
已婚职工中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享受相应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该家庭享受补贴政策不超过3年。
3.确认。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统一向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申报:
(1)申请家庭材料;
(2)济南市租赁住房补贴单位申报表;
(3)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原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及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
5.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本细则规定自行确定补贴保障政策。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优惠补贴资金与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统筹安排,由市、区(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注册地)两级财政各按照50%比例承担。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办理:
3.在济缴纳养老保险和公积金,且处于在缴状态;
1.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向本单位(社保缴纳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及个人分别注册账号。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信息添加至单位账号后,申请人通过个人账号填报本人和家庭成员信息,提交至用人单位。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同时申请。
2.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本单位直接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与申请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等内容,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信息提交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卡片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平台自动匹配泉城安居卡号及电子卡,并推送予申请人。1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至建设银行经办网点领取实体卡。
5.在线选租住房。领取实体卡的申请人,可通过泉城安居平台选择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线签约并享受相应租金优惠。
1.申请人及申请单位要如实、完整填写申报事项。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基本信息及上传材料予以核查,确保内容真实有效。
3.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须补缴租金,通报有关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购房补贴等各项住房保障申报。
人才交通出行实施细则
一、泉城人才交通卡
1.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E类及以上人才和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办理“泉城人才交通卡”。
2.属E类及以上人才的存量人群仅可在细则实施起1年内申请办理,细则实施以后认定为E类及以上人群,仅可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后1年内申请办理。
3.应届高校毕业生仅可在毕业后1年内申请办理,毕业日期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
1.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可免费乘坐济南公共交通集团所属常规公交线路(不含定制公交,莱芜公交集团所属公交线路包含在免费路线以内)、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所属地铁线路。
2.“泉城人才交通卡”有效期3年,自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当月月底停止使用(举例:符合条件的人员于2022年10月20日办理“泉城人才交通卡”,2025年10月31日后停止使用)。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员可通过369出行APP提前预审,审核通过后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10元办卡押金、个人2寸免冠照片1张到就近网点办理。
“泉城人才交通卡”采用实名制办卡方式,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违反乘车卡使用规定的,营运单位有权收回乘车卡,不再予以补办;已办理免费卡证(如爱心卡、荣军卡等)的乘客不再重复享受该免费政策;已办理过“泉城人才交通卡”的毕业生,不再重复办理。
二、“金卡”交通出行服务
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D类及以上人才,在济南机场可享受绿色通道(贵宾通道、VIP通道或商务通道)服务;在济南火车站、济南东站、济南西站可享受人才绿色服务通道。
三、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处室:组织人事处0531-62356627
人才落户细则
一、服务对象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及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
2.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
3.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专长型人才。
(一)服务内容
按人才途径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三、服务流程及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准迁手续。
全市派出所户籍大厅,87936626
大中专学校招生落户细则
驻济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在校学生,可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1.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中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省内迁入一次办结落户,省外迁入一次办结准迁手续。
鼓励社会力量引才留才实施细则
一、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
在推荐高层次人才来济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
1.对成功引进A、B、C、D类人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市级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对获奖励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公布为“济南市引进人才工作示范机构”。
3.推荐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工程的,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不重复奖励;同一名引进人才,对机构和个人不重复奖励。
2.中介机构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引进人才(团队)书面协议,并就引进人才进行过事先备案。
2.奖励实行年度集中申报认定。具体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引才单位(园区)、人才本人同意后,填写《济南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申请表》,向引进人才所属区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合作引进人才的,须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后,由起决定性作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申报。
(2)资格审查。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后,经区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1.《济南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申请表》。
2.经备案的《济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备案表》。
3.引进人才来济工作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引进人才来济创业的,提供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材务报告、股权构成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4.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向用人单位推介并成功引进人才的真实性过程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责任追究
二、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引进人才(团队)补贴
济南市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
