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科技城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经营和服务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机制,2023年10月24日,我委印发了《绵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省信用管理最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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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经营、服务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实施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对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适时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绵阳科技城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核定、发布、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组成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基本信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业主体及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登记录入,完成入网信息公示并动态维护更新。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获得的各类奖励、表彰、表扬,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参与促进行业发展活动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认定
(一)基本信息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第八条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的证明材料:
(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裁决文书等;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已采集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或申报失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在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录入或变更审核。
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及时在管理系统更新或注销: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信息变更或加盟平台变更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关闭分支机构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聘用或解聘经纪服务人员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人员调配的;
(五)经纪服务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或者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经营范围不再包含“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内容的,应当申请注销入网信息公示。未申请注销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查实后注销。
第四章?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条信用信息采用累计记分制。完成入网信息公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可获得90分的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用信息记录得出的分值作为基础分。基础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信用信息评价得分,根据信用信息评价得分,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和经纪服务人员星级。信用信息得分低于零分按零分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采用虚报、假报、瞒报等方式获得加分的,应取消加分并倒扣相应分值。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之间原则上加分扣分互不关联,但涉及部分有助于提高行业水平的,或违规后果严重的行为,将同时对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加分或扣分。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评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入网信息公示不足6个月的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第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从入网日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止,之后按照正常信用周期计算。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A级信用分值95分(含)以上;B级信用分值80—94分;C级信用分值80分以下。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星级等级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五个等级。五星级信用分值100分(含)以上;四星级信用分值90—99分;三星级信用分值80—89分;二星级信用分值70—79分;一星级信用分值70分以下。
第十四条?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要求在管理系统申报信用评价,经提示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申报的,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判定为C级。
第五章?信用公示和修复
第十六条经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经纪服务人员星级,以及经核定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过市住建委官网、公众号、管理系统等向社会公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历史数据记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其不良行为信息按规定予以3个月到3年的披露公示期限。
(二)公示的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和人员星级由高至低排列,每级内按诚信分值由高至低排列,如每级内诚信分值相同,排名不分先后。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绵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3.优先推荐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活动;
4.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2.发出信用警告、约谈机构法人和负责人,要求机构定期报送整改情况;
3.限制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活动;
5.抄送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列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中拟曝光的典型案例库。
2.在信用等级B级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开展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为五星级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2.优先推荐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活动;
3.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为四星级、三星级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进行正常监管。
(三)对信用等级为二星级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施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1.限制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活动;
2.对政策法规、业务流程等进行再培训,并进行考核;
3.其他惩戒措施。
(四)对信用等级为一星级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由行业采取行业自律惩戒措施;
2.列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中拟曝光的典型案例库。
3.在信用等级二星级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开展其他惩戒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评价规则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绵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绵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
信用评价标准
一、基本信用信息
行为类别及
代码
行为描述
加分值
备注
经纪
机构
经纪服务人员
机构和人员情况
1.1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按规定完成入网信息公示获得初始分。
90分
经纪人员基本信息由机构统一录入管理。
1.2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以完成入网信息公示的当年起算,按在管理平台存续有效年份累计,每年增加1分。
1-5分
最高不超过5分。
1.3
按规定完成机构备案。
5分
―
以备案存续状态为准。
1.4
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备全国房产经纪人或房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
0.5-1分
具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加0.5分;具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加1分。
1.5
经纪服务人员具备全国房产经纪人或房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
5-10分
具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加5分;具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加10分。
1.6
机构持证人员数量超出备案规定。〔总公司:4名及以上全国房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1名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分公司:2名及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
0.5-3分
每超出1名经纪人加1分;每超出1名经纪人协理加0.5分。
二、良好信用信息
奖励
表彰
2.1.1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表扬。
2-5分/次
按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行业协会加2分。
2.1.2
业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突出,获得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报道。
1-4分/次
按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2.1.3
被所在公司推荐为优秀员工。
2分
协会年度评选,每个会员机构推荐2名。
经营业绩
2.2.1
网签业务成交量排名居前。
1-3分
前三名分别加3分,第四名至十名分别加1分。
2.2.2
交易资金监管件数排名居前。
2.2.3
在经营服务模式和管理方式上有显著创新,在促进行业发展升级方面具有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推广。
诚信经营守信服务
2.3.1
一个评价周期内从事经营活动且无违规事项。
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承诺书。
2.3.2
纳税情况良好,依法纳税。
2.3.3
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促进行业发展升级。
提供佐证案例或明码标价公示内容。
公益
活动
2.4.1
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2分/次
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6分。
其他
2.5.1
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0.5-2分
三、不良信用信息
扣分值
严重不良信息
3.1.1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5分/次
3.1.2
未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3.1.3
3.1.4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3.1.5
为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3.1.6
为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3.1.7
代收代付交易资金,误导交易双方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3.1.8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3.1.9
为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3.1.10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服务费。
5分/人次
3.1.11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交易资金监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规定事项。
3.1.12
提供房屋出售、出租等经纪服务,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未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3.1.13
提供代办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1.14
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3.1.15
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五年)保存经纪服务合同。
3.1.16
违反金融监管政策,经金融监管单位核实认定存在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贷等首付融资行为,存在协助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等行为。
3.1.17
房地产互联网平台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标准。
3.1.18
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举报或投诉,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时不予配合调查取证的;拒不执行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3.1.19
向管理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
3.1.20
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3.1.21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机构和人员管理
3.2.1
未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机构备案手续。
备案过期未及时延期扣2分。
3.2.2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足规定数量。
3分/次
3.2.3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
1分/人次
1分/次
经纪服务人员证书过期或行业协会通报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情况。
3.2.4
指派未取得职业资格或登记到其他经纪机构的人员与客户签署合同文件。
1-5分/次
发现1起扣1分,一次最高不超过5分。
3.2.5
聘用被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处罚禁业的违规人员从事经纪服务业务。
3.2.6
涂改、伪造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服务卡。
3.2.7
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服务卡。
3.2.8
扣押经纪服务人员的注册证、资格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除外)。
3.2.9
未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未实行一人一卡一码管理。
3.2.10
未及时在“从业主体及信用管理系统”做好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息维护。
3.2.11
对机构经纪服务人员执业过程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存在管理过失。
信息
公示
3.3.1
3.3.2
发布
3.4.1
在网络平台或门店发布房源时,未公示机构入网信息码、经纪服务人员入网信息码、房源码。
3.4.2
3.4.3
3.4.4
经营
行为
3.5.1
3.5.2
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未履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主体责任,未代为申请办理网签备案。
3.5.3
拒绝或阻挠服务对象在交易中选择使用我市制定推行的合同范本。
3.5.4
3.5.5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协助开发商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5.6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5.7
收取明码标价之外的费用,或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或对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服务项目和标准的服务,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3.5.8
未经买卖双方同意,擅自网签买卖合同或利用网签平台擅自锁定卖方房产。
3.5.9
擅自扣押委托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资料。
3.5.10
未完成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强行收取佣金。
3.5.11
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和网上签约(完成入网信息公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间转委托除外,本条专指代为网签)。
3.5.12
为未完成入网信息公示、被暂停或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网上签约。(按次数)
3.5.13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未佩戴服务卡,不实名服务,不配合监管部门、有关单位、服务对象查验服务卡扫码核实身份信息。
3.5.14
对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指导、监督。
3.5.15
代理销售商品房时,未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3.5.16
代理销售商品房时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3.6.1
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经查属实,影响行业形象。
3.6.2
存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