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临潼、阎良、高陵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鄠邑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蓝田、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整治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二、加强开发项目销售现场管理
(五)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开盘销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检查,并拍照留像;不符合公示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销售。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七)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严禁以内部认购、排队、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发布不实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鼓吹涨价在即、开盘售罄等方式恶意炒作,营造紧张气氛,制造虚假热销场面,诱使购房人抢购,趁机哄抬房价。
(八)依法销售商品房,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应按照可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1:1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不得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的预订款。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购房者预订款的,视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违规销售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九)以下行为视为捂盘惜售:1.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2.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公开销售的;3.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开盘的;4.采取其他方式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未销售房屋不进行公开销售的。
(十)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有关信息,及时披露预售项目名称、坐落、可销售楼幢、申报销售价格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信息,增强交易透明度。
四、规范房地产销售代理和经纪行为
(十一)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已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五、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行为
(十四)在洽谈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2.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3.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4.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5.实行“零首付”购房,或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等;6.在合同中约定代为收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7.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8.以补充约定条款等形式减轻、免除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9.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关要求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不做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十八)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日常执法巡查、检查机制,加强与工商、物价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