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市民也要多加强防范意识。一房产中介李某以“做低房价”“少交税款”等理由为诱饵,骗取购房者一百多万元,同时,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中介费、房产评估费等钱款后,挪作他用。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是怎样一步步“得逞”的呢?市民在进行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又有哪些要注意的呢?
2021年7月,郭先生在房产中介李某的介绍下,购买一套房屋,期间李某陆续以税费、房产评估费、房屋评估保证金、尾款和中介费为由,向郭先生收取共计人民币117万余元。
被害人郭先生说,“我们也是咨询过的,这是一个老牌的地产公司,加上李某又是个店长,不是个普通的工作人员,我们也去店里看过很多次,他之前的一个客户,是我老婆的上司,基本是很顺畅地完成了合同的状态。”
经查,李某所骗取的大部分钱款已被李某用于买彩票、炒股、打麻将,被挥霍一空。静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挪用资金罪。
近日,法院就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和被害单位。
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高欣指出,“本案的被告人是一个房产中介人员,他在工作过程中,利用买房客户对自己的信任,以及买房客户和卖房客户不能够及时沟通的情况,钻了这么一个空子,一而再、再而三地编造理由来骗取买房客户的钱款,一个是自己巧立名目,说了一个房产的评估保证金,这个项目就是他自己编造的,还有税务、房屋的尾款等,也是诈骗的一部分。”
法院提醒,作为购房客户,在房产交易的过程当中,不要盲目相信中介人员,特别是付钱款的时候,要打到公司账户,这样比较有保障;作为中介公司,要完备自己的规章制度,避免自己和客户遭受损失;作为中介人员,要遵守公司的规定,尽量不要用个人账户去收取钱款,远离犯错误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