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技术经纪服务中介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南民族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民大发〔2019〕9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经纪人是指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在技术经纪活动中,以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服务收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技术经纪机构是指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为技术经纪人开展业务提供组织协调和资源支持的专业性服务机构。服务中介费是指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支付给技术经纪机构的中介费用(佣金)。
第四条技术经纪人应当挂靠经备案的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活动,并以所属技术经纪机构名义与买卖双方签订技术经纪服务合同,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技术经纪人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活动促成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交易的买卖双方存在以下关联关系,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第六条技术经纪服务中介费按照技术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以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金额为依据,按下列标准以分段累计方式计算:
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
咨询/服务
5万以下
3000元
10万以下
2万以下
1000元
5-50万
6%
10-50万
4%
2万-10万
50-100万
5%
3%
10-30万
100-300万
2%
30-50万
300-500万
1%
500万以上
面议
100万以上
第七条技术经纪服务中介费支付工作由中南民族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服务中介费的审核、公示、异议处理、资金发放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技术经纪人的服务中介费由所属技术经纪机构统一申报,由中南民族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具体负责受理,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服务中介费集中划拨至所属技术经纪机构。
第九条技术经纪人的服务中介费申请材料包括:
1.《中南民族大学技术经纪人服务中介费申请表》;
2.《技术经纪服务合同》
3.技术经纪人挂靠证明及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技术经纪项目所涉及技术合同复印件;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
7.技术转让受让方或技术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8.技术经纪机构开具的服务中介费发票;
9.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及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技术经纪人和技术经纪机构须对服务中介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出现违规违法失信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