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对一起涉及房产中介乱收费的居间合同案件进行审理并宣判。
庭审现场
2019年5月19日,房屋买卖双方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由房地产中介公司负责房产证、土地证、水、电、气、有线电视过户,中介费12780元,由买受人贺先生支付。同日,各方又签订了《不动产权证代办合同》,约定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屋过户全程服务,买受人贺先生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权证代办服务费1000元。此外,房地产中介公司还出具了《房屋买卖税费试估算清单》,载明:中介服务费12780元、代办服务费(根据情况而定)4400元等由贺先生承担。贺先生实际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16980元(中介费12780元+代办服务费4200元)。之后贺先生多次和该房地产中介公司沟通要求对收款内容出具支付凭证,该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法提供,贺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中介公司退还多收的中介服务费4200元。
房地产中介公司在诉讼中陈述,该4200元包括权证代办费1000元、评估费1200元、税额961.13元、贷款服务费700元,剩余338.8元未结算。一审判决后贺先生提起上诉,在常州市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房地产中介公司退还贺先生2500元。
庭审围绕当事人签订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履行情况等问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并展开充分的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权收取1000元的权证代办服务费。
因《不动产权证代办合同》的主要内容系《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内容的具体化,两者并无重大区别,在实质上构成重复,系房地产中介公司将《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进行细化、拆分再行收费。尤为重要的是,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拟定人、提供方,采用签订两份合同、拆分项目的方法加重了相对方的责任,有违诚信和公序良俗。故认定《不动产权证代办合同》无效,房地产中介公司不能依据该合同再行收取代办费1000元。
此次庭审恰逢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与收费行为管理的通知》正式施行。法院通过个案的处理,对房地产中介的乱收费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旨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长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常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通讯员常法宣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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