对成功引进《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A、B、C、D类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招聘费用50%的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市级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济南市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经费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第三方机构是指帮助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团队)的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引进人才书面协议;
1.申请。用人单位填写《济南市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引进人才补贴申请表》,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3.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委人才办审批。
1.济南市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引进人才补贴申请表;
2.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第三方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引进人才协议,并提供前期服务费收取凭证;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济南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目录内职业培训机构参加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在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申报人员应符合《济南市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济财社〔2019〕25号)规定条件。
三、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如下流程申领一次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备案开班。区县将审核通过的开班信息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后通知培训机构开班。
(四)培训监管。线下培训开班首日,区县对参训人员现场确认,将学员录入智能考勤系统,告知并指导培训机构做好培训过程录像(包括班期标识、拍摄角度、关键环节、视频像素要求等)及资料留存等工作。培训机构扫描验证参训学员电子培训券二维码。
(五)补贴申报
1.机构代领补贴。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在省就业服务外网填报并扫描上传《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合格证书)、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申报补贴,并向区县提供申领补贴人员的参训考勤记录和参训影像资料。考勤记录不得低于规定课时的80%,参训影像资料含开班、理论教学、实操场景、鉴定考试等关键环节,时长不得低于培训总课时的50%(经区县核实后,涉密企业培训影像资料自行留存备查)。鉴定补贴通过省就业服务外网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扫描上传)、职业资格证书(网上填报,系统校验)。
(一)身份证及未就业大学生证明材料。
(二)劳动合同。
(三)职业资格证书(网上填报,系统校验);
(四)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扫描上传);
(五)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提供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智能考勤记录;
(六)《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网上填报,扫描上传)。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并承诺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联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职业培训处0531-51705259
创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一、培训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贫困家庭子女、在校大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创业人员。
创业意识培训700元/人、创业能力培训1200元/人、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1500元/人。
三、工作流程
(一)资格认定
(二)备案。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向举办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备案:开展创业培训申请表、参训学员花名册(纸质和电子版)、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师资质证书,经批复后方可开班培训。
(三)开班。培训机构应自开班批复之日起30日内按计划申报开班。经审核同意后即可开展培训。开班首日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对参训人数、参训学员进行确认,并将学员录入面部识别考勤系统。
(四)培训。培训机构须严格按照创业培训标准开展培训,做好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对教学活动的全勤录像时长不得低于教学计划课时的50%,参训学员出勤率不得低于80%。
(五)考核。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向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考核申请,考核合格的发放《济南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
(六)结业。学员取得《合格证》后,培训机构申报结业,扫描上传《合格证》、提交班期录像和考勤记录。
(七)公示。结业审核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培训机构培训成果在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四、监督监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并承诺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街道(镇)、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联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职业培训处
0531-51705268
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培训补贴
济南市户籍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济南市户籍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目录内职业培训机构参加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在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享受此项政策。
(四)培训监管。培训开班首日,区县对参训人员、培训场地现场确认,将学员录入智能考勤系统,告知并指导培训机构做好培训过程录像及资料留存等工作。培训机构扫描验证参训学员电子培训券二维码。
1.机构代领补贴。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在省就业服务外网填报并扫描上传《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职业资格证书、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申报补贴,并向区县提供申领补贴人员的参训考勤记录和参训影像资料。
(五)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提供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智能考勤记录等;
六、监督监管
申报单位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并承诺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县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0531-51705259
在校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职业院校在校学生)。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及补贴申领按如下流程进行:
(四)培训监管。线下培训开班首日,区县对参训人员、培训场地现场确认,将学员录入智能考勤系统,告知并指导培训机构做好培训过程录像及资料留存等工作。培训机构扫描验证参训学员电子培训券二维码。
1.机构代领补贴。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在省就业服务外网填报并扫描上传《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合格证书)、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申报补贴,并向区县提供申领补贴人员的参训考勤记录和参训影像资料。
(一)身份证及学生证;
(二)职业资格证书等(网上填报,系统校验);
(三)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扫描上传);
(四)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提供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智能考勤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