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如此大张旗鼓地搜集“凶宅”信息建立数据库,到底是真的有不得已的苦衷,还是只拿此举当作房屋交易的噱头?“凶宅”数据库的建立,究竟是有科学依据,还是助长了迷信歪风?
结婚新房是“凶宅”喜忧参半
买房子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不管是日常家居还是投资置业,买房选好位置都是极其重要的一步。尤其是国人大部分人看重风水,一旦不小心买了“凶宅”,便追悔莫及。市民李先生最近便遇上了这样的“倒霉事”。
今年33岁的李先生花268万元在海淀区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屋,本打算用做结婚新房,没想到后来听邻居议论才得知,这套房屋中曾死过两个人,是典型的“凶宅”。
10月21日上午,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开庭审理该案件。由于李先生不想让“凶宅”情况遭到曝光,因此在发现有媒体旁听后,便当庭提出了撤诉。据了解,原告此次撤诉后,还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中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庭审结束后,记者经多番调查寻找,找到了“凶宅”所在地。在“凶宅”门口,记者听到里面传出“乒乒乓乓”的砸墙声,敲门进去,只见房内杂乱地摆放着一些木板、工具等,两名工人正在刷墙、装修。两名工人来自链家地产下属的装修公司,房屋装修好后,将会通过链家地产进行出租。此外,两名邻居向记者透露,该房确实曾经“出过事儿”,房主的孩子和妻子先后于2011年和2012年在房内死亡。
“凶宅”别墅降千万无人问津
自北京有房地产中介公司为帮目标买家排除不吉利的房产,而建立“凶宅”数据库以后,由网友自建的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凶宅”数据库也悄然上线,免费开放供市民查阅。有市民表示,有了这个数据库,以后租房置业就不怕业主和中介故意隐瞒房屋信息,极大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等而买错房。
连日来,记者根据这个网上“凶宅”数据库提供的信息,调查走访了近10间“凶宅”,发现有“凶宅”在近日成功租出的,也有“凶宅”别墅闲置数年无人问津,或者业主宁可闲置也不愿放盘。对此,有地产中介坦言,现在尽量不接受“凶宅”的委托,以免发生纠纷。心理学专家表示,“凶宅”的说法其实只是心理作用,并不科学。
据了解,圆明园西路上的房屋大多为别墅,其中3栋在经营酒吧,只有某号紧闭着大门,并在别墅的三楼外墙上挂着一条招租横幅。附近的一家地产中介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圆明园西路某号现在正在招租,月租为10万元,比相邻单位(6万元)高出一半还多,所以一直没能租出去。该负责人表示,圆明园西路某号并没有发生过凶杀案,这点可以去派出所或公安局查证。经多方询问,记者得知万柳中路某号现正通过附近某地产中介进行出售,该地产中介负责人则表示,万柳中路某号确实发生过命案,并因此一直没能卖出去。“现在这个片区的别墅基本起价为3000万元左右,而万柳中路某号的价格则低得多,实际面积为4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米,售价仅为2000万元。”
一直以来,市民最怕的就是买了“凶宅”引发纠纷。因此,有些“凶宅”的定价会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以吸引市民购买。市民买了之后才知“上当”,一般都会取消交易或者迅速转手,很少会入住。据报道,2010年4月,广州的元先生曾通过地产中介在越秀区东川路购买过一套学区房,原价160万元左右,但元先生没怎么砍价就把价格谈到了140万。业主轻易愿意让价一成,令元先生不免生疑。元先生说,签约之后他便向附近住户打听到,业主的母亲于几个月前在屋外上吊自杀了,所以业主才会急着把房屋卖出去。虽然老人不是在屋内去世的,但总是心里不舒服,他也不愿意和小孩搬到这里住,并决定中止交易。
由于已经签约元先生无法中止交易,只好找到区房管所介入,但最终调解无效,元先生只能选择违约止损。元先生曾表示,由于法律上并没有认可“凶宅”的说法,所以即便打官司自己也难有胜算。最后业主也知道理亏,愿意退回5000元定金,但2万元中介费则无法取回。经过这件事情,元先生再买房时都会在合同上附加一个条款,要求凡是发现房屋有任何不良的状况,他都有权中止交易,并无条件退回各种费用。
房产中介建“凶宅”库意义何在
王欣亮律师还表示,商场如战场,有得必有失,有盈必有亏。要避免“凶宅”交易失利,关键在于要做实基础工作,做好客户沟通,事前排查房屋的质量、安全等问题,确保交易诚实、信用、公平,不出纰漏。企业作为社会不可或缺的部分,应当担负起社会责任,多传递和谐的正能量。
有人主动买“凶宅”只为低价
记者在某二手房中介公司门店附近,随机走访了十余名购房者。对“凶宅”表示否定的购房者占了多数。其中两名购房者明确表示,“凶宅”如果价格足够便宜,也可以考虑。
记者获悉,位于北京市花园桥附近的一处房屋正是所谓的“凶宅”。原房屋主人在屋内上吊自杀,他的家人转手卖出。如今这处“凶宅”已转手了两次,最后购买者是一位医生,他表示“生老病死不过是自然规律。”他欣然买下了这套房屋。据了解,另外一位法警也购买了一处“凶宅”。该法警表示,在他的工作中见过太多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因此对他来说,屋子里有没有死过人,并没有什么可怕的。
有房产中介公司也曾统计过“凶宅”购买者,发现买来自己居住的购房者中,老年人居多,老年人多是将这些事看得很淡的。但是对于更多的购房者来说,他们仍然表示没办法接受“凶宅”。也正因如此,有房产中介公司推出了“凶宅回购”的业务。
“凶宅”到底凶在哪有无科学依据
“凶宅”到底凶在哪里,有无具体的科学依据?有关专家认为,法律将“凶宅”问题视作公序良俗。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谭卿朝律师告诉记者,很多人对“凶宅”心存忌讳,市民在买房前如果能够得到第三方的一些信息补充,特别是“凶宅”这些比较敏感的问题,则能够有效避免很多纠纷。谭卿朝认为,只有在信息最充分的条件下,对于房屋买卖双方来讲才是最公平的交易,所以数据库对于市民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非常有利的。
谁也不愿自己的房产被打上“凶宅”的标签,但如果不幸发生过凶案,对房屋的评估肯定有影响。有业主认为,凶宅只是民间说法,甚至是封建迷信,只要房屋没有质量问题,任何业主都不愿意把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告诉别人。“如果中介擅自把这个情况告诉买家,我觉得这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对此,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晓军认为,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凶宅”这一说法,也没有要求业主有告知买家房屋是否为“凶宅”的义务,但法律有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中介也有责任协助买家获得详细的信息,中介的做法并没有侵犯隐私权,而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心理学专家则认为,“凶宅”只是心理作用。国家职业心理咨询师、心理培训师梁健恒表示,很多人由于缺乏安全感,所以常把外界或者过去了的事情和自己联系在一起,例如在店铺里摆放神像以得到保佑,或者认为住在“凶宅”会让自己倒霉。“这个房产单位之前发生了什么事情其实都已经过去了,和自己的生活以及命运是没有任何关联的,因此我们应该学会把这些事情区分对待。”
近年来对“凶宅”纠纷的判例
1.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判决理由
由于凶杀行为使人们对房屋产生恐惧心理,给房屋再出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2.沈阳2008年判决理由
房屋内实施杀人行为,客观造成房屋在卖房中降低价格,产生贬值损失,虽房屋使用价值没有改变,但被告杀人行为与原告低价出卖房屋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对原告两次卖房的差价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成都金牛区2009年判决理由
房内曾发生凶杀碎尸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被告刘某夫妇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李某告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事实,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4.厦门2010年判决理由
5.郑州中院2010年判决理由
既然知晓涉案房屋为“凶宅”就应在出卖前告知购买方,但其却加以隐瞒,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同时,“凶宅”对于涉案房屋而言显属重要事实。故判决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款。